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认为把先秦儒、法两家的根本分歧,简单地归结为“人治”与“法治”的对立,是不对的,不符合他们本来的观点。近代梁启超曾把儒家的政治理论概括为“人治主义”,但同时又有“或曰礼治主义或曰德治主义”。可见梁说儒家主张“人治”,是以礼、德为前提或作注解的,而且梁在剖析了儒家所希望的“圣君贤相”的作用后又说:“明乎此义,则知儒家所谓人治主义者,绝非仅恃一二圣贤在位以为治,而其欲将政治植基于‘全民’之上。”
先秦儒、法两家在政治上的根本分歧是“礼治”与“法治”的对立。他们是我国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社会大变革时期出现和形成的。儒家主张维护礼治。礼,是奴隶主维护自己统治和世袭特权的工具,实际上被视为奴隶主的根本法。如《礼记·曲礼》:“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仪不行”等等,都表明了这种性质。所以,孔丘竭力鼓吹:“安上治民,莫善于礼”,“上好礼,则民易使”
同时,儒家也主张“德治”,即要求治理国家的人要有“德”,亦即以“德”为前提的“人治”。德,是西周统治者在“制礼作乐”的同时提出来的,即要求各级奴隶主贵族加强内心修养,时常努力,勿做不利于其统治的事,同时,要对平民和被征服的殷民进行道德教化,进行欺骗,以便更有效地维护其统治。儒家维护“礼治”,所以也十分强调“德治”。孔丘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拱之”
懦家主张“礼治”、“德治”,是否就不要“法治”呢?儒家不仅把“礼”视为根本法,而且主张用严刑和宽猛相济的策略镇压奴隶的反抗。不过他们与法家“唯法为治”主张不同之一点是:认为只靠刑罚是不够的,必须用奴隶主的礼教、道德先去“教化”、“引导”人们,使之真心诚意地服从奴隶主贵族的统治。孔丘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法家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他们反对奴隶主贵族的“礼治”,在政治上主张“法治”。法家的所谓法,就是新兴地主阶级意志的代名词;所谓“法治”,就是要求按照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制成法律,予以公布,以实现新兴地主阶级的统治。因此,他们都坚决要求把体现新兴地主阶级意志的“法”作为治理国家、判断一切言行是非和进行赏罚的惟一标准。商鞅说:“法者,国之权衡也”
法家主张“法治”,但不认为法是至高无上的。他们认为法是“帝王之具”
但是,“法治”代替“礼治”,即地主阶级专政代替奴隶主阶级专政,根本不会也不可能废除等级制度,只能是把封建等级制度法律化。所以“刑无等级”、“一断于法”的主张,在封建时代是不可能实现的。例如《法经》规定:下级如果享用诸侯的器物就是“逾制”,要处以重刑等。
法家是否反对“人治”呢?他们反对奴隶主的世卿世禄制度和儒家强调的“德”、“仁”,而主张新兴地主阶级的“人治”。首先,法家都主张君主专制。商鞅认为“君尊则令行”,要想“君尊令行”,就必须由君主掌握一切权力,所谓“权者,君之所独制也”
在先秦的思想家中,有一个人,即战国末期的荀况。现在有人说他是儒家,主张礼治、人治;也有人说他是法家,主张法治,把礼改造为法。其实,他是个把儒法两家思想融合为一即“外儒内法”的新兴地主阶级思想家。他提出了一套比较全面的封建君主专制统治的理论。他主张“隆礼”,说“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
秦国崇尚法家主张。商鞅变法,使秦国得以富强。秦始皇“奋六世之余烈,振长策而御宇内”,统一六国,建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但秦朝统治者一味地强调用严刑峻法统治人民,所谓“重以贪暴之吏,刑戮妄加”
有的同志为了主张“法治”,反对“人治”,特把“人治”解释为“靠掌权者个人意志来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治理国家”,而把“法治”说成是用体现整个统治阶级集体意志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并说它们是相互对立的。这种观点,也是难以同意的。自从有了国家以来,任何国家,都是一定阶级的专政。尽管它们的统治形式多种多样,但都无不如此。“一个政府不管它的统治形式如何,总是代表一定阶级的利益”
国家和法律都不是抽象的,更不是相互对立的。国家是由一定的人即统治阶级组成的。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任何阶级在取得政权、建立自己的统治时,都要建立与其政权性质相适应的政体和国家机构,以行使统治权,同时,也要把其阶级意志提升为法律,作为维护其政治、经济利益,束缚和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工具。有什么样的国家,就有什么样的法律。没有法律,不严格执行法律和遵守法律,就不能保持安定的社会秩序,调整好各种社会关系,治理好国家。但是,“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
君主专制,专制制度,不是简单地指个人,是指采用或实际实行的一种政体。所谓政体,“那是指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的是一定的阶级采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些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
当然,我们也应看到,君主专制,或专制主义制度,是以最高掌权者的独裁为特征的。在我国,开始建立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秦朝,实行的就是所谓“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
虽然,在专制制度下,作为统治阶级最高代表的意志和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之间在某些情况下有一定的矛盾,但不是根本的、完全对立的矛盾。意志是存在的反映,是由共同的利益决定的。为了维护整个统治阶级的利益,“才使自我舍弃在法律、法中成为必要,不过,自我舍弃是在个别场合,而利益的自我肯定是在一般场合”
因此,我们认为不能把君主或专制主义者简单地看成是靠掌权者个人的意志来治理国家,更不能把统治阶级的掌权者与体现整个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完全对立起来。古希腊代表中小奴隶主利益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曾把当时的君主制,说成是“一人为治”的“人治”,而把法律说成是“众人”决定的,“是没有感情的”、也不会偏私的
对“法治”的说法,要作具体的历史的分析,不能笼统地说“法治”比“人治”好,都具有民主性。法家主张“法治”,亚里士多德也主张“法治”,资产阶级则更响亮地提出并标榜“法治”。把奴隶当做“畜产”的奴隶主“法治”不一定就比封建专制主义的“人治”好。法家的“法治”就没有什么“民主”性。
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斗争中,曾以法学的世界观反对宗教神权的世界观,以“天赋人权”、“民主”、“法治”等口号,反对君权、神权和封建等级特权,提出或在其宣言中规定了“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自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在法律的面前,所有公民一律平等”,“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
但是资产阶级把他们的法律说成是超阶级的“公共意志的表现”,是“理性”、“正义”的化身,是至高无上的、神圣的,以至于对一切事物都在外表上涂以法律的色彩,甚至说法律是国家产生的基础和根据。这种说法当然是骗人的。其目的在于掩盖资产阶级专政及其法律的阶级本质。法律是社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
资产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除颁布大量的法律、法令外,还设有政府机构、军队、警察、官吏、法院等等,其规模之大、人数之多,都是空前的。此外,还有代表他们的政党。资产阶级通过“选举”以及其他各种方式,把最能代表他们利益并善于为他们利益效劳的人,推选为总统、议员、法官或任命为阁员、将军等。资产阶级就是依靠这些人掌握国家机器,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制定法律、执行法律,来维护他们的统治和特权。恩格斯在为《法兰西内战》1891年单行本所写的导言中曾以美国的政党为例说:“那里没有王朝,没有贵族……没有那种拥有固定职位与领取年金权利的官僚。然而我们在那里可以看到两大帮政治投机家,他们轮流执掌政权,用最肮脏的手段为最卑鄙的目的运用这个政权,而国民却无力对付这两个大的政客集团,这些表面上是替国民服务,实际上却是统治和掠夺国民的。”
我国是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人民群众掌握政权、当家作主的国家。它不同于剥削阶级国家只是少数剥削者的专政。社会主义民主是历史上从未有过的绝大多数人的真正的民主,是全体人民在共同享有对生产资料的不同形式的所有权、支配权的基础上的具有物质保障的民主。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也不同于任何剥削阶级的法制,它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反映,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是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的。因此,我们“治国”决不能沿袭任何剥削阶级的“治国方案。”
专制制度或曰专制主义的“人治”,是近代中国人民革命的对象。虽早被埋葬了,但它历史很久,影响很深,至今还束缚着我们一些干部的思想。我们要严肃认真地肃清它的流毒。但是,我们也不要奴隶制的“法治”、法家的“法治”和资产阶级的“法治”。中国近代史证明:资产阶级共和国方案和资产阶级“法治”在中国行不通;十年动乱期间,林彪、“四人帮”阴谋篡党夺权,美化和吹捧法家的“路线”和“法治”,大搞封建法西斯专政,使中国人民和广大干部遭受了空前未有的浩劫。痛定思痛,仍然令人发指。
为了警惕、防止林彪、“四人帮”十年浩劫的重演,有些同志提出实行“法治”,制定一套完整的法律,“以法治国”。这种心情是可以理解的。
吸收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根据我国现实情况,急速制定必要的法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广大人民的迫切要求,也是拨乱反正,治理国家、搞好“四化”的重要措施。以华国锋同志为首的党中央,粉碎“四人帮”之后,排除万难,正是这样做的。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和五届人大第二次会议提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以来,修改了宪法,制定了一些重要法律,恢复了检察机关和司法部,平反了大量冤、假、错案。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又通过了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除与新宪法、法律、法令相抵触的以外继续有效的决议。现正积极准备召开五届三次人大会议,拟再制定和修改一些法律。所有这些,都是有目共睹的。
不仅如此,党中央还在清除林彪、“四人帮”帮派体系的基础上,提出整顿领导班子,以期使党和各级政府的权力牢牢掌握在拥护党的十一大和五届人大制定和确定的路线、方针、决议的人手里;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还集中解决了组织路线问题,把一些在“四化”建设中做出成绩,得到人民群众拥护的干部提拔到领导岗位上,同时又在各种场合强调“不拘一格”造就和选拔大批治国、建国人才的重要性。所有这些,也是事实。
正因为如此,所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才有了很大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只有提“法治”,才能治好国家呢?
社会主义法制是镇压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工具,也是人民自我约束、治理国家的章程。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就会被坏人钻空子,人民的权利和活动就没有充分的保障和无章可循。也是治不好国的。现在,我们还需要制定和修订许多法律,在执法、守法特别是在与违法犯罪做斗争方面还面临严重的任务。因此,我们要吸收20世纪50年代后期以后的教训,坚决克服和反对那种轻视法律,不遵守法律,把自己置于法律之上或法律之外的种种错误倾向。坚决、迅速地把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健全起来。
但是,我们应该了解,法是“人”(统治阶级的人或其代表,下同)制定的,又是靠“人”执行的。“人”和法的关系是统治阶级与其意志的关系。“人”是主体,法是工具。体现统治阶级集体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法律,决不会从天而降,也不是自动化的,而是取决于制定、执行以至维护它的“人”。而“人”能否制定出体现统治阶级集体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法律,严格执行它,维护它,又取决于“人”的思想、政治路线是否正确,品质和能力如何。因此,要治好国家,不能笼统地反对一切人的治理,而只讲“法治”。我们要在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同时,充分发扬人民民主,真正尊重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法制;没有社会主义法制
为了“让群众在管理国家中起积极作用”,就要努力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大力造就、选拔、正确使用各种各样的治国、建国人才,特别要吸收那些坚持“四项原则”,有干劲,有能力,善于集中广大人民意志,又忠诚为人民服务的人,参加国家管理、企业和事业管理(包括立法、司法、检察和公安),充实各级领导班子。这不只是个治国的方法问题,而是治国之本,是战略措施。只有这样,也才会使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工作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如果只见“法”,不见“人”,不管政权由哪些“人”掌握,这样的“法”即使是好的,也不可能得到真正的执行,甚至被坏人所破坏。历史上不少的人和事实都清楚地说明了“法”与“人”、“权”的关系。例如,主张“法治”的韩非,已知道“抱法处势则治”
“法治”这个口号,在我国民主革命时期,曾被革命人民广泛地运用过。但惟法不能救国,也不足以治国,更防止不了窃取政权的野心家搞复辟和专制独裁。戊戌变法的失败,《临时约法》的被撕毁,不清楚地说明了这点吗?我国20世纪50年代制定的宪法和一系列法律、法令被林彪、“四人帮”毁之一旦,不也再次说明了这点吗?所以,李大钊同志很早就说:“若惩人治之弊,而专任法律,与监法治之弊,而纯恃英雄,厥失维均,未易轩轾”
法律是社会的上层建筑,它和政治一样,都不能决定一切。
我们已经吃够了“政治决定一切”、“政治可以冲击一切”的大亏,再不能搞“法律至上”、“法律决定一切”了。法律是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社会诸关系的反映,而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决定的,不是由法律决定的。法律不能产生于人们实践之先,而只能是人们实践的总结。况且,法律只是社会上层建筑之一,是治国之一具。要治好国家,我们不仅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而且还要靠马克思列宁主义武装人们的头脑;要靠党的领导、政策和有效的政治思想工作,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和端正他们的方向,要靠文化、科学和教育等发挥积极力量;更为重要的是靠国民经济的大发展和社会物质财富的不断增长;以及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风尚的健全与发扬。社会主义法制只有与这些相配合,互相促进,才能发挥巨大的作用和威力。一切社会问题都由法律来解决,是不可能的,也是解决不了的。
因此,我们认为应该抛弃旧的“人治”、“法治”、“以法治国”的提法。而用我们国家已惯用的人民民主或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清楚地表明了我们国家和法制的性质与特点。
为了加强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当前,固然还应迅速制定、修改一些法律、法令,特别是要“建立由群众自己从下面来管理整个国家的制度”,但同样重要的是要严格监督法律的执行,尤其是要监督国家机关和各级干部对宪法和其他一切法律、法令、条例的遵守和执行,严肃处理那些目无法制、违法乱纪和犯罪的人,不管他的职位多高,功劳多大。不然,有法等于无法,且会损害社会损害社会主义法制的威信和严肃性,造成很坏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