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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依法治国需深化对法治精神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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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创了我国改革开放的新时代。从那时起,我们党作出了一系列战略决策。其中最具有全局性和深远历史意义的有如下几项:一是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变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二是从实行计划经济,转变为实行市场经济;三是由闭关锁国,走向对外开放;四是由人治转变为法治,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1978年至1997年,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历史性进程的第一阶段,主要是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法学界就法治与人治问题开展学术争鸣,为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作理论准备。

同时,在实践上也已经开始了实行依法治国的历史性进程。其主要标志是三中全会公报、197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判和1982年宪法的制定。以1997年党的十五大为标志,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历史性进程,开始了它的第二个阶段。这次党代会通过党的正式民主程序,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并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采用“法治国家”的概念,并将其确立为一个重要的奋斗目标。同时,在理论上又提出了“政治文明”的科学概念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特别是科学发展观的确立,为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提供了根本的指导思想。

最近,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的重要讲话中又进一步强调,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胡锦涛同志的指示,现在正在全国全面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对弘扬法治精神意义重大。

理论是行动的先导。我国学术界曾就法治与人治问题开展过一场三大派的论争,即法治论——主张法治,反对人治,倡导依法治国;结合论——法治好,人治也不错,法治与人治应当结合;取消论——法治是一个西方的概念,提依法治国不科学,有片面性,我们只讲“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就可以了。这场论争曾持续近二十年之久。这一历史事实证明,要正确把握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和重大意义,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在我看来,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至少应包含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主权在民,即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原则要求宪法和法律应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法治应当以民主政治体制作为基础,并实现民主的法制化和法制的民主化。

二是人权保障,即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切实谋求与保障公民的各种利益。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里,人民的各种利益,必须也必然通过法律作出具体的和明确的规定,并运用法律的权威来保护这种利益。这就必然要求各方面牢固树立人权保障的理念,尤其要求在司法执法活动中,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法定权利。

三是权力制约,即依据现代民主原则,建立起分权与分工、权力相互制约的国家权力结构体系。对公民,法不禁止即自由;对国家,法不授权不得为,这是近代民主的职权法定原则。公民的权利可以放弃或转让,但是国家机关的职权和职责却不能放弃或转让,否则就是违法。

四是法律平等,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具有极为重要的伦理价值,同时也是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的重要条件。当前我国在依法治国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封建等级特权思想残余,以及由此引起有些人享有特权有些人遭受歧视等消极现象。对此,有关方面应予以高度警惕,并坚决克服在少数部门和干警身上仍然存在的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腐败现象。

五是程序正当,即通过人民大众的充分参与和监督,以及权力制约等制度设计,保证实体法得到严格与准确的适用。法律程序的许多内容都体现出现代的民主、法治与人权等宪政原则与伦理价值,不仅是现代法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也能增强社会民众对司法裁判或决定的认可度。因此,今后我们不仅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刑诉、民诉和行政诉讼等程序法制,更要使现有法律程序规定得到最为严格的遵守和执行。

六是法律至上,即宪法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个人或某些组织的权威大于法律的权威,现有宪法和法律得不到严格的执行和遵守,这就需要各方面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维护法治的权威地位。

如今在某些地区或部门,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现象还比较严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法治精神并没有完全树立起来,法治理念较为缺乏。因此,我们必须长期坚持在广大公民,特别是在全体国家干部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这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历史性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法学理论工作者应当积极投入到这场法治理念教育的活动中去,贡献自己的知识和智慧。这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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