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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的担保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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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一词,本有多种含义,如日常生活中人们所谓“担保完成某项任务”,其实仅仅是表达某种信心而已。在法律上,担保这一概念也在多种场合使用,如所谓民事责任是债权的一般担保、出卖人瑕疵担保责任以及保险法上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人作出的关于为或不为某事,或某种状态存在或不存在的担保等,其实不过为一概括的债权保护方法或当事人的某种允诺。本章所谓的担保是民商法上的特殊担保,即为了降低债权风险、强化债权信用,而扩大债务人责任财产范围(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以自身的信用和财产确保债务人履行债务)或使责任财产特定化(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特定财产确保特定债权人的债权),从而避免债务人资力不足或债权人平等原则的局限,致使债权人增加受偿机会或使特定债权获以满足的法律制度。中国《担保法》规定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担保手段,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判例确认的担保尚有附条件买卖(保留所有权买卖)、让与担保、优先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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