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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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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则与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一道,构成了保险合同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保险合同作为射幸合同,其以机会利益为标的,当事人义务的履行常取决于机会或者不确定的事件的发生或不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若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能取得成千上万倍于保险费的保险给付,致使保险合同具有对价悬殊性特征。为维系保险合同中各方当事人及关系人间的利益平衡,保险法必须确立针对于保险人的公平归责机制,从而为人们提供正确的认识方法,使其能在事物广泛而变动的外部联系中保持法律适用的有限性和确定性,一方面克服漫无边际地对保险人滥施责任,另一方面也可有效避免保险人随心所欲地推卸责任。该种公平归责机制,即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或称因果关系原则。而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是植根于民法因果关系的理论沃土中,民法关于因果关系问题的聚焦点,又集中于对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讨论上,故首先要重新检视民法侵权行为法关于因果关系的论争与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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