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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治与法治问题讨论的一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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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治与法治的不同看法,历来是法学领域中争论较多的一个问题。20世纪50年代后期,我国法学界就有人提出过这个问题,当时不但未能展开,反倒成了设置科学“禁区”的一个口实。在“文化大革命”中,连有关人治与法治的提法都是“犯禁”的。近年来,法学界就如何评价我国30年来法制建设的问题发表了许多意见,提出了许多重要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其中就包括了一个人治和法治的问题。我觉得提出这样的问题来讨论是有好处的。

关于当前法律界争论的人治与法治的问题,大致是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人治与法治是统一的,人治是统治阶级的人治,法治是统治阶级的法治,历史上、现实中没有离开人治的法治,也没有不要法治的人治,不同意把我国过去一段时间内说成是只有人治,而没有法治。一种意见认为:人治、法治是对立的,人治是掌握统治权的个人意志治理国家,法治倾向于民主。主张后一种意见者认为:我国过去的一段时间内,实行的是人治,也就是专制独裁。所以要实行法治,要以法治国,甚至提出“法律至上”。我不打算来判断究竟哪个看法正确,哪个看法不正确。不过,既然向我提出了这样的问题,现在我就谈一点看法。

在这里我想先对人治和法治这两个概念发表一些看法。我觉得从这张单子介绍的两种观点来看,对人治和法治这两个概念似乎有点混淆不清。我觉得他们把两种不同性质的问题混在一起了。一种就是说,进行法治要不要人来做,另一个概念是认为有一个与法治相对立的人治。我认为要把这两个问题区别开来,才能把问题讲清楚。徒法不足以自行,这一点应该肯定,事在人为。只有法律条文,没有人去认真执行,再好的法律也肯定是起不了作用的。任何国家,任何时候,确实不存在这种无人去治的法治。古今中外从来没有用不着人在里面起作用,只有法律条文本身就可以起作用的事情。人可以遵守法律,也可以违反法律。执法的也可以不很好地去执法,甚至执法的人也可以违法。在社会舞台活动的是人,不是条文。而且条文也是人制定出来的。决心实行法治也是一种人治。从这一方面来说,我们不但要制定好法律,而且要进行法律教育,让大家都来守法,要有好的司法工作者来执行这个法律。而且要有各个方面的有关部门,有关组织配合,尊重法律,保障法律的实行。另一种性质的问题是同法治对立的人治。这种“人治”,在思想上就是认为,不要法律就可以治理国家,因而,或者根本不主张立法,或者在立法之后认为可以藐视法律,可以不遵守法律。表现在行动上就是“无法无天”,能够不制定法律,就不去制定,即使有时自己虽不得不把法律定了出来,但原先就压根儿不打算实行,制定出来之后就根本不去实行。这种性质的人治是我们所要反对的,也是可以反对掉的。这种性质的人治是不是一定是专制独裁?那也不一定。问题在于掌权的是一些什么样的人。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本身就不起什么作用,而是人在起作用。所以这个人究竟实行的是专制独裁,还是遇事和周围的人商量,那就要看这个掌权的人是个具有怎样品质的人。如果这个人是“明主”,“清官”,那么政治就比较清明,老百姓的日子还好过,如果遇到昏君和贪官,政治就腐败,老百姓就要遭殃。没有法律,完全靠人,的确是很危险的事。没有法律更不能担保避免不好的人上台。而且一个人即使有一个时期很好,在另外一个时期也可以变得不那么好。而且,没有法律,实行与法治相对立的人治,总的说来,的确容易走到专制独裁的路上,因此说这种性质的人治倾向于专制独裁,我看这种说法是可以的。

至于法治是不是就倾向于民主呢?一般说来,也可以说是对的。条件是法律是保障民主的法律。法律如果是针对某些人搞独断专行甚至搞专制独裁、为了限制这种人损害人民权利而制定的,按照这样的法律实行法治,就倾向于民主。但是如果不是这样的条件,法治也不一定倾向于民主。因为也可以制定保障专制独裁的法律嘛!如果制定了这样的法律,当权的人就又依靠这种法律,更加实行专制独裁。我们要的法治,当然是倾向于民主的法治,现在我们的国家正是这么做的。

改革开放前30年,的确我们的法治精神是很差的。有法律,而法律教育也很差。干部不重视法律,老百姓不重视法律,确实存在有法不依的情况。如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可是“文化大革命”中,谁也不敢说你不能抄我的家。这不是有法不依嘛!

哪个县里,哪个地区干部作风好,为人民服务,这个地方就搞得好,哪个地方没有法治的精神去约束他,人民的权利就没有保障,所以要强调法治,可以通过法治得到比较多的保障。这种保障当然不是绝对的,还要靠人。人,这里面包括执法的人,守法的人,还要有一些为了维护人民利益,为了法律的尊严进行辩护,进行打抱不平而坚决奋斗的人。因为在一个现代国家中制定许多法,与法涉及的问题很广泛,各个社会生活领域都和法发生关系,任何一个机关、学校、企业都跟法律发生关系,需要做的工作很多,各方面都需要法学知识,所以为了实行法治就要有一大批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法官、律师、法律顾问、法学专家,从事普及法律知识培养法律人才的法学教育工作者,以及各式各样和法律打交道的人,要有一支有一定质量和数量的法律工作者的队伍。实行法治的国家,法律工作者的队伍是很庞大的。各种组织(主要是企业)都有自己的法律顾问或者律师,甚至个人也要请法律顾问。我听从美国回来的同志讲,美国的税法多得不得了。他们讲,不仅税目多得不得了,税收的规章也细得不得了,而且关于免税、减税的例外规定,在美国就有厚厚的一本书,这还不是正常的税收条款。而解释这个例外的,就有十本书。美国人如果不请法律顾问,就弄不清楚怎样去缴税。法律工作者的名堂也很多。资本主义国家的情况是这样,有的社会主义国家,如南斯拉夫在司法制度方面,他们想了好多主意。他们专有一种人,叫做社会自治辩护士。我第一次访问南斯拉夫时,陪同我们的是一位党中央的顾问,他的爱人就是塞尔文尼亚共和国这么一个辩护士。这是一种职业,每个共和国的每个区都有这种人员,他们拿国家工资,任务是专打抱不平,不管什么地方,什么人违反了社会主义自治制度的法,侵犯了人民的利益,他就有责任,有权力提出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这也是实行法治中发挥人的作用的一种情况,一种组织形式。在南斯拉夫还有一种大概叫做“社会诉讼代诉处”的机构。它作为一个团体,其成员可以代表机关、企业单位作为原告或被告出席法庭。这样,原告或被告单位的负责人就可以不出席法庭了。比方说,一个部是被告,每一次派一位部长或副部长去出庭,他们既没有这个时间,也不一定合适。据说,在南斯拉夫,老百姓告政府这样的官司还不少,主要是涉及财产的问题。诉讼的结果,大概是政府败诉占30%,败诉要赔钱。但是对联邦议会主席团等几个单位不能告。其他机关都可以当被告。总的说,他们在政治上有一些办法,来使人和法发生作用。

还有一个问题,大概也应该属于上述范围之内。据说,有不少人担心已经生效的法律能否贯彻执行,是否还有“以言代法”的情况出现。出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我们说,不应该让这种现象再出现了,要努力保障民主与法制,制止这种情况出现。

在这里我想讲一个道理,那就是为了保证法治,第一要靠广大法律工作者本着对法律负责的精神,坚持法治立场,同一切违法或者损害社会主义的行为做斗争。同时也要靠广大人民的力量。为了保证法治,就要依靠人的力量,而在一切人当中,最有力量的应该是广大人民。法治的根本精神,就是人民自己当家作主起来治理国家。这就是要实行人民民主的制度。实行民主制度,人民就可以同一切违法的、破坏法治的行为做斗争。不过人民如果没有觉悟,还是做不到这一点,这就需要在实行民主的过程中,不断提高自己的觉悟。最好的是在制定法律的时候,人民就有权参加讨论;制定之后,人民有权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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