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页面

略谈入治与法治的统一
在线阅读 收藏

在当前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的工作中,我国法学界发生了关于人治和法治的争论。争论的起因,是在1958年曾经提出过一种权威性的意见:“我们要人治,不要法治,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还是靠我们那一套,开会,群众运动。”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法制建设受到削弱。林彪、“四人帮”正是把这种“不要法治”的思想推向极端,砸烂公检法,彻底破坏社会主义法制。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行法治,总结经验教训,克服“不要法治”的思想是完全必要的。但是,上述意见究竟错在什么地方?是不是完全错了?对于法治和人治的关系究竟应当怎样看待,实行法治是不是一定要排除人治,实行人治是不是就一定要破坏法治?也就是说法治和人治是不是水火不相容的东西,还是可以结合起来,互相补充等等。这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我们今天讲的法治和人治,已根本不同于我国历史上儒家和法家所讲的人治和法治,因为我们今天的人已经不是那个时候的人,今天的法也不是那个时候的法。我们今天是由社会主义的新人来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行社会主义法治。这是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的发展中提出的历史任务,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时代性。但是本着“古为今用”的原则,探讨历史上的人治与法治问题,仍然有着某些参考作用。

首先,我们要从人治的概念谈起。儒家主张人治的中心思想,是认为“为政在人”,因而主张尊贤使能,实行贤人政治。孟轲说:“尊贤使能,俊杰在位,则天下之上皆悦,而愿立于朝矣。”又说:“莫如贵德而尊士,贤者在位,能者在职”1196008。所以实行人治首先要求有贤明的君主,但人治的“人”,不仅仅限于君主,而是包括统治者的一层人,即行使统治权的所谓“贤者”、“能者”以及愿意归附的“天下之士”。因此,对于封建统治者来说,实行人治就是网罗和任用贤能的统治人才的问题。

但是,儒家主张人治是否就是根本排除法治,提倡任意赏罚呢?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孔子家语》中说:“圣人之设防也,贵其不犯也,制五刑而用,所以为至治。”可见儒家还是主张用“五刑”来设防的,但在他们看来更为理想的是通过道德教化来欺骗笼络人民,使人民不至于“犯上作乱”;如果道德教化不能解决问题,他们还是要用刑罚镇压的。《论语》中说:“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这说明儒家不仅要法治,而且认为刑罚要适当,并不主张任意赏罚。

法家反对君主实行“身治”,慎到说:“君人者,舍法而以身治,则诛赏予夺,从君心出矣……而以心裁轻重,则同功殊赏,同罪殊罚矣,怨之所由生也”1196009。这里所说的“身治”,也就是“心治”,说明如果君主不依法而治,就会发生任意性,赏罚不公,引起怨言,不利于统治。这是主张法治的基本论点,这个论点无疑是正确的。但法家反对“舍法而以身治”并不是忽视贤能的统治人才的作用。早期法家管仲就说过:“选贤论才而待之以法”1196010,可见法家也是主张尊重和任用贤才的,而且法家的立贤比起儒家的“学而优则仕”要进步一些。韩非说:“明主之吏,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1196011,主张从下级官吏和行伍中选拔将相,反对封国制的世卿世禄制度。

这样说来,人治和法治的区别又在哪里呢?我认为区别主要在于德治和法治,而人治与法治的对立是从德治与法治的对立中派生出来的。儒家不赞成法家的“内行刀锯,外用甲兵”1196012,而主张以德服人,所谓“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1196013。法家则把儒家的主张指责为破坏兵民之本的“虱”,提出“六虱不用,则兵民毕竟劝而乐为主用”1196014。所谓“六虱”,是指礼乐、诗书、修善、孝悌、诚信、贞廉、仁义、非兵、羞战。除最后一点外,都是反对儒家的主张的。由于儒家所讲的“德”主要是体现在有德之人的所谓“圣贤”身上,由他们来德沛四海,教化天下,实现所谓“至治”,所以又称为人治。儒家祖述尧舜,宪章文武,把唐尧、虞舜和周文王周武王的统治视为人治的典范。儒家所说的“圣贤”是先天的,所谓“唯上智与下愚不移”。因此,儒家的人治是建立在唯心史观基础上的。

我们说儒家主张人治并不排除法治,同时又说儒家指责法治,这岂不是自相矛盾吗?实际上并不矛盾。儒家不排除法治,但并不把法治放在主要位置上,而是更加重视德治。后世概括儒家的主张提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刑为盛世所不能废,亦为盛世所不尚”。这些说法颇能说明儒家关于德治和法治相互关系的观点。

从上述的引证,我们不能得出主张人治就是不要法治而实行心治的结论。至于慎到指出的“舍法而以身治”可能是指的当时实际存在的状况,规劝君主实行法治,因为封建君主依言不依法,个人说了算,是普遍现象。如果说这是针对儒家的心治观点,那么这个批评并没有打准。

其次,再从实际情况来看,尽管儒、法两家在理论上争论不休,但在实际上却没有哪一家只实行法治而不实行德治和人治,也没有哪家只实行德治和人治而不实行法治。中国封建社会的反动统治者同外国的反动统治者一样,总是把牧师的职能和刽子手的职能结合起来,同时并用,或者交替运用,以维护其反动统治。从历史上看,自从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家成为历代封建王朝的统治学派,但并没有因此而单纯推行德治和人治,取消或削弱法治;相反地,封建主义的法治却不断地得到加强,到了唐朝就已经相当完备了。

此外,封建制度本身也迫使统治者不能不把法治和人治结合起来,因为在实行封建世袭、传子制度的情况下,他们不能保证每一代帝王都是“明君”,难免也要出一些“不肖子孙”,成为昏君和乱君;如果只靠人治,那就有“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危险。所以他们在实行人治的同时也要实行法治,以便使那些平庸的统治者也能够依靠法律维持其统治,而不至于垮台。

综合以上的分析,儒法之间的争论主要在于统治方针和方法的不同,一个侧重德治,一个侧重法治;一个侧重以德服人,一个侧重以力服人。但因为儒家主张“为政在人”,所以这个关于统治方法之争就必然涉及人在统治中的作用问题。从逻辑上讲,法治和德治可以直接构成对立面,法治和心治也可以构成对立面,而且从我们今天的观点来看,法治所要反对的正是心治,即不依法办事,而搞主观任意性;法治和人治则不能直接构成对立面,因为法治的实行不能离开人的作用。但是在历史事实上,法治和人治却又形成了对立面,把这两个本来不是完全地、直接地对立的东西,人为地作为对立面来争论,并且要弄个谁是谁非,这是几千年来在法治与人治问题上争论不休的原因之一。如果是讨论法治与德治两种不同的主张,情况就不会这么复杂,那就可能是哪个为主、哪个为辅的问题。同样的,如果是讨论法治与心治两种主张,争论就更加容易解决,那很可能是一致主张法治,而没有人主张心治。但是,要讨论法治与人治的关系,问题就不这么简单,撇开其他争论之点不谈,首先在概念上我们就不可能像区分男和女、生和死这些对立的概念那样,把它们截然分开,因为这两个概念本身就有互相交错的地方。人治的反对论者,是把人治等同于心治而加以反对的,其实人治并不等同于心治,我们在上面引证儒家的言论已经表明这一点。退一步说,即使人治观点中包含有心治这一方面,我们可以把它当做人治论中的糟粕而加以抛弃;但是人治论中还有选贤任能的另一面,则是不应当完全抛弃,而有必要加以批判地吸收的。同样的,法家的“缘法而治”的思想,也有可以借鉴参考之处。

说到选拔任用统治人才的问题,有的同志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法治和人治是两种统治方法之争,并不涉及统治人才的问题。其实,儒家既然主张“为政在人”,则选贤任能自然是应有之义。我们在上面引证孟轲的话,就说明这正是儒家的主张。如果人治论中包含选贤任能的内容,那么这与任何一种统治方法之间都不能构成矛盾。因为实行任何一种统治方法,都要有相应的统治人才,任何阶级也都十分重视选拔任用它的统治人才。在这一点上说,把人治与法治对立起来,也是很不合理的。我国历史上的法治和人治没有能够互相否定,今天社会主义的法治和人治有必要也有可能相辅相成。

现在,我们再回到1958年关于人治和法治问题的权威性意见上来。我认为这个意见的积极意义,就在于把唯心主义的人治观点加以唯物主义的改造,提出我们所主张的人治观点是依靠群众。把人民群众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加以制度化和法律化,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制。为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一方面要有法制作保障,另一方面要有一支宏大的、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作为管理国家的骨干力量。要造就这样一支干部队伍,就必须按照无产阶级的标准“选贤任能”。上述意见的缺点,不在于“要人治”,而在于“不要法治”;如果把“要人治不要法治”的说法,改变为“要人治也要法治”,那么今天我国的法治很可能是另一种状况(这当然是撇开其他因素的影响来说的)。事实上,过去我们工作中的某些失误,不仅削弱了社会主义法治,而且也严重影响了人才的选拔和任用。建国30年了,在管理国家的人才方面仍然感到十分缺乏,在不少领导岗位上基本上仍然是外行领导内行,在一些单位和部门存在着“有能者无权,有权者无能”的不正常状态。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各条战线上,都缺乏又红又专的人才,缺乏各种专家,干部的业务能力同四化建设的需要很不相适应,这是我国无产阶级专政的一个薄弱环节。这个问题不解决,四化上不去,无产阶级专政不能进一步巩固,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前途,民族的命运。为此,党中央一再强调要改革干部制度,打破资格论,选拔那些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具有业务能力的、年富力强的干部到各级领导岗位上去。干部决定一切,人才决定一切,对于我们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人治的基本思想就是“选贤任能”,我们要把这种思想加以批判的改造,为我所用。我们所说的实行人治,就是在党的领导之下,实行教授治校,专家治厂,法官治法,各行各业都由又红又专的人才来实行领导和管理,彻底改变目前管理工作的落后状况。没有治国安邦的人才一切都无从谈起。

社会主义法制是我们管理国家、管理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各项事业的重要工具。各项工作都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们进行任何工作都要遵守法制,依法办事,提倡法治精神,反对无政府主义和独断专横。法律要靠人来制定,也要靠人来执行。健全法律制度和选任治国建国人才,是我们实现四化的两大当务之急。依法办事的法制原则和任人唯贤的人治原则是统一的,而不是对立的。如果只讲法治,不讲人治,那就忽视了人的作用,见法不见人。反对人治的同志认为人治和人的作用是两回事,而不是一回事,这种看法是不能成立的。所谓人治正是在于重视人的作用。如果不是这样的话,那么“人存政举”、“人亡政息”这样的说法又怎么解释呢?反对人治的同志还认为,所谓人治的人不是一般的人,而是“圣主贤君”,作为历史唯心主义的人治观点,这样说当然是对的。但是上面讲过,我们主张把历史唯心主义的人治观点加以改造,树立历史唯物主义的人治观点。因此,不能一提到人治就认为是“圣主贤君”之治,“就会给个人独裁专制留下地盘。”我们不是一般地反对人治的观点,而只是反对那种建立在唯心史观基础上的人治观点,提倡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上的人治观点。

反对人治的主要理由,是把人治和个人专权、个人独裁等同起来,认为实行人治就会形成个人专横,破坏法制。其实,实行人治和个人专权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是实行民主制,还是实行独裁制,是由各个时代的政治经济制度决定的,并不是由是否实行人治决定的。同样的,实行法治也并不都是和民主相联系的。历史上法家提出法治的目的,就在于加强君主独裁。我国历史上的秦王朝是依靠商鞅变法实行法治,来富国强兵,统一中国的,但秦始皇不是有名的实行个人独裁的暴君吗?封建主义的法制是用以镇压劳动人民的,而封建主自己是从来不守法的。如果皇帝的话和现行法律有抵触,后者要服从前者,在这种情况下,还有什么法治可言呢?资产阶级的法治的确是同资产阶级的民主联系在一起的,但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专政之所以不表现为个人独裁,而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普选制、议会制、三权分立等虚伪的民主形式,这主要不是资产阶级法治的作用,而是由整个资本主义制度决定的。

现在,我们的社会政治生活中的确还存在着专制主义和家长制的残余,但这并不是提倡“人治”的结果,也不应当把人民民主在过去一个时期受到破坏,简单地归咎于提倡“人治”。这个问题的原因要复杂得多,阶级斗争的扩大化,封建主义思想的影响,林彪、“四人帮”制造现代迷信,小生产的散漫性和因循守旧的习惯等等,都是我国人民民主未能得到充分发展或者遭受破坏的原因。如果说和人治有什么关系的话,那么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由于我们没有完全彻底地贯彻“任人唯贤”的人治原则,而是存在着比较严重的“论资排辈”、“论亲排辈”的现象,影响人才的选拔和任用。而用“论亲排辈”的方法任用的干部只能是亲亲和唯上,因而谈不到实行法治和发扬民主。坚决贯彻“任人唯贤”的原则,正是发扬人民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条件之一。

另一方面,人治如果脱离了法治,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办事没有一定的准则,依言不依法,依人不依法,那就会走上专制主义的道路。如果把人治和法治结合起来,就不会出现这种状况。我主张社会主义的人治和法治的统一,使之相辅相成,互相补充。

法治和人治都是历史的、阶级的概念,从先秦时代发生这场争论以来,时间已经过去了几千年。现在我们讨论问题,不能停留在原来的概念上,而应当用马克思主义对待历史遗产的态度,加以批判和改造,贯彻古为今用的原则,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帮助中心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