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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现代化必须以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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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国家,管理经济和其他各项事业?在这个问题上,新中国成立30年来我们积累了正反两方面的丰富经验。认真总结这些经验,对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完成了土地改革,镇压了反革命,进行了“三反”、“五反”运动。1952年,结束了国民经济的恢复时期。1956年,基本上完成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并提前完成了第一个五年计划。这期间,我国政治局面逐步稳定,社会秩序日臻良好。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大好形势呢?从根本上讲,这是党制定和坚持了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从法制建设方面来看,在于争取逐步做到有法可依。根据不完全统计,从1949年9月到1954年8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和政务院各部委共颁布了重要法规506件。从1954年9月到1957年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共颁布了重要法规434件。新中国成立8年多总共颁布了重要法规940多件。这些法规涉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各个领域,调整了各方面的社会关系。

随着立法工作的开展,我国司法制度和法制教育也逐步建立和健全起来。当时,执法是严格的,不管谁犯了法,都很难逃脱法律的制裁。1952年河北省人民法院对大贪污犯原天津地委书记刘青山和原天津地委副书记、专区专员张子善判处死刑,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立即执行,以及其他各地人民法院对一些犯法的领导干部追究法律责任的事实,便是严格执法的例证。广大人民群众对于给这些犯罪分子以法律制裁,是热烈支持的。这说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充分体现了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坚决维护了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那时,尽管在一部分干部和群众中,还存在着某些不重视或者不遵守法律的现象,但这只是支流而不是主流。

到1957年,我们已经初步摸索出一条正确途径,即以法治国,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如果我们沿着这条途径继续前进,不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稳步发展社会主义经济,那么20多年后的今天,我国的政治经济情况肯定要比现在好得多。

但遗憾的是,从1957年下半年起,由于“左”倾思想抬头,不适当地一味强调阶级斗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文规定的正确原则,如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法院独立进行审判,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等等,都当做错误的东西进行了无理的批判;同时许多法律工作者也遭到无情的打击。在1958年开始的“大跃进”中,“共产风”、“浮夸风”、“瞎指挥风”等现象盛极一时。特别是从1959年初起,“要人治不要法治”的错误说法广为传播,影响很大。接踵而来的是在党内掀起反右倾机会主义斗争和在政府部门取消司法部及法制局。从1962年起,随着经济领域中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计的贯彻执行,停顿近5年之久的刑法、刑诉法、民法、民诉法的起草工作虽然重新恢复,但不久又发动了“四清”运动,起草工作再次停顿下来。经过上述接连不断的政治运动,解放后8年来初步形成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就一而再、再而三地遭到了严重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虚无主义日益泛滥,专制主义、“一言堂”、个人专断、以人代法、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等不正之风,大肆蔓延开来。据不完全统计,从1958年初到1965年底这8年时间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颁布的重要法规共计490多件,只等于前8年颁布的重要法规的一半。仅就这些数字当然不能完全说明问题,但从这里总可窥见立法工作削弱的概貌。在十年浩劫中,我国社会主义法制遭到林彪、“四人帮”的践踏,个人专断、以言代法等不良现象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直到“四人帮”垮台后,我国法制建设才得以恢复和发展。

从新中国成立30年来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来看,凡是社会主义民主有所发扬、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所加强的时期,政治局面就较为安定,社会秩序就较为良好,国民经济就得到较快的发展。如果我们把新中国成立之初到1957年这8年多算作第一阶段,1958~1965年这8年算作第二阶段,“文化大革命”这10年算作第三阶段的话,就可以看到,第一阶段由于在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方面打下了较好的基础,政治局面和社会秩序渐趋稳定,国民经济发展很快。到了第二阶段,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遭到损害,政治局面和社会秩序就不大稳定了,国民经济发展也缓慢下来了。到了第三阶段,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破坏殆尽,社会秩序混乱不堪,国民经济濒于崩溃的边缘。这些事实充分说明,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政治局面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必须用民主和法制来保障。

从1978年以来,党中央一再号召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宣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就是要坚定不移地以法治国,实行社会主义法治。这是对新中国成立30年来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经验的一个重要总结。

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所以必须以法治国,其原因主要有四:首先,以法治国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重要保证。建设社会主义是亿万人民的伟大事业,必须在党的领导下由广大人民群众亲自进行。党的领导靠的是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根据客观情况和工人阶级及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它们在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一定阶段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为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认真贯彻执行,就必须把党的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上升为法律,使它们条文化、规范化,成为国家的意志。这样,法律也就成为工人阶级和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确切的体现。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通过的宪法和去年、今年通过的十一个法律以及其他一些法规,不正是党的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条文化、规范化吗?不正是我国工人阶级和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吗?

因此,以法治国,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实质上也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工人阶级和全体人民的意志为最高意志,以工人阶级和全体人民的利益为最高利益。很显然,这样的法律必然具有极大的权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这正是有力地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反之,如果不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就必然会导致“要人治不要法治”,否定集体领导,否定民主集中制,否定法律,从而在实际上就是否定党的领导,否定党的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可见,实行社会主义法治,一定要反对作为它的对立面的“人治”。现在,在我国社会生活中,“人治”之风还相当顽固地存在着。我们所说的人治,指的是1957年以来在我国逐步膨胀起来的那种专制主义、个人专断、以言代法等无视法制的现象。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源,虽然与我国悠久的封建主义历史有一定的关系,但重要的原因则是从反右派运动开始一直到“四人帮”被粉碎为止的这20年里,在一个接着一个的政治运动的连续冲击下,党的民主作风、群众路线和遵纪守法的优良传统,逐渐松弛了,而在十年浩劫中,随着公检法的被砸烂,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就被林彪、“四人帮”摧残得荡然无存。全国许多党组织陷于瘫痪,哪还有什么党的领导?我们绝不能忘记这段历史的惨痛教训。

第二,以法治国是保障人民当家做主,人民自己管理国家,管理经济、管理企业和社队的重要条件。发扬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的必不可少的首要条件。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制度。而社会主义民主必须用社会主义法制来保障。离开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民主就失掉可靠的依据。

社会主义民主是人类历史上从未有过的绝大多数人的民主。它首先是国家制度问题,是人民享有管理国家权力的政治民主。但政治民主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民主的基础之上的。没有经济民主,政治民主就如同建筑在沙滩上。而另一方面,政治民主又对经济民主的加强,起着推动和保证作用。当前,随着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政治的进一步民主化,已提到日程上来。我们必须运用法律武器来保障人民管理国家的权利。作为国家根本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加强人民代表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对国家机关和经济组织实行检查、监督的职能,少数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必须得到切实保障;国家机关必须加强集体领导,提高工作效能,克服官僚主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也必须保证完满实现。这些都要求我们修改宪法,制定民族自治法规,制定行政法规,以保证政治民主的进一步的发扬。

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深入开展,经济民主的加强已越来越显得重要,显得急迫。新中国成立30年来经济建设的实践清楚地告诉我们,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经济管理必须根据客观情况正确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这方面,我们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误的教训。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前八年,经济管理的高度集中是适当的和必要的,并且确实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1958年以后又继续长期地这样搞下去,而且还变本加厉地不适当地提高到过分集中,既统得太多又统得太死,这就束缚和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粉碎“四人帮”后,在党的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指引下,我们才着手扭转过分集中的局面,发扬和加强经济民主,开始扩大和维护企业和社队的自主权,建立和强化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及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的权力,使职工和社员享有更多的经营管理权。而这些经济民主权利,如无法律加以确认和保障,就不能真正落实。这是当前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中心问题。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必须有步骤地用法律形式来促进、巩固和实现。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离开法律的保障,就寸步难行。经济管理中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只有从实际出发,密切结合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据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发展水平规律,在发扬和加强经济民主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法律手段,才能正确地贯彻执行。

第三,以法治国可以推动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计划经济,更具体地说是社会主义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要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充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现在,党中央已制定出正确的政策,在发展国有经济的同时,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并适当地活跃国家指导下的个体经济。如何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如何发挥各种经济成分各自的优势,做到互相协作,推动联合,各得其所,如何使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密切结合起来,都有待于抓紧制定法律,做出明确的规定。目前,我国有上万个的经济管理机关,几十万个工业企业,上百万个商业企业,上千万个生产队。这些单位每时每刻都在进行经济活动,同其他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发生千丝万缕的经济关系。这里既有纵的关系,也有横的关系,既有短期关系,也有长期关系。如果各个单位和个人都各自为政,各行其是,没有经济活动的共同规范,没有经济生活的统一准则,没有全国的经济发展计划和规划,那么国民经济就会陷于无政府状态,社会主义现代化就无法实现。为了发展社会主义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实现四化,必须根据党的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制定出一系列必要的经济法律,把社会主义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比较准确地反映到法律里来,大家依法办事。只有这样,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当前,各个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在进行经济活动中,在单位与单位、单位与公民以及公民相互之间发生经济关系时,迫切要求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就使加快民法和经济立法,加强经济司法,变成为当务之急。

第四,以法治国可以促进科技、文教事业的发展。在生产领域中,如何加强科学技术管理,建立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尤其是现代化的大生产,技术要求严格,牵一发而动全局,一失误就会造成严重事故,如“渤2”事件,松树镇煤矿瓦斯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都在证明运用法律手段防止瞎指挥和违章作业是非常必要的。同时,把文化、教育、科研等工作也纳入到法制的轨道,将有力地促进社会主义文教、科研等事业的发展。通过制定文教法规和科研工作条例等,可进一步广开学路,广开才路,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提高我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总之,以法治国,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是保证顺利进行我国的政治改革和经济改革所必须,是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所必须,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所必须。因此及时地有步骤地制定出各方面所急需的法规,进一步健全司法制度,保障公安机关独立行使侦察权、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成为新时期全党全国重要的迫切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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