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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政策与宗教慈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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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政策是指社会为其成员提供福祉而做的各种制度安排。“主要任务是为满足社会需要、解决社会问题而进行资源的再分配”1277601,核心是“公平”与“权利”。作为新的生产力要素,它逐步成为发展生产、经济增长或持续发展必不可少的促进因素。具体而言,它关注于解决贫困、改善民生、促进公平与进步,涉及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住房、就业政策、个人社会服务、环境政策等关键领域,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相关联。它能更好地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民社会风险,不断提升社会成员的综合能力、完善社会结构,使人们拥有美好生活的机会最大化;它的支出形式多元且具体,非固定不变,会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民众需求的不断变化而提升,多以国家干预或顶层设计的形式出现,体现出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也体现出优先次序的选择、调整和改变。

改革开放的30多年,经济政策始终优先于社会政策,社会发展多以单纯的GDP增长为核心,“高投资为手段的投资驱动型经济增长方式,是典型的社会政策缺失”1277602。社会政策的缺失,往往导致经济有增长,社会无发展。自2003年“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提出以来,社会政策进入快速成长阶段,其独立价值开始逐步体现,方式转向多元型,更趋满足人民基本需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社会建设步伐不断加快、改善民生力度不断加大,政府职能的归位与转变的步伐在不断加快。政府的角色不清、宗旨不明、管理错位、监管缺失的现状正在改变;向市场和社会放权的力度、政府和市场两者关系的厘清、市场运行的效率的提高正在逐步加强、加大;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结构转型格局将逐步形成;从“政府管理社会”“政府办社会”的思维模式逐渐转变为“政府支持、培力社会”。

近些年,各级政府通过顶层设计的形式,逐步加大福利投入,通过政府制度安排加快了满足人民基本需要的力度。社会政策不仅成为各级政府职能所重点关注的领域,其涉猎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展。“自十六大以来,在关注民生、发展社会事业、注重社会建设等概念的支撑下,社会政策已蔚为大观,成为历届政府工作报告中的重要内容。”1277603十八大报告指出,必须更加自觉地把全面协调可持续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全面落实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促进现代化建设各方面相协调。各级政府对于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正在不断建构起适合中国国情、成本低、效果好、能解决现今及未来社会问题的社会政策,大力改善着我们的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

随着社会变革时期的来临,现在我国的城镇化率已经突破50%,进入了以城市型社会为主体的新时代。现代化国家的发展历程表明,当城市化率发展到45%~65%这个阶段时,人均国民收入水平进入快速提升阶段。社会群体的先行主流意识开始觉醒并产生正向能量,超越自我、关注他人、谋利他人、自觉介入利他事务,从而寻求触动心灵底线的体验或者自我价值的实现;人们所持有的剩余财富和时间需要一种“契机”表现出来,因此积德行善的宗教慈善行为已经成为社会群体性行为的选择之一,影响甚至推动社会进步的良性积累。但同时也会出现一系列问题,如收入差距会加大,社会问题、心理问题将会凸显,社会冲突加剧、群体性焦虑加强,人们对社会政策的依赖程度会加大。

社会政策关注的领域,与宗教慈善有很多叠交之处。作为社会政策中重要的制度安排表现形式:医疗卫生和教育,是人类福祉需要所不可或缺的内容,也是所有福祉的关键,每个人都希望从国家获得这两者的基本保障。两者通常以普遍主义的方式体现国家制度的安排与执行,更多地保护社会边缘群体的福祉,这是社会政策关注的重点领域。而救济、医疗、教育等方面也是宗教慈善重点关注的领域。

就两者的价值判断而言,也有共同之处:第一,两者的宗旨皆为行善——为民众提供福利,满足社会成员个体的基本要求;第二,兼有经济运行的目标,如最低收入、弱势群体等;第三,对社会资源的再分配手段,救弱济贫;第四,两者的受众所得到的服务,都是以平等为基础,很少出现服务标准的不同。由此可见,社会政策不排斥宗教慈善,宗教慈善是对社会政策的有益补充;两者都有公众服务的性质。

宗教慈善,简言之,指具有宗教情愫的个人或团体在慈悲的心理驱动下的善举。它涉及医疗、教育、救济、环境保护、社区服务、心灵慰藉、提供各类志愿者服务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许多领域更加贴近社会弱势群体的需求。从“仁爱”“普遍主义”“福祉”(well being)等方面来检视社会政策与宗教慈善两者的思想缘起,有很多内在的互操作性。例如,“救弱济贫”给那些无助贫困者提供了一种希望与新的生命力,是一种赦免、重生与拯救,同时也是对社会保障的重要补充。两者从涉及的内容、范围、对象等方面来对望,有许多方面交叉、互补,所取得的成效和社会收益也相得益彰,呈现优势互补的良性局面。宗教慈善关注的领域在很多方面体现着微观的、更具人性的服务功能,已很好地融入并服务于社会,它与社会政策一样,积极参与到社会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中。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各大教会的财富积累都大大增加,用于宗教慈善的资金也越来越多,宗教慈善事业正在蓬勃发展,2011年“宗教事务接受捐赠9963万元”1277604。现在各大宗教的教会组织提供的服务更加具体、针对性更加明确,尤其是个人的志工服务,在家庭、儿童福利、教育、卫生健康、社区发展等方面的贡献尤为突出,逐渐成为大众社会生活的一部份,其中不计酬劳所提供的各项服务补助了政府服务的不足,扩大了公共福利服务工作的正能量,逐渐成为整个社会服务事业体系的重要元素,推进了社会的发展。

宗教慈善应该面向整个社会,它所涉及的医疗、教育、养老、安葬、个人服务等领域,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完善,已成为社会建设不可或缺的部分,使得宗教与世俗社会的联系更加密切,建构起其与世俗社会的关系;它所关注的社会公共利益,在救济社会灾难和解决社会贫困方面做出了很多贡献,对于社会的稳定起到了一定作用。慈善行为不仅使行动者心理得以舒放,助人济困所带来的内心快乐与温暖的主观体验,可以强化其内在精神,还可使行动者更好地融入社会,不断激发自己创造财富的内在动力,激励履行公民义务,为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社会政策为宗教慈善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支持,具体表现是政府政策引导、社会协同、专业团队管理基金、公众参与与监督、民众受益。随着社会建设的不断发展,社会政策的制度安排会更加全面,政策、法律环境会逐步改善,加快建立有利于宗教慈善的政策法规体系,将会由限制转变为鼓励、扶持、正确引导,从而提供越来越良性的外部制度空间。宗教慈善是具有民间性、社会性、自治性、非政府性的社会事业,希望各级政府尽可能减少行政干预、管制;民政部门对宗教慈善组织的审批权重心下移,登记注册方面降低门槛、简化登记程序,突出“宽进”原则;宗教慈善政策应该是由“主管”变为“主导”,主动营造健康、有序的良好发展环境;而在减(免)税、贷款、无偿用地等方面的政策,政府应该积极支持,成为宗教慈善持续化和组织化不断发展、完善的外在动力。

允许并鼓励宗教慈善基金入市,做大、做强宗教慈善。各级各类宗教团体成立宗教控制型的慈善基金会或者委托投资机构,先期可用固定、封闭式的方式运行,保证对固有基金起“输血”“补充”作用,不对其资金总量构成负量威胁或产生改变。例如,购买政府的短、中、长期债券。同时,也可把一小部分资金用于投资高风险、高回报的资本市场。政府相关部门在保值、增值以及运作等方面给予税收支持;基金会的管理者(投资、理财的金融专家)要有虔诚的信仰,规划好符合各级各类宗教团体实际情况的基金投资战略,与相应的管理者约定每年的投资回报率。在资金的运作安全方面,要有明确、具体的要求,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公开、透明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自我监督、社会监督和专业监督,增强该组织的社会透明度;基金的各种信息要充分公开,并随时准备接受公众质疑。良好的宗教慈善设计可增加经济增长,促进社会的平等度,进而减少贫困。

另外,允许并鼓励宗教界可信赖的宗教人士,持证走入社会“化缘”,创新募捐方式,激发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宗教慈善的积极性,增强向个人、单位募集社会捐赠的能力。积极探索宗教慈善与新媒体的有机结合,通过新媒体的有效传播达到公益效用的最大化,产出巨大的社会正能量。

社会变革以及社会建设步伐的加快,使得社会政策不单是政府行为,也是社会行为,因此宗教慈善会体现出更加美好的前景。宗教慈善的发展对社会政策的完善是很好的补充,二者与当前宏大的社会转型融合在一起将会更加交相辉映、相得益彰,成为推动中国整体性社会结构转型的潜力。在良好社会政策氛围下,如何更好地配套宗教慈善的相关规章制度,如何使宗教慈善逐步发展成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的一项服务社会等是我们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

习近平同志在新一届政治局常委的记者见面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可以推知,新一届政府将更好地把握时代发展的诉求,顺应人民的共同愿望,加大社会政策的安排、执行,不断促进民生工程,宗教慈善事业的发展前景将更加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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