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作者在《序言》中提到并在之后的章节中陆续讨论和验证的,土地是使中国农户家庭可以降低成本的因素,在中国工业化进程中农民可以承受低工资以适应工业化发展初期低成本的需要。同时,中国农户土地的产权并非通过交易取得的,而是通过“革命”获得的“均分”的产权,中国的土地管理法律规定集体是土地的产权所有者,换言之土地的所有权属于村民小组,而普通农户只是承包人,拥有稳定的使用权。那么这样的共有土地产权对村民小组又意味着什么?家庭内部存在家庭伦理法则,在共有土地产权和部分财产集体所有制的条件下,传统村社内部也存在部分收入集中和部分风险共担问题,传统村社如果也存在姚洋(2004)提到的集体伦理法则,那么集体伦理法则是否会超出经济理性,村社集体与村民是什么关系,村社集体又是如何与土地的终极产权所有者——政府——进行博弈及交易的?这些都是需要厘清的问题,尽管这些问题已经超越了农户家庭的经济行为,但在这种土地产权形式下,农户家庭势必要受到村社集体行为的影响,而农户家庭也需要通过村社集体与政府进行交易来实现自己的经济目的。更何况在传统村社内部,户与户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血缘关系,构成了更大范围的“家庭”经济行为。本章将对这些问题进行讨论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