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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型间接金融:集合投资计划统合规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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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是经济的血液,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首要核心在于金融发展方式和金融形态的转变。被称为“第三金融”的“市场型间接金融(intermediated market transactions)”是金融市场发展的一个趋势,是连接直接金融市场和间接金融市场的平台,是打通间接金融和直接金融的纽带。笔者认为,应该对我国目前各类活跃的理财产品、私募基金、民间集资等“市场型间接金融”进行统合规制,使其更好活络经济血脉,实现从偏重间接金融到间接金融和直接金融并重的转变,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的发展。

实践证明,以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为核心的市场型间接金融则会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新兴手段,通过基金、信托公司等金融中介机构的介入,将大量闲散的资金集中并投资给经营能力较好、信誉度较高且有创新能力的民间企业,帮助其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经营利润,这将极大地扩展其融资渠道,从而缓解目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

当下我国频发的民间借贷危机即根源于正规间接金融市场和资本市场的缺陷。如何突破现有融资结构的不平衡,改造单纯的间接金融模式,有条不紊地实现从间接金融主导,向间接金融和直接金融等各种金融方式共存的模式转变,是解决民间借贷危机的可行路径。具体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引入“市场型间接金融”,实现传统间接金融的“市场化”,逐步加大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过程中的作用,提高投资者的专业知识和风险耐受力,打通直接金融市场与间接金融市场,使其相互融合和平衡,构建和谐共存发展的金融市场。

在我国,虽然经济学和金融学界已经开始研究市场型间接金融,但在法学界尚属于学术空白。笔者认为,集合投资计划是对市场型间接金融的法律进路的回应和体现,其本身亦包含各种以合同、合伙、信托等形式组成的各类集资方式,通过导入集合投资计划,不仅可以对目前各类正规金融机构实施的凌乱复杂的理财产品进行统合规制,还可以对游离于国家监管体系之外的各类具有集合投资性质的民间集资进行法律规制,为中小型企业提供多元化融资渠道,并最终促进市场型间接金融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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