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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弃“人治”、“法治”的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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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认为把先秦儒、法两家的根本分歧,简单地归结为“人治”与“法治”的对立,是不对的,不符合他们本来的观点。近代梁启超曾把儒家的政治理论概括为“人治主义”,但同时又有“或曰礼治主义或曰德治主义”。可见梁说儒家主张“人治”,是以礼、德为前提或作注解的,而且梁在剖析了儒家所希望的“圣君贤相”的作用后又说:“明乎此义,则知儒家所谓人治主义者,绝非仅恃一二圣贤在位以为治,而其欲将政治植基于‘全民’之上。”1196065梁的这种含糊不清的说法,被后来一些人简单地说儒家主张人治,并把它与法家的法治主张对立起来。这显然是不对的。我们不应人云亦云,而应正本清源。

先秦儒、法两家在政治上的根本分歧是“礼治”与“法治”的对立。他们是我国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社会大变革时期出现和形成的。儒家主张维护礼治。礼,是奴隶主维护自己统治和世袭特权的工具,实际上被视为奴隶主的根本法。如《礼记·曲礼》:“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仪不行”等等,都表明了这种性质。所以,孔丘竭力鼓吹:“安上治民,莫善于礼”,“上好礼,则民易使”1196066;“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1196067儒家的“礼治”,就是要“为国以礼”,即维护奴隶主贵族的统治。

同时,儒家也主张“德治”,即要求治理国家的人要有“德”,亦即以“德”为前提的“人治”。德,是西周统治者在“制礼作乐”的同时提出来的,即要求各级奴隶主贵族加强内心修养,时常努力,勿做不利于其统治的事,同时,要对平民和被征服的殷民进行道德教化,进行欺骗,以便更有效地维护其统治。儒家维护“礼治”,所以也十分强调“德治”。孔丘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拱之”1196068。孟轲也讲:“以德行仁者王……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1196069。为了强调“德”,儒家美化、吹捧舜、尧、禹、汤、文、武、周公旦,鼓吹“为政在人”1196070。其实,礼是客观规范,德是对统治者的主观要求,它们互为表里,相辅相成,都是为了维护奴隶主的统治。

懦家主张“礼治”、“德治”,是否就不要“法治”呢?儒家不仅把“礼”视为根本法,而且主张用严刑和宽猛相济的策略镇压奴隶的反抗。不过他们与法家“唯法为治”主张不同之一点是:认为只靠刑罚是不够的,必须用奴隶主的礼教、道德先去“教化”、“引导”人们,使之真心诚意地服从奴隶主贵族的统治。孔丘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1196071。又说:“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1196072。因而,他反对“不教而杀”,但如果不接受“教化”,继续违反、破坏奴隶主的统治秩序,那就要坚决地进行镇压,“化之弗变,导之弗从,伤义以败俗,于是乎用刑矣”1196073。儒家关于“礼”、“德”、“刑”、“教”的主张,是总结了奴隶制,特别是西周君主专制统治的经验。他们过分强调了“圣君”的作用,成为后来法家攻击的重点;但他们主张“礼”、“德”并用,把道德教化和刑法相结合的思想,则较法家“唯法为治”的主张高出一筹。可见,认为儒家主张“人治”,反对“法治”的说法是没有客观根据的。

法家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他们反对奴隶主贵族的“礼治”,在政治上主张“法治”。法家的所谓法,就是新兴地主阶级意志的代名词;所谓“法治”,就是要求按照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制成法律,予以公布,以实现新兴地主阶级的统治。因此,他们都坚决要求把体现新兴地主阶级意志的“法”作为治理国家、判断一切言行是非和进行赏罚的惟一标准。商鞅说:“法者,国之权衡也”1196074。慎到也说:“事断于法”1196075。韩非则明确提出了“唯法为治”1196076和“以法治国”1196077的主张。为此,他们打破了“礼有差等”、“刑不上大夫”的传统,提出了“有过不赦,有善不遗”1196078;“刑无等级,自卿相、将相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1196079,“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1196077等。法家的这些主张,否定了奴隶制的“礼治”,适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势,是有进步意义的。

法家主张“法治”,但不认为法是至高无上的。他们认为法是“帝王之具”1196081,即君主实行君主专制统治的工具,也是离不开政权的。商鞅认为君主只有“秉权而立”,才能“垂法而治”1196082。韩非也认为君主应该“抱法处势”,所谓“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1196083。他还批判地总结了前期法家商鞅、申不害、慎到的思想,提出了“法”、“术”、“势”三结合的主张。法家关于政权与法的相互关系的这种思想,在古代政治思想中是很杰出的。

但是,“法治”代替“礼治”,即地主阶级专政代替奴隶主阶级专政,根本不会也不可能废除等级制度,只能是把封建等级制度法律化。所以“刑无等级”、“一断于法”的主张,在封建时代是不可能实现的。例如《法经》规定:下级如果享用诸侯的器物就是“逾制”,要处以重刑等。

法家是否反对“人治”呢?他们反对奴隶主的世卿世禄制度和儒家强调的“德”、“仁”,而主张新兴地主阶级的“人治”。首先,法家都主张君主专制。商鞅认为“君尊则令行”,要想“君尊令行”,就必须由君主掌握一切权力,所谓“权者,君之所独制也”1196084。韩非也认为君主对于权势必须“独擅”1196085,而不能与臣下相共,更“不可以借人”1196086。否则“君反制于臣矣”1196087。如果按照反对“人治”的同志给“人治”所下的概念,则法家应是最突出的“人治”主义者。法家的理论是君主专制主义的理论,都主张用严刑峻法来惩治人民。没有什么民主性可谈。法家除尊君外,而且要求按照新兴地主阶级的标准用人。商鞅主张“明君之使其臣也,用必出于其劳,赏必加于其功”1196088。所以,他在法令中规定:有军功才能授以官爵;无军功的贵族,一律废除其名籍,取消其特权。韩非也强调用人的问题。他认为“任人以事,存亡治乱之机(要)也”1196089。如果任用了那些“言是如非,言非如是,内险以贼其外,小谨以征其善”,“内构党羽,外掳巷族,观时发事,一举而取国家”的阴谋家、两面派,那就必定要“害国伤民败法类”,“小之名卑地削,大之国亡身死”1196090。这是很有见识的历史经验的总结。

在先秦的思想家中,有一个人,即战国末期的荀况。现在有人说他是儒家,主张礼治、人治;也有人说他是法家,主张法治,把礼改造为法。其实,他是个把儒法两家思想融合为一即“外儒内法”的新兴地主阶级思想家。他提出了一套比较全面的封建君主专制统治的理论。他主张“隆礼”,说“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1196091;也“尚法”,说“法者,治之端也”1196092,又尊君,说“君者,国之隆也……隆一而治,二而乱”1196093,同时强调人治,说“有治人,无治法”1196092。他认为法是人制定的,又得看掌权的是什么人,怎样贯彻执行它。因此,他认为“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1196092所以,他一面主张“法者,治之端也”,另一方面又认为“君子者,法之原也”1196092。“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1196097。荀况的这些思想,是儒、法两家政治主张的概括,是奴隶主和新兴地主阶级统治的经验总结,是一套比较完整的专制主义理论。因之,它为后来的封建统治者所继承和发展。

秦国崇尚法家主张。商鞅变法,使秦国得以富强。秦始皇“奋六世之余烈,振长策而御宇内”,统一六国,建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但秦朝统治者一味地强调用严刑峻法统治人民,所谓“重以贪暴之吏,刑戮妄加”1196098,很快激起了农民大起义而被推翻了,作为统治思想的法家思想露出了破绽。汉初惩秦朝速亡的教训,曾推行“黄老思想”。至汉武帝时为了集权中央,加强统一,需要政治思想的统一。于是他接受董仲舒的建议,“罢黜百家,尊崇儒术”,把儒家的经典逐渐贯彻到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方面。这一转变,是历史的必然,是封建统治者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由绝对专横转而采用软硬两手。汉宣帝教训他的儿子汉元帝时说:“汉家自有天下,本以王、霸道杂之”1196099,即儒法并用。这时儒、法不是根本对立,而是相互为用。法家的“法”、“术”、“势”和儒家的“三纲”、“五常”交织在一起,成为封建统治者维护其专制统治的思想武器了。因而,简单地笼统说儒家主张的“人治”与法家主张的“法治”始终是对立的,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

有的同志为了主张“法治”,反对“人治”,特把“人治”解释为“靠掌权者个人意志来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治理国家”,而把“法治”说成是用体现整个统治阶级集体意志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并说它们是相互对立的。这种观点,也是难以同意的。自从有了国家以来,任何国家,都是一定阶级的专政。尽管它们的统治形式多种多样,但都无不如此。“一个政府不管它的统治形式如何,总是代表一定阶级的利益”1196100。抽象的人的统治,即“靠掌权者个人意志来治理国家”的“人治”,是从来没有的。如果按照这种观点,中国几千年的专制主义统治都是“人治”,都是“靠掌权者个人意志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治理国家”,而不是代表他们整个阶级进行统治,那么中国历史上的奴隶主贵族专政、封建地主阶级专政,以及大地主大资产阶级专政就没有了,只有商汤、周武王、秦始皇、汉武帝、唐太宗、以至袁世凯、蒋介石的个人专政,即靠这些“掌权者个人意志来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治理国家”了,而他们制定颁布的法律,也就同他们是相互对立的了。这既不符合历史事实,也违反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

国家和法律都不是抽象的,更不是相互对立的。国家是由一定的人即统治阶级组成的。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任何阶级在取得政权、建立自己的统治时,都要建立与其政权性质相适应的政体和国家机构,以行使统治权,同时,也要把其阶级意志提升为法律,作为维护其政治、经济利益,束缚和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工具。有什么样的国家,就有什么样的法律。没有法律,不严格执行法律和遵守法律,就不能保持安定的社会秩序,调整好各种社会关系,治理好国家。但是,“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1196101,也无从制定和执行法律。任何国家,即使是专制主义国家,它的君主(或国家元首)、政府官员、法官、军队等,以及制定的法律,从根本上讲,都不是互相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互起作用,共同为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服务的。在中国奴隶制国家,国王不仅拥有绝对的行政权力,而且握有最高的司法权和立法权。国王的命、誓、诰,就是奴隶制法律的最重要的渊源。在中国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里,皇帝也握有这样的权力。但没有一个朝代是不要法律的。相反,每个王朝建立以后,无不根据各自所处的历史条件,以很大的力量,制定基于他们统治需要和利益的各种形式的法律规范,强加于广大劳动人民。中国封建制法的形式之多,典籍之繁,是世界上罕有的。同时,我们也看到,没有一个皇帝,即使是最独裁的皇帝,以及近代的大独裁者袁世凯、蒋介石,从没有、也不可能会把法律看成是与其统治相对立的、或矛盾、或水火不相容的东西。相反,他们为了厉行专制独裁,推行反动政策和镇压人民的反抗,除了血腥的军事镇压外,还更多地运用法律武器,即颁布更严酷、更反动的法律、法令来镇压人民的反抗。殷纣王、秦二世、隋炀帝是如此,清末当政者、袁世凯、蒋介石也是如此。

君主专制,专制制度,不是简单地指个人,是指采用或实际实行的一种政体。所谓政体,“那是指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的是一定的阶级采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些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1196102。中国奴隶制国家的政体是君主制。国王在国家结构中地位最高,权力最大,自称“予一人”。这种政体,是与奴隶主贵族专政的国家本质相适应的,是便于反映奴隶主贵族的意志和便于维护奴隶主贵族利益、压迫奴隶的。中国封建制国家,也采取君主专制主义政体。皇帝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利,并不属于皇帝个人,而是整个地主阶级的最高代表。也就是说,地主阶级为了维护、加强对农民的统治,协调整个阶级内部的关系,统一其阶级意志和行动,因而赋予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威,以便有效地维护地主阶级的统治和利益。皇权是地主阶级统治权的集中体现。维护和加强皇权关系到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之所在。因此,历代王朝的体现整个地主阶级集体意志和根本利益的“律”,不是反对、而是竭尽可能地去维护皇帝的尊严、安全、权力以及以他为核心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大量的历史事实表明,即使最专制的统治者,都是一定的阶级的代表。没有其代表的阶级的支持,特别是上层集团的拥护和协助,他是当不了政的。难道袁世凯、蒋介石、希特勒之上台及其专制独裁只是个人的意志吗?

当然,我们也应看到,君主专制,或专制主义制度,是以最高掌权者的独裁为特征的。在我国,开始建立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秦朝,实行的就是所谓“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1196103。所有官吏都必须效忠皇帝,听命于皇帝的差遣,按照皇帝的命令行事。随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强化和高度发展,皇帝又被偶像化和神秘化了,称为“天子”,他的权威也达到了顶点。由于国家权力集中体现为皇权,所以封建统治者公开将国家说成是他的私产。“朕即国家”的观念也就随之确立起来了。在这种以臣畜待天下的专制制度下,不仅被统治者——劳动人民没有任何政治权利,即使统治阶级内部也是等级森严,尔虞我诈,没有民主可言;皇帝可以根据其统治的需要,甚至一时的喜怒,专横独断,或发布命令,改变、补充、以至取消现行的某些法律规定,而不受任何约束。皇帝的诏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的确是专制制度下法制的一个显著特点。

虽然,在专制制度下,作为统治阶级最高代表的意志和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之间在某些情况下有一定的矛盾,但不是根本的、完全对立的矛盾。意志是存在的反映,是由共同的利益决定的。为了维护整个统治阶级的利益,“才使自我舍弃在法律、法中成为必要,不过,自我舍弃是在个别场合,而利益的自我肯定是在一般场合”1196104。如果统治者不做“自我舍弃”,或者超越“自我舍弃”的界限,专横暴戾,倒行逆施,忠奸不分,刑戮妄加,违背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那不仅激起人民群众的反对,而且导致众叛亲离,使他无法再统治下去了。

因此,我们认为不能把君主或专制主义者简单地看成是靠掌权者个人的意志来治理国家,更不能把统治阶级的掌权者与体现整个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完全对立起来。古希腊代表中小奴隶主利益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曾把当时的君主制,说成是“一人为治”的“人治”,而把法律说成是“众人”决定的,“是没有感情的”、也不会偏私的1196105等,因此,他反对“人治”,主张“法治”,实际上是反对奴隶制的君主制,主张奴隶制的共和制。尽管两者有所不同,后者又具有一定的民主性,但其实质都是奴隶主阶级的专政,“奴隶没有任何权利,始终是被压迫阶级,不算是人。”1196106显然,亚里士多德抹煞了君主的阶级性,又抹煞了奴隶制法律的阶级性。我们不应受这种超阶级观点的影响,而应抛弃它。

对“法治”的说法,要作具体的历史的分析,不能笼统地说“法治”比“人治”好,都具有民主性。法家主张“法治”,亚里士多德也主张“法治”,资产阶级则更响亮地提出并标榜“法治”。把奴隶当做“畜产”的奴隶主“法治”不一定就比封建专制主义的“人治”好。法家的“法治”就没有什么“民主”性。

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斗争中,曾以法学的世界观反对宗教神权的世界观,以“天赋人权”、“民主”、“法治”等口号,反对君权、神权和封建等级特权,提出或在其宣言中规定了“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自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在法律的面前,所有公民一律平等”,“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1196107等等。这是具有历史意义的进步。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及其政权的建立,宪法和一系列体现资产阶级意志的法律的颁布,沉重地亵渎了不可侵犯的神权、否定了专制主义,解放了人们的思想,使“民主”、“人人平等”等观念深入人心。封建专制制度下,“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的劳动人民1196108,在进入到资本主义社会后,享受到了较多的权利。资产阶级“法治”的历史进步性和民主性是不可否认的。

但是资产阶级把他们的法律说成是超阶级的“公共意志的表现”,是“理性”、“正义”的化身,是至高无上的、神圣的,以至于对一切事物都在外表上涂以法律的色彩,甚至说法律是国家产生的基础和根据。这种说法当然是骗人的。其目的在于掩盖资产阶级专政及其法律的阶级本质。法律是社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1196109。资产阶级法律是从资本主义社会关系中产生出来的,是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工具。它虽然宣布形式上废除一切封建等级特权,标榜在法律、法院面前人人一律平等,但并未取消人们在事实上的不平等,即生产资料占有的不平等。在资本垄断、控制一切的社会里,“法律上的平等就是在富人和穷人不平等的前提下的平等”1196110。在法院面前,也是富人处于特别优越的地位。可见,这种“法治”只是资产阶级实现统治的一种方式,是维护“钱袋”者的利益,束缚和镇压劳动人民的工具。

资产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除颁布大量的法律、法令外,还设有政府机构、军队、警察、官吏、法院等等,其规模之大、人数之多,都是空前的。此外,还有代表他们的政党。资产阶级通过“选举”以及其他各种方式,把最能代表他们利益并善于为他们利益效劳的人,推选为总统、议员、法官或任命为阁员、将军等。资产阶级就是依靠这些人掌握国家机器,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制定法律、执行法律,来维护他们的统治和特权。恩格斯在为《法兰西内战》1891年单行本所写的导言中曾以美国的政党为例说:“那里没有王朝,没有贵族……没有那种拥有固定职位与领取年金权利的官僚。然而我们在那里可以看到两大帮政治投机家,他们轮流执掌政权,用最肮脏的手段为最卑鄙的目的运用这个政权,而国民却无力对付这两个大的政客集团,这些表面上是替国民服务,实际上却是统治和掠夺国民的。”1196111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没有大垄断资本家、财团的同意和支持,资本主义国家的当政者是什么也干不成的。

我国是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人民群众掌握政权、当家作主的国家。它不同于剥削阶级国家只是少数剥削者的专政。社会主义民主是历史上从未有过的绝大多数人的真正的民主,是全体人民在共同享有对生产资料的不同形式的所有权、支配权的基础上的具有物质保障的民主。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也不同于任何剥削阶级的法制,它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反映,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是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的。因此,我们“治国”决不能沿袭任何剥削阶级的“治国方案。”

专制制度或曰专制主义的“人治”,是近代中国人民革命的对象。虽早被埋葬了,但它历史很久,影响很深,至今还束缚着我们一些干部的思想。我们要严肃认真地肃清它的流毒。但是,我们也不要奴隶制的“法治”、法家的“法治”和资产阶级的“法治”。中国近代史证明:资产阶级共和国方案和资产阶级“法治”在中国行不通;十年动乱期间,林彪、“四人帮”阴谋篡党夺权,美化和吹捧法家的“路线”和“法治”,大搞封建法西斯专政,使中国人民和广大干部遭受了空前未有的浩劫。痛定思痛,仍然令人发指。

为了警惕、防止林彪、“四人帮”十年浩劫的重演,有些同志提出实行“法治”,制定一套完整的法律,“以法治国”。这种心情是可以理解的。

吸收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根据我国现实情况,急速制定必要的法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广大人民的迫切要求,也是拨乱反正,治理国家、搞好“四化”的重要措施。以华国锋同志为首的党中央,粉碎“四人帮”之后,排除万难,正是这样做的。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和五届人大第二次会议提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以来,修改了宪法,制定了一些重要法律,恢复了检察机关和司法部,平反了大量冤、假、错案。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又通过了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除与新宪法、法律、法令相抵触的以外继续有效的决议。现正积极准备召开五届三次人大会议,拟再制定和修改一些法律。所有这些,都是有目共睹的。

不仅如此,党中央还在清除林彪、“四人帮”帮派体系的基础上,提出整顿领导班子,以期使党和各级政府的权力牢牢掌握在拥护党的十一大和五届人大制定和确定的路线、方针、决议的人手里;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还集中解决了组织路线问题,把一些在“四化”建设中做出成绩,得到人民群众拥护的干部提拔到领导岗位上,同时又在各种场合强调“不拘一格”造就和选拔大批治国、建国人才的重要性。所有这些,也是事实。

正因为如此,所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才有了很大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只有提“法治”,才能治好国家呢?

社会主义法制是镇压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工具,也是人民自我约束、治理国家的章程。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就会被坏人钻空子,人民的权利和活动就没有充分的保障和无章可循。也是治不好国的。现在,我们还需要制定和修订许多法律,在执法、守法特别是在与违法犯罪做斗争方面还面临严重的任务。因此,我们要吸收20世纪50年代后期以后的教训,坚决克服和反对那种轻视法律,不遵守法律,把自己置于法律之上或法律之外的种种错误倾向。坚决、迅速地把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健全起来。

但是,我们应该了解,法是“人”(统治阶级的人或其代表,下同)制定的,又是靠“人”执行的。“人”和法的关系是统治阶级与其意志的关系。“人”是主体,法是工具。体现统治阶级集体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法律,决不会从天而降,也不是自动化的,而是取决于制定、执行以至维护它的“人”。而“人”能否制定出体现统治阶级集体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法律,严格执行它,维护它,又取决于“人”的思想、政治路线是否正确,品质和能力如何。因此,要治好国家,不能笼统地反对一切人的治理,而只讲“法治”。我们要在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同时,充分发扬人民民主,真正尊重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法制;没有社会主义法制1196112,也就不能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这二者是密切相关的。列宁说:“人民需要共和国,为的是教育群众走向民主。需要的不仅仅是民主形式的代表机关,而且要建立由群众自己从下面来管理整个国家的制度,让群众实际地参加各方面的生活,让群众在管理国家中起积极作用……只有走这条道路,才能在最大限度上保证国家避免君主制的复辟,使国家能够有计划地坚定地走向社会主义”。

为了“让群众在管理国家中起积极作用”,就要努力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大力造就、选拔、正确使用各种各样的治国、建国人才,特别要吸收那些坚持“四项原则”,有干劲,有能力,善于集中广大人民意志,又忠诚为人民服务的人,参加国家管理、企业和事业管理(包括立法、司法、检察和公安),充实各级领导班子。这不只是个治国的方法问题,而是治国之本,是战略措施。只有这样,也才会使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工作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如果只见“法”,不见“人”,不管政权由哪些“人”掌握,这样的“法”即使是好的,也不可能得到真正的执行,甚至被坏人所破坏。历史上不少的人和事实都清楚地说明了“法”与“人”、“权”的关系。例如,主张“法治”的韩非,已知道“抱法处势则治”1196113。孟轲也讲:“徒法不足以自行”1196114。唐太宗李世民在巩固其政权的斗争中,很重视立法、执法和守法。但也极力强调“为政之要,唯在得人,用非其才,必难致治”1196115,而且还认为用人得当与否是有关国家兴盛危亡的大事,必须特别慎重。太平天国后期的重要领导人之一洪仁玕也认为治理国家“惟在乎设法用人之得当耳。盖用人不当,适足以坏法,设法不当,适足以害人,可不慎哉!”1196116。这些,都清楚地指出了要治好国家,必须“人”、“法”并重。

“法治”这个口号,在我国民主革命时期,曾被革命人民广泛地运用过。但惟法不能救国,也不足以治国,更防止不了窃取政权的野心家搞复辟和专制独裁。戊戌变法的失败,《临时约法》的被撕毁,不清楚地说明了这点吗?我国20世纪50年代制定的宪法和一系列法律、法令被林彪、“四人帮”毁之一旦,不也再次说明了这点吗?所以,李大钊同志很早就说:“若惩人治之弊,而专任法律,与监法治之弊,而纯恃英雄,厥失维均,未易轩轾”1196117

法律是社会的上层建筑,它和政治一样,都不能决定一切。

我们已经吃够了“政治决定一切”、“政治可以冲击一切”的大亏,再不能搞“法律至上”、“法律决定一切”了。法律是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社会诸关系的反映,而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决定的,不是由法律决定的。法律不能产生于人们实践之先,而只能是人们实践的总结。况且,法律只是社会上层建筑之一,是治国之一具。要治好国家,我们不仅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而且还要靠马克思列宁主义武装人们的头脑;要靠党的领导、政策和有效的政治思想工作,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和端正他们的方向,要靠文化、科学和教育等发挥积极力量;更为重要的是靠国民经济的大发展和社会物质财富的不断增长;以及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风尚的健全与发扬。社会主义法制只有与这些相配合,互相促进,才能发挥巨大的作用和威力。一切社会问题都由法律来解决,是不可能的,也是解决不了的。

因此,我们认为应该抛弃旧的“人治”、“法治”、“以法治国”的提法。而用我们国家已惯用的人民民主或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清楚地表明了我们国家和法制的性质与特点。

为了加强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当前,固然还应迅速制定、修改一些法律、法令,特别是要“建立由群众自己从下面来管理整个国家的制度”,但同样重要的是要严格监督法律的执行,尤其是要监督国家机关和各级干部对宪法和其他一切法律、法令、条例的遵守和执行,严肃处理那些目无法制、违法乱纪和犯罪的人,不管他的职位多高,功劳多大。不然,有法等于无法,且会损害社会损害社会主义法制的威信和严肃性,造成很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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