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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人治、法治问题的实质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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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之后,怎样治理自己的国家,即如何运用无产阶级的国家来建设社会主义、实现共产主义,这是自巴黎公社、十月革命以来摆在马克思主义者面前的重大课题。今天,认真总结我国建国30年来的经验教训,从我国的具体情况出发,正确回答怎样治理我们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的问题,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新中国成立以来30年的历程中,我们把法律作为治国的一个重要工具,在法制建设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成绩不可否认。同时,教训也是极为深刻的。十年动乱,法制大破坏,人人自危,冤狱遍国。沉痛的教训使全国人民深切地认识到治国必须有法。粉碎“四人帮”以来,党中央为加强我国法制建设做了极大的努力,大得人心。

关于人治、法治问题的讨论,正是在这种人心思治、人心思法的情况下提出来的。大家都关心我们应当怎样治国的问题,大家都切望加强我国的法制建设。持不同意见的同志目标是一致的。

关于人治、法治的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是四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要人治不要法治;第二种,既要法治也要人治;第三种,要法治不要人治;第四种,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应当抛弃“人治”“法治”的概念。第一种是法律虚无主义盛行时的口号。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起,这种观点大肆泛滥,给我国人民造成极大的灾难。目前已无人公开主张这种观点了。所以,当前主要是后面三种意见之间的讨论。可是从有关文章来看,持不同意见的同志之间对于什么是“人治”,什么是“法治”,各有不同的理解。例如主张第二种意见的同志认为:“自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就根本不存在什么只有人治没有法治或只有法治没有人治的国家”,“徒法不能自行。再好的法律,再完备的制度,倘若没有人来执行,那也只是一种摆设。法是靠人来制定的,也是靠人来实施的。”可见,他们对法治的理解是,任何国家治国都不能没有法;对人治的理解则是立法和执法都要靠人。显然在这里人治与法治并不是绝对对立的,而恰恰是相辅相成的。因此,他们认为我们治国应当是既要法治也要人治。这种看法无可非议。持第三种意见的同志对人治、法治这两个概念的理解则是:“所谓人治,主要是由掌握权力的统治者个人的意志来治理国家,是一种倾向于专制、独断的治国方法,它的特点是个人具有最高权威。所谓法治,则是用体现整个统治阶级集体意志的法律作为治理同家的依据和标准,是一种倾向于民主、排斥专制的治国方法,其特点则是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在这里,可以清楚地看到,人治与法治是两种根本对立的治国方法。既然人治是倾向于专制、独断的治国方法,而法治则是倾向于民主,排斥专制的治国方法,那么,这些同志主张我们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应当要法治,而不能要人治,自然也是无可非议的了。上述两种意见的结论是完全不同的,一个认为人治、法治是相辅相成的;一个认为人治、法治是完全对立、不能并存的。但由于各自对人治、法治概念的涵义理解不同,所以结论可以都是正确的。

那么,究竟应当怎样理解人治、法治这两个概念呢?当前在这个问题上有什么分歧呢?我们今天讨论这个问题的实质和意义如何呢?

我认为,人治、法治这两个概念,在我国古代近代不同的时期具有不同的内涵。今天我们是否应当继续使用和在什么涵义上使用这两个概念,是值得商榷的。大家都承认,人治、法治之争在我国历史上发生于春秋战国时期。是代表奴隶主贵族利益的儒家和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法家关于怎样治国的两种政治主张。可是儒、法两家在当时并没有把自己的政治主张概括为“人治论”、“法治论”。有些研究我国法制史、政治思想史的同志认为:人治、法治是辛亥革命前十年由梁启超最早做出来的概括(见梁启超著《先秦政治思想史》),这种见解是否符合历史实际,当然还可以探讨。但我认为,我们今天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评价我国古代儒法两家在统治方法上的两种不同的政治主张,简单地概括为人治是倾向于专制的方法,法治是倾向于民主的方法,恐怕未必妥当。

所谓人治,作为儒家的政治主张其内容是什么呢?对此,人们常引《礼记·中庸》上的话,即“为政在人”,“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而“人治”的实际内容则是德治和礼治。就是主张由圣人、贤人用德和礼来治理国家。可是儒家也并不完全否定法的作用,并不绝对排斥法治。实际上,周礼本身就包含着规定严格等级的法律制度。孔子就有“君子怀刑,小人怀惠”、“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等说法。可见,他们是侧重于强调德、礼的作用,但也不排斥法的作用。所谓法治,作为法家的政治主张其内容是什么呢?从当时著名的法家代表人物管仲、李悝、商鞅、申不害、慎到直至明确提出“以法治国”的韩非的政治主张来看,内容是非常丰富的,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也是起着进步作用的。但用严刑峻法来镇压劳动人民的反抗无疑是其主要内容之一。韩非把他以前的法家思想综合起来,提出以法为中心,法、术、势相结合的思想体系。其思想核心则是主张建立君主集权的封建专制政治。韩非在主张法治的同时,也主张术治,即君主要掌握驾驭臣下的权术,说明他也重视人的作用。既然他们是主张君主专制的,怎能说倾向于民主的呢?如果说“重视个人作用”是“人治”思想的话,那么法家也是强调君主个人作用的,岂不可以说法家也是主张“人治”的吗?

我国近代,从资产阶级改良派到革命派的思想家,对人治、法治这两个概念也都使用过。但对其涵义的理解和所持的态度是各不相同的。如上所述,梁启超对先秦的儒家、法家的政治思想做了人治、法治的概括,但他对二者都加以批评。他主张建立多数人治。他说:“人治主义不能说他根本不对,只可惜他们理想的贤人靠不住能出现,欲贯彻人治主义,非叫大多数人变成贤人不可。”孙中山在主张法治的同时也主张民主和人权。这说明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是把人治、法治问题与民主问题联系起来了。

由上可见,我国历史上从古代至近代关于人治、法治的主张,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具有不同的涵义。我们应当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从当时的历史条件出发来进行研究、做出评价。正如恩格斯指出的:“在历史上出现的一切社会关系和国家关系,一切宗教制度和法律制度,一切理论观点,只有理解了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1196064因此,我们今天如果从批判地继承历史文化遗产来讲,不论是对古代或近代的法治思想,还是人治思想,都应当用辩证的、历史的观点,采取分析的态度,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古为今用。对历史上的学说,不应当简单地肯定或简单地否定。

我们今天关于人治、法治的讨论不是对两个概念应如何理解的争论,主要地也不是对历史上某种学说的评价问题。我们今天讨论这个问题的现实意义在于探讨如何治理好我们的无产阶级专政国家这一重大课题。这个讨论的实质就是对社会主义的法在治理我们的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究竟应当如何估计的问题。

这个讨论是在我们受了若干年法律虚无主义之害,经历了林彪、“四人帮”乱国十年的大劫之后必然要提出来的。正如叶剑英同志在庆祝建国30周年的重要讲话中指出的:“过去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践踏,现在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正在活跃起来,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国家的立法、司法工作正在逐步加强。”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订了新宪法,第二次会议又制定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等7个重要法律。全国人民由于深受无法无天之害,对于法制建设的加强无不感到欢欣鼓舞。虽然我国法制建设加强了,但是根据30年的经验教训,人们仍然关心着这样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就是法的执行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比立法更加重要的问题。因为法律制订得再好、再完备,终究还是书面上的东西。只有真正能够用来正确地解决现实生活中发生的问题,调整现存的社会关系,有效地打击敌人,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才能发挥社会主义法律的重大作用。而法律是靠人来执行的。有了法律之后,能不能真正执行呢?多年来以党代政、以言代法、有法不依的情况已经成为习惯,并非轻易可以扭转。今后随着立法工作的不断加强,法律的日益完备,法律的执行问题必然会日益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除了司法人员要真正懂法外,老百姓更加关心的就是司法人员能否确实不受各种权力、势力的干扰,真正做到依法办事。多年的教训,人们十分关心这个问题是毫不奇怪的。

第二个问题是,即使我们的法律尽可能地制定得完全、具体、细致、周密,并且也做到了依法办事,是否就能防止再出现林彪、“四人帮”那样的野心家、阴谋家篡党夺权呢?从前我们也曾制订了不少的法律文件,我们也建立了公、检、法三机关,可是由于林彪、“四人帮”篡夺了党和国家的重要权力、执行极左路线,我们制订的那些法律制度不是一个早上就变成废纸了吗?公、检、法不是随意就宣布砸烂了吗?由于我们付出的代价太大了,教训太惨痛了,所以人们不能不关心怎样才能防止野心家、阴谋家篡党夺权的问题。

当前关于人治、法治问题的讨论,显然不是什么一些同志主张用民主的方法治国,而另一些同志主张用专制的方法治国的问题。这个讨论归根到底正是在于对上述问题具有不同的回答,从而表现出来的实质上是对我国法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同估计。即有的同志是倾向于认为只要加强立法,就能解决上述两个问题。只要把我国的宪法和各种部门法做到门类齐全,使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都有章可循,让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就可以防止野心家、阴谋家篡党夺权的阴谋得逞。其实质就是只要把法提到具有“最高权威”的地位就可以解决治国的根本问题。我认为,目前不少同志的讲话、文章中提出的“以法治国”的口号,就是属于这种观点的。另一些同志则一方面肯定治国必须有法;一方面又认为只有法还不足以治国。我基本上同意这种观点。我觉得即使把法提高到最高权威或者至高无上的地位,也不能解决上述两个问题。毫无疑问,治国必须有法,无法必然乱国。但是对我国法的地位和作用必须作一个适当的估计。我不赞成把法提到最高权威或至高无上的地位,不同意提“以法治国”的口号。这是从总体上来看法在治国中所处的地位来讲的,即法不是处于最高的地位,不是许多矛盾中起主要的、决定作用的矛盾。当然,如果从另外的意义来讲,例如针对那些认为法律是可有可无的,是可遵守可不遵守的,不是人人都要遵守的藐视法律的观点,而强调指出:我国法律是代表无产阶级意志的,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因而它是至上的、神圣的、具有最高权威的,也未尝不可。可能有的同志会说:“以法治国”的提法也只是把法作为治国的一种重要手段的意义上来讲的,并不是把法摆到最高的、起决定作用的地位,并没有把法当做治国的惟一手段,为什么不可提呢?假如这样理解就可以提“以法治国”的话,那么我们说治国必须发展科学,也可以叫做“以科学治国”;治国必须搞好教育事业,也可以说是“以教育治国”;治国必须加强共产主义道德教育,就是“以道德治国”。这样是否妥当呢?实际上,“以法治国”的提法同我国近代的“教育救国”论、“科学救国”论、“医学救国”论、“工业救国”论一样,都是把那个东西当做治国或救国的最高手段的。所以,我认为“以法治国”与“法律至上”的意思是相同的。从法在治国中所处的实际地位来看,它并不是处于最高的、决定的地位。因此,还是不要提“以法治国”的口号为好。总之,我们不应当在反对法律虚无主义的时候又走上了法律万能论。

治国必须有法。当前,强调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是完全正确的,十分必要的。无法无天的局面再也不能重演了。法律虚无主义一定要彻底批判。必须使我国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完备起来。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大规模展开,我国社会主义法在巩固无产阶级专政,保障人民民主,保卫和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中必将越来越显示出它的重要作用。低估了我国的法在治国中的重要作用,把它放在无关紧要的、可有可无的地位,是十分错误的。同样,一味夸大它的作用,认为只要有了法就能把我们的国家治理好,甚至就能防止林彪、“四人帮”一类野心家、阴谋家篡党夺权,也是不适当的。我们应当实事求是地估计法的地位和作用。毛泽东同志在《矛盾论》中指出:“任何过程如果有多数矛盾存在的话,其中必定有一种是主要的,起着领导的、决定的作用,其他则处于次要和服从的地位。”从无产阶级专政存在的整个过程的总体上来看,法并不是处于起主要的、决定作用的地位。因此它不应成为最高的权威。

我国历史上的法家尽管是主张法治论的,但实际上他们也并没有把法摆在最高权威的地位。在封建国家里,作为统治阶级意志集中表现的,处于至上地位的最高权威还是君主的权威,而不是法的权威。

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专制制度而提出“以法治国”、“法律至上的口号,在当时是有进步意义的。对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的一些政治法律学说,我们应当作为文化遗产加以批判地继承。但是,资产阶级标榜的“法治国家”,对劳动人民来说终究不过是骗局而已,其目的则是为了掩盖资产阶级专政的实质。他们极力把法说成是代表全民利益的,是人类理性的体现,是反映人类自然要求的,所以是至上的、神圣的。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一文中写道:“对资产者说来,法律当然是神圣的,因为法律本来就是资产者创造的,是经过他的同意并且是为了保护他和他的利益而颁布的。”只有马克思主义才不畏惧客观真理,敢于揭露国家与法的本质。公然申明,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是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对国家的统治,而不是什么法律的统治。法是无产阶级实行国家统治的一个不可缺少的工具。

那么,我们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应当以什么治国呢?

法律固然是我们治国的一个重要的手段,但它终究不是最主要、最根本的东西。叶剑英同志在庆祝建国30周年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在过去30年的大部分时间里,我们的路线是正确的。我们坚持了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了无产阶级专政,坚持了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从而取得了伟大的成就。同样,依靠这四项基本原则的力量,我们战胜了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纠正了自己工作中的错误,终于经受住了严峻的考验,重新走上顺利发展的康庄大道。”我认为,这四项原则就是我们治国的最主要、最根本的东西。回顾30年的历程,我们取得成就的根本原因,归根到底,就是由于坚持了四项原则,失败的根本原因,也正是由于违背了四项原则。强调四项原则是我们治国的最根本的东西,绝不等于否认法在治国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极左路线的法律虚无主义的错误,恰恰是把法律与四项原则形而上学地对立起来了。什么强调法律就是反对党的领导,什么政策就是法,什么要人治不要法治;什么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就是最好的法,什么语录就是法,社论就是法,首长讲话就是法;什么有法就会束缚手脚、限制专政等等。对这些错误观点,我们还应当继续批判、肃清流毒。正确认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同坚持四项原则是完全一致的。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制对坚持四项原则的保证作用。

坚持四项原则,集中地表现就是坚持党中央的马克思列宁主义路线的领导。我们的国家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国家的性质决定了党中央的马克思列宁主义路线的领导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只有在党中央的正确路线之下,才能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真正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反之,如果党中央的路线偏离了马列主义的轨道,那么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也就不可能真正实现。同样,要防止野心家、阴谋家篡党夺权,最根本的保证也在于党中央的路线正确与否。正如毛泽东同志指出的“思想上政治上的路线正确与否是决定一切的”。当然,野心家、阴谋家篡党夺权必然要进行一系列违法的活动。因此,如果我们的法制健全,对于限制他们的罪恶活动能够起一定的作用,但是仍然不能起到决定的作用。认为加强了法制就可以解决野心家、阴谋家篡党夺权的问题,就是夸大了法律的作用,把法摆到了不适当的地位了。如果我们把法当做治国的最根本的东西,就有可能产生忽视党的领导,忽视党的建设的倾向。

其次,正确路线确定之后,法律制定之后,主要的就是执行的问题了。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干部问题是我们治国的一个关键性的问题。加强我国的法制建设,立法工作无疑是极为重要的,也是十分迫切的。我们应当努力做到使各种部门法门类齐全,使社会生活一切领域都有章可循。但是有法之后,就在于能否真正实行了。从这个意义上讲,执法是更加重要的。而在执法中,司法干部以及我们党和国家的一切工作人员能否真正做到依法办事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不断扩大,人民群众运用法律武器行使自己当家做主的民主权利,对国家工作人员实行监督的要求和自觉性必然会不断增强。但是,我们不能不看到,在我国几千年封建经济和小生产经济基础上长期形成的官僚主义、专制主义和家长作风,不可能很快消除;由于我国经济,文化还不能很快就高度发展起来,所以老百姓真正能够普遍的懂得法律,运用法律武器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同一切违法行为做斗争,并不是轻易就可以做到的。他们往往还是要把希望寄托在人民的清官、好干部身上,希望人民的海瑞、包青天为民做主、公正廉明,不徇私情、刚直不阿。因此要坚持四项原则,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还必须认真研究和改革我们的干部制度。真正从法律上,制度上保证让人民能挑选自己信得过的、最忠诚、最能干的公仆,选好认真执法的好干部,则是我们治国的一个关键性的问题。

此外,还必须看到,要治理好我们的国家,法律固然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武器,但是我们不能把注意力只放在法律上。我国法是无产阶级意志的体现,但无产阶级意志不仅仅体现在法上。我国无产阶级意志除了集中体现在党的路线上以外,还体现在上层建筑各个领域中。我国法律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除了要受到党的路线的决定性的制约以外,还必须有上层建筑其他部门的有力配合和互相配合,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文化大革命中由于林彪、“四人帮”的疯狂破坏,只能讲民主,不能讲集中,只能讲自由,不能讲纪律,只能讲斗争,不能讲团结,只能讲造反,不能讲修养,因此不仅法律被废弃,而且行政纪律和共产主义道德也遭到了极大的破坏。加强行政纪律和共产主义道德教育也是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如果我们只强调法律的重要性,而忽视了除法律以外还有行政纪律、道德规范,还有文学艺术、政治思想教育等等,看不到上层建筑的这些部门对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从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的重大作用也是错误的。为了在我国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宏伟目标,法律和上层建筑的其他部门之间的互相配合是不可缺少的。

总之,关于人治与法治问题的讨论,实质上是一个如何正确估计我国法在无产阶级专政中的地位和作用的问题。我认为,否定或低估法的重要作用,多年来流行的“要人治不要法治”的口号是极端错误的。我们一定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继续批判法律虚无主义。但是,夸大了法的作用,把它提到最高权威,至高无上的地位,提出“以法治国”的口号也是不妥当的。我的观点是,我们不应当再沿用“人治”、“法治”的概念了。我们治国的根本原则和方法就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充分发挥上层建筑各个部门的重要作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齐心协力,为我国实现四个现代化这个中心任务而奋斗。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应当从立法、执法和守法几个方面认真地研究如何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制在保证坚持四项原则,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四个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为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而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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