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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新成员国关于性别平等的法律改革之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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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图概括介绍中欧和东欧国家关于性别平等的法律体系的发展。它试图回答的一个问题是这一改革是否真正引起社会变革。我将提出这样一个引人注目的论点:由于在下文将要详细说明的各种理由,尽管这些国家广泛采纳了国际和国家层面上的有关不同性别的平等待遇规范,这些规范在这些国家中并没有落到实处。人们就像20世纪90年代初那样坚定地援引传统性别角色来应对这一复杂情况。因此很难预测新的规则能够转变为现实生活中的真正的性别平等。

在20世纪90年代初,中欧和东欧国家发现,在国际领域内,作为主权国家,他们有承担国际义务的可能,可以自由选择指导预期的法律改革的规则体系。在性别平等的规则范围内也是如此。在该领域内国际(联合国)标准为区域法律体系所补充(或者在一定情况下,前者被认为为后者所替代)。

其中大多数国家立即批准了联合国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608805以及大多数其他人权文书。然而,实践中对男性公民和女性公民的待遇没有发生实质转变,有关法律也没有作出规定。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在此之前所谓的“前社会主义地区国家”和苏联占领的国家关于性别平等的特殊经验。有关这一经验的详尽分析表明,尽管前苏联高度重视性别平等,以至于传统的性别角色似乎被削弱,在决策层取得了最低限度的男女平衡,并且,最重要的是,早在50年代初在劳动力市场女性已占相当高的比例,但是它并没有实现男性与女性之间的真正平等,这也不是当局的真正目标。1608806

就性别平等方面的法律改革而言,欧盟统一进程和欧洲的性别平等标准对这一地区促进作用远远大于国际法(《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或如北京+5原则等政治活动)。之所以出现这一现象,是因为欧盟的法律包括了伴随着妇女运动的发展1608807已经同时发展了30多年的高标准。性别平等早已经在共同体内被确认为基本原则,近来它又被称为基本权利以及组织条约所要达到的一项“目标”。

以下几个原因可以解释这一发展:国际标准具有“软法”的性质,它既没有提供法律补救措施,也没有规定国家责任规则,因此它没有在改变国内法律和实践方面给予缔约国足够的压力。不仅仅是现有规则在国内法院不能直接适用(没有规定个人的权利或者缺乏文字表述的精确性),离预定的受益目标也很远。但是在欧盟统一的过程中“现实政治”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这种影响甚至进入了社会法律改革领域——加入能够提供经济保证和防卫保障的超国家实体的愿望促使那些候选国为达到这一实体所制定的标准而努力。

在2002~2003年期间(正好是2004年5月1日正式加入之前)很多候选国,特别是捷克共和国、立陶宛和斯洛文尼亚,已经在与欧盟现行法律接轨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2002年在原有的性别平等立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更进一步的措施。1608808一些其他候选国则进展缓慢。然而,在今天,所有新成员国的国家法律已经在本质上与现行的欧盟法相一致了。

我认为通过把欧盟性别平等标准转化为国内法律,成员国已经进行了一次非常形式主义的改革。这种在措辞上的根本变化并没有得到新规则所适用的那些人的很大支持,决策者也没有真正承认对国内法规进行变革的需要,换句话说,国家虽然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使其国内法律与国际法律在形式上相一致,但是却没有关注基于本国特殊实践和经济形势的实际需要。这些处于转型过程中的国家的大多数从90年代初经历了高失业率、工作形势恶化以及健康和儿童保护方面的公共支出的消减。这些变化对妇女的影响程度远远大于男性,尽管在不同国家内影响程度不同。与上述问题相似的问题,对这一区域的妇女来说,如家庭暴力、性别暴力这些问题甚至比获得充分就业和同等工资待遇方面的问题更严重,但是这些问题在90年代初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

对这些令人不安的迹象的忽视已经导致这些国家对大量性别平等问题感到不自在,他们也没有力图了解那些普遍的人权标准,1608809更不用说对公民“赋权”了。来自不同社会群体的人声称已经发生的变化并未征得他们同意——提出这一传统论点的女性甚至多于男性。因此在本区域,在国内法院审理的有关歧视的案件寥寥无几,这一状况甚至在第一个专门的平等法通过之后也没有发生很大的变化。劳动力市场中的很多做法仍然对大量不同社会群体存在歧视。据报道,基于性别的收入差距不但没有降低,反而上升了。1608810

本人不想质疑为实现真正的平等(即个人权利、新的行为模式、补救措施、强迫主体根据相应的规则采取行动的法令)进行的法律改革的积极意义。但是,必须强调,现在的法律的变形没有深入到其应该达到的社会领域。它究竟能否最终深入到这些领域,目前仍然是一个未知数。也就是说,虽然形式上的平等规则已经存在了,但是不平等的深层结构在长时期内仍然不会被触动。

人们在考虑女权主义的理想是否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具有合法性以及以权利为基础的文化是否优越于任何其他文化这些问题的同时,也应该考虑区域性的严格法律标准是否应该伴随着一个确认积极的性别差异的规范(自从开始社会转型,性别认可已经成为一个极为困惑和复杂的问题——这是需要单独讨论的问题)的问题?——这是一个女权主义理论和妇女运动都难以解决的问题?1608811

(张慧强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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