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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省镇营兵制研究——《明代省镇营兵制研究》成果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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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肖立军教授主持完成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明代省镇营兵制研究》(项目批准号为08BZS021),最终成果为同名专著。课题组成员有郭玉锋、张玉兴、姜珠玉、徐斌。

这项成果共分十章。

第一章,明代省镇营兵制的含义。关于明代军事制度,据当时典籍记载,可分为三大块:卫所制、京营兵制,以及明中后期(1449~1644年)在京师以外地区盛行的军制。关于后者(即第三项),这项成果采用了“省镇营兵制”的提法。主要理由是:“营兵制”的提法容易与京营混淆,“镇戍制”的提法又难以体现该军制的特色(明以前有镇戍军队,卫所也有镇戍职能)。省镇营兵制的提法强调三大要素:履行镇戍职能,实施于明代省、镇地区(明代一般以一省或一镇为一位镇守总兵等的防区),以营制为核心。

第二章,明代的卫所军队和省镇营兵。明初设立了大量卫所,卫所军队的主要任务包括防御蒙古、防倭、京操、漕运、守城(或操练)、巡捕、屯田、造军器等。明中后期,省镇营兵制得到发展,从卫所选取精兵,并补以募兵或民兵等,从而组建了标兵、营兵。标兵指总督、巡抚及嘉靖中叶以后总兵等亲统之兵(后来标兵也有泛滥倾向)。狭义营兵起初指总兵、副总兵、参将和游击等亲统之兵,即正兵(总兵所统正兵在督抚标兵建立后多改称标兵)、奇兵(后亦称协)、援兵和游兵,后来甚至连备御所统兵亦有称营兵者。标兵和营兵是主力部队,按营的编制组建。此外,明代中后期的守城兵、墩军与夜不收、通事与家丁等,在编制和统领将领方面也一定程度地打上了省镇营兵制的烙印。

第三章,明代省镇营兵制下的兵役制度。《明史·兵制》作者将明代军户的来源分为从征、归附、谪发和垛集四种,然而据《明太祖实录》所载事例,明建国前(元末)及洪武时期军士(军户)来源可分为主动投奔、故元汉军、收编降卒、籍民为兵、罪犯充军、招募等途径。依《明太祖实录》所载可统计数字计算,排在第一位的是各类降军(即《明史》所谓的从征与归附的主体部分),约占70%或稍低些。排在第二位的是垛集军,约占24.5%。排在第三位的是故元遗兵及元军户军,约占5%。排在第四位的是充军,占0.5%或稍高些。在永乐特别是仁宣以后,补充兵员的途径则主要是充军和招募。充军一般要编入卫所。募兵不仅用以充实营伍,也有相反的情况,源于卫所和募兵等的营兵有时也被重新编入卫所,目的是防止逃亡。明中后期,标兵、营兵等成为重要省镇的主力,卫所与招募等共同构成省镇标、营军队的主要来源。在一定意义上说,招募为标、营军队的直接来源,而充军等为标、营军队的间接来源(充军要先入卫所)。

第四章,省镇营兵制的调兵及指挥体系。①《明实录》等有关资料表明:朱元璋(特别是在其晚年)注意让五军都督府和兵部互相牵制,使二者既有分工,又互相合作,或者在相同军务中分别负责不同环节,或者同一事务此场合命兵部完成而彼场合则令五府承担。建文以后,兵部地位超过五府。②明代军事指挥系统包括文臣、武将和内臣。明代省镇负责军务的文臣主要包括督师、经略、总督、巡抚、提督、诸道(分守道、分巡道、兵备道等)和厅官。其中巡抚之下兼辖军卫与有司的官员为守、巡、兵备道。明末在道之下设有厅官,指府同知、通判或州判官驻扎一地,拥有军事等权力,形成了巡抚—诸道—厅官上下体系。③明代省镇营兵制下武将的统领格局是,总兵负责一镇防务,参将在总兵之下负责一路防区,守备在参将之下负责以某城堡为中心的一小片辖区,形成了总兵—参将—守备上下体系。副总兵佐助总兵称协守,后来有的镇也增设副总兵各负责一协,一镇多协的副总兵取代了原来的分守参将。游击一般往来防御无固定防区,听总兵、巡抚节制。④明代各省镇内臣,除了镇守以外还有分守、守备内臣,以镇守内臣地位最高。所以,这项成果用“镇戍内臣”的提法来概括省镇内臣(不包括珠池诸内臣)。

第五章,明代省镇营兵制的编制。明代省镇营兵制的发展可分为两大时期、五个阶段(明前期分洪武、永乐到正统两大阶段,明中后期分景泰到弘治、正德至万历、天启崇祯三个阶段)。明代省镇营兵制,萌芽于洪武末期。仁宣、正统时期的巡哨军及早期“游兵”由“马队”构成,至迟景泰时期北边明确了营伍编制,并已分营常操。同时期的京营则实行团营制。正德以后到万历时期,以北边为代表的、防御蒙古(及倭寇)的营兵有很大发展,诸镇设立了正兵营、奇兵营、游兵营、援兵营,并且完善了互相配合的镇戍体系。明中后期以北边为代表的营的建置,可概括为营、司、队、伍之制,或称为营、部、司、队、伍之制。省镇营兵建置与卫所编制有所不同,前者出现的原因,除了受明代以前古代兵制及明代京营兵制的影响外,主要还是实战需要的推动。

第六章,明代省镇军队的后勤供应。明代北边的军费主要由属于中央财政的起运中支出,北边以外的省镇军费主要从存留(国家财政用于地方者)中支出,这反映了明朝对北边的重视。北边等地的军费,以及宫廷开支、藩王禄米、官员贪污等等,消耗了明王朝大量财富。为弥补财政亏空,明廷实行了加派,而加派最终把边兵、饥民逼上梁山。农民起义和后金(清)内外打击,明王朝宣告灭亡。

第七章,明代全国镇守总兵及相关武将镇戍区的分合演变。各镇的镇守武将或镇守总兵的设立及其辖区的分合变化,与明代各地内忧外患的轻重缓急形势息息相关。从镇的分布来说,蒙古威胁严重的北边是镇守总兵及军镇密布的地区,一般一省设立数镇(如陕西便设立了四五个镇);北边以外的其他地区,一般是以省为单位设镇,而且有时于数省设立一镇。明代北边、沿海、西南及内地等区域设立的总兵等,绝大多数都有同名巡抚与之相配,只有个别晚设立的总兵例外。从辖区上看,镇守总兵与该地的巡抚辖区大体一致,但有的略有差异,如蓟州镇,嘉靖二十年(1541年)前后该总兵负责北直隶北部的沿边地带,而该巡抚除了总兵辖区外也包括通州、霸州、涿州等地。在镇戍制度上,明代中后期巡抚的存在,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视为一镇的建立:如在保定地区,起初设立分守副总兵,因为该分守副总兵之上有巡抚,所以也可视为一个独立防区或者镇(四川松潘等地也有类似情况),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巡抚与各镇的设立有关这一事实。明代总兵、巡抚设立的这种亦步亦趋之情况,一方面说明文武分开后总兵无民事权和筹饷权,需要巡抚等文臣与之合作。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方面,是明廷有意让总兵、巡抚互相牵制并以文制武,从而监督总兵,并维持地方的权力均衡。

第八章,浙江、云南、宣府三个典型省镇营兵制将领等的设置及演变。对三镇营兵制将领体系所进行的个案考察表明:镇戍将领的设立及省镇营兵制的实行是实战需要促动的结果。卫所正军虽然是由现役军人组成的常备军或准常备军,但卫所逐渐成为储兵单位。在省镇营兵制下,总督、巡抚、总兵等,都强调遇到军情要组织防卫,某种程度上属于持续的军事动员体制。这种军事动员体制的出现,是实战需要逼迫的。浙江在嘉靖以前曾设总督备倭都司,嘉靖间倭患猖獗,明朝于该省设立了地位更高的总兵等将领,并选卫所兵、募兵等组成标、营军队。

第九章,明代卫所——省镇营兵制下的军事屯堡。成果所言“屯堡”指带有防御工事的军事屯堡。明代基层社会组织,除了宗族、里甲、乡村、保甲、会馆、结社等以外,屯堡在一定意义也可列入其间,明代君臣在下传政令时往往将屯堡与乡村并称。明代屯军实行军事化管理,但屯军实行战斗编制没有维持很长时间。许多屯堡远离卫所又不属于州县官管理,容易形成治安漏洞或隐患。明朝也曾在一定程度上加强对屯堡的控制,使可能成为治安隐患的屯堡军丁,成为治安乃至边防的维持力量之一。而屯堡也拱卫长城及城池,承担着护屯、出饷、供兵、防守、养马、中转递运等功能。

第十章,总论。在京师以外的省镇地区,明朝前期的军制总体来说是以卫所制为主;明中后期,以卫所制为基础而又有别于卫所制的省镇营兵制居主导地位,此时都司卫所地位下降,但仍然对省镇营兵制起辅助性的支撑作用。明代省镇营兵制虽有非经制的一面,但其基本特点及精神还是十分明显的。主要表现在:挑选精壮,诸营合作;营、队操练,兵将相识;以文督武,大小相制;各守信地,互相配合;以守为主,不乏进攻。此五点从总体来说属于积极的方面。明代省镇营兵制也存在弱点,表现在:分权失当,中制颇严,责罚太过,兵源不继,筹饷失当等。明代省镇营兵制虽不无局限,但在营司队伍编制、兵将关系、指挥体制方面进一步加强建设,丰富了中国古代军制的有关内容。该制度盛行于明代中后期,且为清绿营兵制所效法,说明明代省镇营兵制有可取之处。

这项成果在研究过程中,注意列表进行分析,并用数字统计的结果来说明问题;个别地区的考察与全国宏观情况相结合;既注意制度的规定,更注意制度的演变和执行层面,用具体事例来说明将领等的职掌;用现代军事理论框架来构建成果的章节,虽然增加了研究难度,但有利于保持系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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