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政策是指社会为其成员提供福祉而做的各种制度安排。“主要任务是为满足社会需要、解决社会问题而进行资源的再分配”
改革开放的30多年,经济政策始终优先于社会政策,社会发展多以单纯的GDP增长为核心,“高投资为手段的投资驱动型经济增长方式,是典型的社会政策缺失”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社会建设步伐不断加快、改善民生力度不断加大,政府职能的归位与转变的步伐在不断加快。政府的角色不清、宗旨不明、管理错位、监管缺失的现状正在改变;向市场和社会放权的力度、政府和市场两者关系的厘清、市场运行的效率的提高正在逐步加强、加大;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结构转型格局将逐步形成;从“政府管理社会”“政府办社会”的思维模式逐渐转变为“政府支持、培力社会”。
近些年,各级政府通过顶层设计的形式,逐步加大福利投入,通过政府制度安排加快了满足人民基本需要的力度。社会政策不仅成为各级政府职能所重点关注的领域,其涉猎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展。“自十六大以来,在关注民生、发展社会事业、注重社会建设等概念的支撑下,社会政策已蔚为大观,成为历届政府工作报告中的重要内容。”
随着社会变革时期的来临,现在我国的城镇化率已经突破50%,进入了以城市型社会为主体的新时代。现代化国家的发展历程表明,当城市化率发展到45%~65%这个阶段时,人均国民收入水平进入快速提升阶段。社会群体的先行主流意识开始觉醒并产生正向能量,超越自我、关注他人、谋利他人、自觉介入利他事务,从而寻求触动心灵底线的体验或者自我价值的实现;人们所持有的剩余财富和时间需要一种“契机”表现出来,因此积德行善的宗教慈善行为已经成为社会群体性行为的选择之一,影响甚至推动社会进步的良性积累。但同时也会出现一系列问题,如收入差距会加大,社会问题、心理问题将会凸显,社会冲突加剧、群体性焦虑加强,人们对社会政策的依赖程度会加大。
社会政策关注的领域,与宗教慈善有很多叠交之处。作为社会政策中重要的制度安排表现形式:医疗卫生和教育,是人类福祉需要所不可或缺的内容,也是所有福祉的关键,每个人都希望从国家获得这两者的基本保障。两者通常以普遍主义的方式体现国家制度的安排与执行,更多地保护社会边缘群体的福祉,这是社会政策关注的重点领域。而救济、医疗、教育等方面也是宗教慈善重点关注的领域。
就两者的价值判断而言,也有共同之处:第一,两者的宗旨皆为行善——为民众提供福利,满足社会成员个体的基本要求;第二,兼有经济运行的目标,如最低收入、弱势群体等;第三,对社会资源的再分配手段,救弱济贫;第四,两者的受众所得到的服务,都是以平等为基础,很少出现服务标准的不同。由此可见,社会政策不排斥宗教慈善,宗教慈善是对社会政策的有益补充;两者都有公众服务的性质。
宗教慈善,简言之,指具有宗教情愫的个人或团体在慈悲的心理驱动下的善举。它涉及医疗、教育、救济、环境保护、社区服务、心灵慰藉、提供各类志愿者服务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许多领域更加贴近社会弱势群体的需求。从“仁爱”“普遍主义”“福祉”(well being)等方面来检视社会政策与宗教慈善两者的思想缘起,有很多内在的互操作性。例如,“救弱济贫”给那些无助贫困者提供了一种希望与新的生命力,是一种赦免、重生与拯救,同时也是对社会保障的重要补充。两者从涉及的内容、范围、对象等方面来对望,有许多方面交叉、互补,所取得的成效和社会收益也相得益彰,呈现优势互补的良性局面。宗教慈善关注的领域在很多方面体现着微观的、更具人性的服务功能,已很好地融入并服务于社会,它与社会政策一样,积极参与到社会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中。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各大教会的财富积累都大大增加,用于宗教慈善的资金也越来越多,宗教慈善事业正在蓬勃发展,2011年“宗教事务接受捐赠9963万元”
宗教慈善应该面向整个社会,它所涉及的医疗、教育、养老、安葬、个人服务等领域,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完善,已成为社会建设不可或缺的部分,使得宗教与世俗社会的联系更加密切,建构起其与世俗社会的关系;它所关注的社会公共利益,在救济社会灾难和解决社会贫困方面做出了很多贡献,对于社会的稳定起到了一定作用。慈善行为不仅使行动者心理得以舒放,助人济困所带来的内心快乐与温暖的主观体验,可以强化其内在精神,还可使行动者更好地融入社会,不断激发自己创造财富的内在动力,激励履行公民义务,为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社会政策为宗教慈善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支持,具体表现是政府政策引导、社会协同、专业团队管理基金、公众参与与监督、民众受益。随着社会建设的不断发展,社会政策的制度安排会更加全面,政策、法律环境会逐步改善,加快建立有利于宗教慈善的政策法规体系,将会由限制转变为鼓励、扶持、正确引导,从而提供越来越良性的外部制度空间。宗教慈善是具有民间性、社会性、自治性、非政府性的社会事业,希望各级政府尽可能减少行政干预、管制;民政部门对宗教慈善组织的审批权重心下移,登记注册方面降低门槛、简化登记程序,突出“宽进”原则;宗教慈善政策应该是由“主管”变为“主导”,主动营造健康、有序的良好发展环境;而在减(免)税、贷款、无偿用地等方面的政策,政府应该积极支持,成为宗教慈善持续化和组织化不断发展、完善的外在动力。
允许并鼓励宗教慈善基金入市,做大、做强宗教慈善。各级各类宗教团体成立宗教控制型的慈善基金会或者委托投资机构,先期可用固定、封闭式的方式运行,保证对固有基金起“输血”“补充”作用,不对其资金总量构成负量威胁或产生改变。例如,购买政府的短、中、长期债券。同时,也可把一小部分资金用于投资高风险、高回报的资本市场。政府相关部门在保值、增值以及运作等方面给予税收支持;基金会的管理者(投资、理财的金融专家)要有虔诚的信仰,规划好符合各级各类宗教团体实际情况的基金投资战略,与相应的管理者约定每年的投资回报率。在资金的运作安全方面,要有明确、具体的要求,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公开、透明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自我监督、社会监督和专业监督,增强该组织的社会透明度;基金的各种信息要充分公开,并随时准备接受公众质疑。良好的宗教慈善设计可增加经济增长,促进社会的平等度,进而减少贫困。
另外,允许并鼓励宗教界可信赖的宗教人士,持证走入社会“化缘”,创新募捐方式,激发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宗教慈善的积极性,增强向个人、单位募集社会捐赠的能力。积极探索宗教慈善与新媒体的有机结合,通过新媒体的有效传播达到公益效用的最大化,产出巨大的社会正能量。
社会变革以及社会建设步伐的加快,使得社会政策不单是政府行为,也是社会行为,因此宗教慈善会体现出更加美好的前景。宗教慈善的发展对社会政策的完善是很好的补充,二者与当前宏大的社会转型融合在一起将会更加交相辉映、相得益彰,成为推动中国整体性社会结构转型的潜力。在良好社会政策氛围下,如何更好地配套宗教慈善的相关规章制度,如何使宗教慈善逐步发展成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的一项服务社会等是我们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
习近平同志在新一届政治局常委的记者见面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可以推知,新一届政府将更好地把握时代发展的诉求,顺应人民的共同愿望,加大社会政策的安排、执行,不断促进民生工程,宗教慈善事业的发展前景将更加广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