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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审判与律师辩护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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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谈论有关律师的话题的时候,最多关注的还是技术层面的内容,精神层面的东西并没有得到深入的探讨。如今人们说话或写文章,有些可以不假思索地将一些老生常谈作为某些意见或者建议的支撑,如保障人权,如程序正义,泛泛而论,听者藐藐。这些精神层面的观念固然正确,但它们并没有真正触及我国刑事司法观念的核心。这一核心就是顺民思想和国家权力的无对手化,使律师无法在刑事辩护中取得相对于政府的独立性,也无法在与国家权力进行和平对抗时获得安全保障。在我国刑事司法的观念中,最大的观念问题是缺乏诉讼乃个人与国家对抗的观念。这一观念的缺乏,影响深远。可以说,没有对抗的思想,即使有了对抗的制度,这些制度所能发挥的作用也会在实践中被打折扣,甚至在某些案件中完全不起作用。对于支配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根本观念不加以彻底清理,律师辩护制度某些技术规则的变化的意义是不应被高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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