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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从前存在过血缘家庭吗?——介绍一个论点,谈一点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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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笔者在翻译一本书,叫做《婚姻和家庭的起源》,作者是苏联历史学博士Ю.И.谢苗诺夫。这位作者声明他是拥护摩尔根学说的,但对摩尔根关于血缘家庭和普那路亚家庭的理论,提出了疑问。他认为,就婚姻家庭关系的历史发展阶段来说,人类历史上并不存在血缘家庭这样一个阶段。从现代科学资料来看,提出血缘家庭是没有根据的。

谢苗诺夫指出,摩尔根提出血缘家庭的唯一证据是夏威夷人的亲属制度。而现在已经查明,在欧洲人到达以前,夏威夷人那里存在的婚姻家庭形式是对偶婚姻和对偶家庭,并且已开始向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和家庭过渡。当时,夏威夷人的社会发展处于前阶级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阶段;主要生产部门是农业,并且有了手工业;早期阶级关系已经出现,国家已经形成。夏威夷人的亲属制度也完全不能说明血缘家庭曾经存在过。“比如,在夏威夷亲属制度中,丈夫和兄弟用不同的名称称呼,妻子和姐妹也用不同的名称称呼。可是在血缘家庭中,姐妹同时是妻子,兄弟同时是丈夫;姐妹和妻子应当用一个名称称呼,兄弟和丈夫也应当用一个名称称呼。在血缘家庭中,丈夫的父母应当同时是妻子的父母,所以应当用同一个名称称呼。可是在夏威夷亲属制度中,丈夫的父母与妻子的父母却用不同的名称称呼。像这样的例子可以列举很多。”1686828摩尔根是受骗了,受了那些当时在夏威夷群岛上向他提供资料的美洲传教士们的骗了。这些传教士带着欧洲人固有的关于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关系的僵化眼光,抱着猎奇的态度,大量描写所谓夏威夷人的淫荡生活。而事实证明,这些传教士们的证词是远离现实的。同时,摩尔根在创立他的婚姻家庭进化理论体系时,对于已经看到的夏威夷人亲属制度中与血缘家庭相矛盾的亲属称谓,也没有做任何解释,而是简单地当作偶然现象忽略了。这样,就造成了摩尔根关于血缘家庭的错误构想。谢苗诺夫还说,自摩尔根逝世到现在近百年来,民族学资料,以及考古学、生物学等资料,大大丰富起来了。但是,仍然没有任何资料证明人类从前存在过一个血缘家庭的历史阶段,也不能证明存在过普那路亚家庭。因此,他断言,在人类历史上从来就没有过血缘家庭。

那么,从乱婚到对偶婚姻,这中间的婚姻家庭形态是怎样的呢?这位作者提出了“两合氏族群婚”(групповой,дуально-родовой брак)这样一个概念。

谢苗诺夫指出,从前的人是动物,是走上向人的方向发展的道路的动物。在高等动物的群居生活中,不论攫取食物还是两性关系,所遵循的都是优势原则。可是从动物向人迈出的第一步,则是从以群为单位的生产开始的。也就是说,食物要通过群的生产来获得;食物的分配,大体上是按照平均的原则进行的。在两性关系方面,按照优势原则,成年雄性为争夺雌性的角逐会使群的组织解体;而群一旦解体,生产就不能进行,人就会被饿死,或被其他动物吃掉;如果要进行生产,就必须组成群,那么就必须在群内禁止一切性行为——否则只有回到现代黑猩猩那样的生活方式上去,这又是不可能的。可是,如果在群与群之间也没有性行为,那么人本身的生产就会停止,人类就会灭亡。因此,在人类形成的“原初时刻”,食物分配关系和两性关系不可能在同一个生产群体中同时出现,因而在同一群体的不同场合就同时发生了食物禁忌和性禁忌:为了生存的需要,人们把大部分时间放在以群为单位的生产和分配方面,而只有很短暂的时间使群体解散,进行性关系交往。这种性交往活动是按周期进行的。所谓原始的乱婚,只能这样理解。从这里,谢苗诺夫引出了氏族的概念。最初的氏族,就是单纯进行生产和分配的群体。在氏族内部只存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关系和产品的分配关系,而没有性关系(性禁忌);另一方面,在不同的氏族之间,只允许有性交关系,而不允许有食物分配关系(食物禁忌)。当按周期的性交往活动在相对固定的(往往是邻近的)氏族之间进行时,就出现了作者所称的“两合氏族群婚”。这时,一个小孩从出生的时刻起,就知道他(她)在哪里参加生产和分配;当性成熟以后,他(她)也就知道是同哪一个氏族的异性进行性关系交往。谢苗诺夫认为,只有在这个时候,人类才真正摆脱了动物界,才开始有了人类社会。因为氏族内部的生产和分配关系,无疑是社会关系,而氏族之间的婚姻关系(“两合氏族群婚”)也纯粹是社会关系——人本身生产的生产关系了。这两种关系都是人类社会独有的,而动物界从来没有过,也不可能存在的。这时,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本身的生产,并列地存在于两种不同的社会领域中;物质资料生产只能间接地影响到人本身的生产,反之也是一样。

以后,随着生产的发展,居住地域的接近,生产上闲暇时间的延长,在这种群婚关系中相对稳定的性伴侣开始出现。正是在这个时候,开始了向对偶婚姻和对偶家庭的过渡,但群婚并没有消失。

请注意,历史学博士Ю.И.谢苗诺夫阐述以上论点时,援引了大量的现代科学资料,并且理论论述也很严密周详。笔者这里仅仅是介绍他的论点。笔者认为,谢苗诺夫关于区分动物群体关系(按优势原则)和人类社会关系(按生产原则)的观点,关于氏族的发生、氏族的确切含义的观点,都是颇有见地的。特别是他提出的在对偶婚姻出现之前,物质生产和人本身生产相隔离、相并行,又间接地相互制约的理论,十分值得重视。运用这个理论谢苗诺夫把氏族的产生推向了人类历史的最前端,做出了“氏族是第一个真正的社会组织”1686829的结论1686830。这样,就把人类历史最早阶段上的两种生产之间的关系述说明白了,从而解决了许多长期以来不能得到完满解释的问题。比如,在原始时代的早期和中期,究竟是物质资料生产起主导作用,还是人本身的生产起主导作用?如果是前者,为什么当时的社会关系恰恰是血亲关系1686831?如果是后者,又为什么用生产工具的特征来划分原始社会的不同历史阶段?比如,生产力十分低下,为什么就一定要进行血族通婚呢?原始人群之间相距甚远,是血族通婚的充分根据吗?如果一开始就有两个人群,他们之间相距并不甚远(现在考古学可以证明有这种情况),那又怎么样呢?关于血缘家庭和普那路亚家庭当然还可以提出更多的疑问,使其难以得到具有历史必然性的认同。笔者虽然没有把握说这种“两种生产相分离”的理论就一定正确,但觉得这是一种面对生产力十分低下的状况,最容易使人理解,最少自相矛盾的理论。它也是一种将人理解为“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语)与动物相区别的较为合理的理论。由此,又想到我们国家的一个实例,也在这里谈一点感想。

关于永宁纳西族的阿注婚姻,有一个问题一直萦绕在我心中。为什么这种婚姻形式能够一直延续到民主改革前?它之所以延续下来的特殊的历史依据是什么呢?如果说,在元代以前永宁纳西族人民是完全处于原始社会状态中,那么从1253年归元朝忽必烈统辖之后,这里就输入了封建领主制的生产关系。这种封建领主制的生产关系为什么竟然与男不娶、女不嫁的阿注婚姻关系并行不悖地存在了七百年有零呢?笔者做了这样一个设想,就是当元朝输入封建领主制的生产关系的时候,永宁地区的社会结构恰恰处在两种生产——物质资料生产和人本身生产——相分离的状态中,就是谢苗诺夫所说的“两合氏族群婚”的状态中1686832。封建领主制的生产关系以及后来不断传入的较先进的生产工具(铁制农具),把原来的氏族改造成了封建经济的基本基层单位——当地人叫做“衣杜”。但是,人本身生产的生产关系——婚姻关系,却一直与封建的经济关系处在相互分离的状态中。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生产上闲暇时间的增多,原来的群婚按照它本身的规律向对偶婚姻过渡,结果就形成了现在的阿注婚姻。换句话说,正是经济关系和婚姻关系相分离的特殊的社会结构,造成了阿注婚姻与封建领主制经济并存的奇观。如果真是这样,那么第一,这个事实是关于两种生产相分离的理论的一个佐证。第二,这个事实说明,不仅在原始社会,生产力十分低下,没有任何剩余产品的情况下,两种生产是相分离的;而且在物质产品有了一定剩余的阶级社会中,在某些特定的场合——比如,像外来的先进生产工具和先进生产关系,恰恰在本地区两种生产相分离的情况下输入进来的这种场合——也会使两种生产相分离的状态持续下去,使婚姻关系(人本身生产的社会关系)很少受到物质生产关系发展变化的影响。由此看来,那种认为自从人类产生的时候起就是物质资料的生产直接决定着人本身的生产的观点(过去许多苏联学者明明知道恩格斯不同意这种观点,却硬要坚持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而那种认为一切婚姻形式都必须以社会经济结构为转移的看法,也存在绝对化的片面性。物质资料生产和人本身生产之间的关系毕竟是两种物质性生产之间的关系,它们是互相制约的。因此,在一般地承认经济关系对婚姻关系的重要制约作用的同时,仍然应当承认这两种生产关系的相对独立性,具体分析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具体地探求它们之间关系的历史发展,而不应当用一些僵硬的公式去束缚活生生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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