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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治与法治讨论的分歧点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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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法学界正在热烈争论法治和人治的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要法治,不要人治;另一种观点是既要法治也要人治,两者应该结合。焦点是对法治、人治这两个概念的理解上不一致。

持第一种观点的同志认为,所谓法治就是以体现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集体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法来治理国家。法治并不否定人的因素,但法的权威高于任何个人的权威,所有的人,包括最高领导人在内,都要严格依法办事,不允许有任何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也不允许任何人以言代法,言出法随。采用法治这种治国方法,可以有效地防止个人独断专行,保证国家政局稳定,安定团结,使国民经济获得持续、迅速发展的前提条件。

所谓人治,就是掌权者个人的意志高于法律,国家的一切大事,不是经过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深思熟虑,反复修改,依法定程序制定出来,公之于众的人人皆知的法律来处理,而是由个人或少数人按自己的主观意志来决定。实行人治时,尽管有法,但掌权者个人可以一言立法,也可以一言废法。这种治国方法,因某些领导人的个人状况而带有很大的随意性,甚至连国家机构、法律制度等这样一些重大问题也不能依法保证其稳定性而可作随意改变,这样,社会就会动乱,人民的各项民主自由权利以至最起码的人身权利就会失去保障,国民经济就会遭到破坏。

由此可见,法治和人治作为两种治国方法是对立的。决心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实行法治,就不能要人治;要人治,即使有更好的法律也等于零。法治和人治也不能互相结合,硬要把它们结合起来,必然会给人治留下排挤、破坏法治的余地,最终是只有人治,没有法治。

持第二种观点的同志认为,从历史上看,从来就没有单独存在过法治,也没有单独存在过人治。古今中外,不论什么类型的国家,也不论什么朝代,都是既要法治、也要人治的。任何法律总是要人去制定、执行的。在中国历史上,法家是侧重法治的,但也很重视选贤论才;儒家是侧重于人治的,但也讲刑论法。资产阶级主张法治主义,也非常重视挑选能为他们忠实服务的能干人才,所以,两者从来是结合的。要把我国建设成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强国,毫无疑问要实行法治,但同时要有保证执行法律的人,两者不可偏废。持这种观点的同志,大都是从历史上谈起,举了大量的史籍、史实来说明自己的观点。持不同意见的同志则认为,历史上的法治与人治究竟如何,古今几千年、中外那么多国家,情况各不相同,作为法制史的一个课题,是要研究的,权且以历史上的法治与人治从来就是结合的来说,那也不能因为历史上从来是那样做的,我们现在就一定也要那样做。我们应该把法治和人治的问题,着重当做一个现实问题来探讨。有的同志直截了当地指出,今天我们讨论法治与人治问题的背景,就是中国人民经过了十年浩劫,从血的教训中来看,究竟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治国方法好,这和历史上的法治与人治问题,虽有联系,但却是有重大区别的两回事。一个最基本的事实是,历史上都是少数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而现在,在我们国家,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

另外,有的同志认为,持第二种观点的同志,总是把法和法治、人的因素和人治这些不同的概念混淆起来,当做一回事,因而就坚持认为,历史上任何国家都有法,也都要选拔人才去治国,所以两者是结合的。其实,有法并不等于实行的是法治。中国各个朝代都有法,但各个朝代皇帝的圣旨,即他个人的意志甚至片言只语,具有比任何法律还要高的效力,那能说是法治吗?整个国家就是他一家的天下,他能受法律约束吗?所以,把法和法治看成一个东西,问题就不好讨论了。人的因素和人治也万万不能混淆。任何社会活动都离不开人,都要人在里面起作用。我们所说的社会,就是人类社会,没有人,就无所谓社会,哪还能谈得上什么法治呢?法治本身就包含着人的因素,这两者是和谐一致的、不矛盾的。但人治就不同了,人治的人,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人治这是一个与我们一般所说的人的因素不同的特定概念,它是和法治对立的、不相容的。

总之,如果我们着眼于现实,同时把法与法治、人的因素和人治这些概念区分开来,那么,上述两种观点的分歧,是会逐步趋于一致的。

在法治和人治的问题上,除了目前正在争论的两种主要观点外,还有两种观点:一种是要人治、不要法治。这种观点,过去曾经流行过,其影响可能至今还没有完全消除,但在报刊上、在学术讨论会上没有见到再有人公开坚持。另一种观点认为,法治和人治,都是陈旧的概念,应该抛弃。治国即不能靠法治,也不能靠人治,而要靠“四项基本原则”。主张这种观点的同志不多,目前还没有成为争论的主要一方。有的同志认为,这种观点之所以没有引起大家的争论,是因为它讨论的并不是治国的方法。“四项基本原则”,我们当然要坚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实行法治,正是为了更好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从重要性上来说,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离开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无权,法治从何谈起?不走社会主义道路,我们今天还讨论什么治国方法?不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哪会有我们今天这样同心同德干四化的局面?对这“四项基本原则”,所有关心治国方法的同志都不会有任何疑义的,但是,基本的东西既不是全部的东西,也不能代替其他的东西,这是人们的常识。如果以为只要我们提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其他的问题就不必再提、再议,自然而然全都解决了,显然是把问题简单化了。至于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说法治、人治是些陈旧的概念,应该抛弃,更是站不住脚的。如果说法治、人治是陈旧的概念,那么,陈旧的概念太多了:国家、宪法、民主、法制、政治、道德、权利、义务、死刑、徒刑等等,不胜枚举,都是陈旧概念,但是,我们都赋予它们新的内容,使它们成为崭新的东西而为我们所继续使用。法治这个陈旧的概念也是这样。所以,当大家因为对法治与人治的概念理解不同而展开正常的、有益的争论的时候,采取简单否定的态度,这是不能解决任何问题的。

目前,持上述两种主要观点的同志,正在进一步深入研究探讨。搞清楚这个问题,不仅在法学上有其价值,而且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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