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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督机制的利益相关者与核心结构——由中国公司法规定的监督机制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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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为私人利益的团体集合,这一基本属性自公司诞生以来并没有发生根本改变。自由经济时代的政府较少介入公司控制与运营的内部事务,私人公司在市场失灵(由政府加以判断)以前自我发展了近300年的历史。自由竞争最终产生了公司帝国,产业的高度集中、资本市场的投机风暴、公司高管人员的道德沦丧、经济的周期循环迫使公共机关开始关注公司运行的稳健与持续发展,公司监督机制的变革进程中出现了政府的身影,为公司设立和资本筹集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不可能置身事外,公司牵涉的社会利益广泛也吸引了媒体的职业关注,股东作为剩余索取者、债权人和职工作为最密切利益相关者自觉或者通过制度的安排当然参与到公司的监督机制中。司法监督公司行为具有社会正义的普遍认同,且历史久远,传统深厚,自不待言。中国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监督机制吸收了发达国家和地区公司立法成功的经验,也特别注重体现我国社会公司文明进步的阶段性背景和各利益相关群体的认知水平。较之1993年公司法,我国2006年公司法在这一方面的确获得了非同寻常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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