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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和人治没有绝对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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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治”和“法治”的讨论,对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借鉴历史经验,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着现实的意义。作为学术派别,历史上确有侧重于“人治”或“法治”的两种主张。

主张是主张,实践是实践。纵观几千年,横看五大洲,从来就没有过纯粹的“人治”或“法治”。对于剥削阶级来说,“人治”或“法治”都是一种统治方法,它们之间并没有什么绝对的界限。

“法治”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繁荣和社会安定虽然起着“锦上添花”的影响,然而,在百代兴亡中,起决定作用的并不是“法治”,而是制度本身。我国自进入阶级社会以来,夏有禹刑,商有汤刑,周有九刑,历代都有律,但都如荀况所说:“有良法而乱者有之”,都被“江风吹倒前朝树”了。就一个国家来说,比较进步的立法和司法是强盛的一个重要原因,然而起决定作用的,并不是“法治”,而是当权者所推行的政治路线,这比“法治”的作用深刻而广泛得多。历史上享有盛名的唐“贞观之治”,曾一度出现“牛马布野,外户不闭。又频致丰稔,米斗三、四钱”的太平盛世,但并不全是“法治”的功劳,主要的还是李世民统治集团推行了一条“安人宁国”的政治路线。他们吸取了隋朝严刑峻法,导致百姓怨嗟,天下大溃的教训,实行偃武修文,改善政治,实行教化;实施“均田”、“租调庸”,鼓励农桑,省约赋役,发展生产,使百姓安居乐业。在政治上,他们实行“德政”、“教化”,提倡道家的“清静无为”,搞“无为而治”。这一系列的经济、政治政策,为“安人宁国”创造了条件。至于他们加强封建社会法制,颁布《贞观律》,编纂大量的令、格、式,实行“恤刑慎杀,整饬吏治”,对“安人宁国”也起了重大作用,但就整个社会政策来说,也只是“制礼以崇敬,作刑以明威”,作为“安人宁国”的一种手段而已。到了贞观后期,李世民及其集团走向腐化堕落,“安人宁国”的政治路线便逐渐消失,虽然《贞观律》和数以千计的律、令、格、式依然存在,而且继续高喊“弘风阐化、安民立政”,也都无济于事了。历史证明,“法治”是一个有限的政治概念,这是因为“社会并不是奠基于法律之上”1196037,是政治路线决定法律,而不是法律创立政治路线。

我国建国以来,曾经制定了宪法和数以千计的法律、法令,可是在党的十一大以前,并没有实现过完全的“法治”。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国家政治生活上出现的混乱,主要地不是由于法制不健全。在我国出现大量冤、假、错案的时候,当张志新烈士惨遭杀害之时,也不是由于没有法,而是由于这伙野心家为了篡党夺权,实行了封建法西斯主义的政治路线,混淆了敌我矛盾,颠倒了敌我关系。林彪、“四人帮”也不是完全不要“法治”,江青等就以“法家”自居,极力宣扬“法家”的“功德”,还咬牙切齿地扬言要制定出惩治“走资派”的法律来。

以华国锋同志为首的党中央,粉碎了“四人帮”,制定了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同心同德,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政治路线,从政治上、经济上采取了一系列的治国措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发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伟大号召。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是我国长治久安之计,我们一定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不折不扣地依法办事,改变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那种“依人不依法”、“依言不依法”的状况。但是:“法律是一种政治措施,是一种政策。”社会主义法制,也只能是实现党的政治路线的一种措施和政策,在治国中,它只是保障党的政治路线顺利实现的一种工具,国家能否兴旺发达,起决定作用的还是党的政治路线是否正确。我们在谈到“以法治国”的时候,不能脱离党的政治路线正确这一基础和前提。离开党的政治路线去谈“法治”,就是马克思曾批评过的那种“法学家的社会主义”。

要把我国治理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毫无疑义地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但是,更重要的要保证我们党的思想路线和组织路线的统一,保证党的政治路线的正确。同时,要在全国人民中普遍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把全党,全国人民的意志集中到党的政治路线上来,切实做到同心同德。只有在这个基础上,社会主义法制才能发挥它应有的威力和尊严。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还是用得着“礼刑互用”这一句古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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