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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的真确性价值与遗产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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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谓的文化遗产是指已经出土的和尚埋藏地下的各种可移动的文物(历史上的典籍、艺术品及其他各类器物)及不可迁移的历史遗迹、遗址(建筑、壁画、居落、石刻等);其中部分器物或建筑至今仍在使用。对于今人而言,文化遗产是属于特定历史文明的意义载体,是后者的词语片段。它们存在的意义更多是精神上的,是每个活着的人理解自己的文化根源的启示和依据所在,是思考自身未来的教训和参照,因而具有极高的价值。由它们所构成和呈现的意义,原则上说是属于全人类的。应该强调的是,文化遗产中的很大部分并非前人有意流传,尤其没有现代意义上个人之间明确的财产遗留、赠与及归属关系;今天在世的人们并非是它们的全部遗赠对象,因为后世的子孙同样具有对它们的继承权。于是,人们在面对它们时有着一种伦理压力:尽可能完好地将它们传递下去是一种责任,而对它们的损坏或者浪费则是不道德的。进而言之,在今日中国,市场化的进程也势必影响文化遗产的存在命运。在文化产业兴起的过程中,各种文化遗产将不可避免地被当做文化资源看待,将不可避免地面临开发、利用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对它们合乎道德的继承、开发和利用,必须是可持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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