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表2
这就是说,在“我的妻”这个范畴里,我的妻与我的妻之姊妹,自然互称姊妹,这些姊妹与我的兄弟之妻则互称“普那路亚”;但这种“普那路亚”的范畴绝不包括我的姊妹,作为“我的妻”的“普那路亚”们对我的姊妹是称“开考埃卡”,我的姊妹对她们也称“开考埃卡”,双方绝不会互称“普那路亚”的。同样,在“我的夫”这个范畴里,我的夫与我的夫之兄弟,自然互称兄弟,这些兄弟与我的姊妹之夫则互称“普那路亚”;但这种“普那路亚”的范畴绝不包括我的兄弟,作为“我的夫”的“普那路亚”们对我的兄弟也另有称谓,也称“开考埃卡”。这样,就进一步把婚姻关系的范围确定下来,而与兄弟姊妹的关系严格区分开了。原来,被下一辈人称做“父亲”、“母亲”的人,并非全是兄弟姊妹——异性的“我的妻”与“我的夫”之间不是兄弟姊妹,同性的“普那路亚”、“开考埃卡”也非兄弟或姊妹,而他们都被下一辈的人称做“父亲”和“母亲”。同时,被上一辈人称做“儿子”、“女儿”的人,虽然确属兄弟姊妹,但又确实不是夫妻;上一辈人对所有儿子的“我的妻”和所有女儿的“我的夫”统称“胡瑙那”[hǔ-no’-nǎ,在直系方面还有性的区别,即称“我的媳”(hǔ-no’-nǎ wä-hee’-na)和“我的婿”(hǔ-no’-nǎ kä’-na)]。这些都明白无误地列在表里,绝不会混淆。而如果我们再把“马库厄胡那埃”(对公公、婆婆、岳父、岳母的称谓)这样的个体称谓以及兄弟姊妹之夫的称谓——“开考意卡”(käi-ko-ee’-kä,与“开考埃卡”只差一个音节)也放进去一起考虑,我们就会毫不犹豫地得出结论:夏威夷人的亲属制度所反映的根本不是摩尔根所说的血缘婚姻和血缘家庭,而是摩尔根所说的普那路亚婚姻和普那路亚家庭,也就是兄弟共妻姊妹共夫但其中存在主妻和主夫这样的婚姻形式,以及由该婚姻形式所产生的亲属关系。
得出这样的结论,并不奇怪。笔者在另一篇文章中曾经谈过,亲属制度是婚姻形式及其产生的亲属关系的权利意志形式,一定的婚姻形式及其产生的亲属关系只有通过与其相适应的一定的亲属制度才能实现。
“夏威夷群岛和波利尼西亚其他各地一样,兄弟和姊妹之间的婚姻,照例是被禁止的,不同生母的兄弟姊妹之间的婚姻也是被禁止的,但严格到怎样的程度,现在无法断定(请注意,这是氏族外婚制消失以后所造成的‘无法断定’——笔者)。这与人们所知道的夏威夷群岛曾有亲兄弟姊妹之间结婚的事例并不矛盾,这些例外的事情仅见于首领等级之中,并且是出于系谱和宗教方面的理由。”
夏威夷人中的普那路亚婚姻是“群婚晚期阶段的一种变形,是贵族氏族(指贵族等级中的世系联系,并非典型意义上的‘氏族’——笔者)中还保留着的一种群婚的残余形式”。“夏威夷群岛通常的婚姻形式,和波利尼西亚其他地区一样,是对偶婚;已开始向一夫一妻制的婚姻过渡。”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作为“例外的事情”的“亲兄弟姊妹之间结婚的事例”没有反映到亲属制度之中;“已开始向一夫一妻制的婚姻过渡”的情况,也还没有反映在亲属制度之中——因为一夫一妻制婚姻所形成的亲属关系,与夏威夷人亲属制度中反映普那路亚婚姻的婚姻关系及姻亲关系的亲属称谓是互相矛盾的;只有普那路亚婚姻和作为“通常的婚姻形式”的“对偶婚”反映到了亲属制度之中,而且是以更概括、更一般的形式完整而准确地反映出来的。这种情况清楚地表现了亲属制度的概括性、稳定性和相对独立性——这是摩尔根也看到并且坚持了的;同时,又说明亲属制度是对现实中占主导地位的婚姻形式及其产生的亲属关系的反映。它不可能与现实的婚姻形式和亲属关系完全脱节——这又是摩尔根走过头了的地方。
在这里,我们还可以比较一下夏威夷人的亲属制度与同它列在同一张表里的洛特马人的亲属制度,也可以说明一下关于简单和复杂的问题。我们看到,洛特马人的亲属制度比夏威夷人的亲属制度更加简单,凡属夏威夷人称“我的婿”、“我的媳”的地方,洛特马人都改称“我的孩子,男”、“我的孩子,女”,即儿子、女儿了;夏威夷人称公公、婆婆、岳父、岳母的称谓,也改为与父、母称谓相同的了。然而,“我的妻”和“我的夫”却完全变成了个体称谓,在夏威夷人的“我的妻”中分别出了“我的大姨、小姨”(homfue),在夏威夷人的“我的夫”中也分别出了“我的大伯、小叔”(也称homfue)。如果按照摩尔根只看简单复杂,只看上下辈关系的眼光,那就不仅会得出洛特马人的亲属制度比夏威夷人的亲属制度更加古老的结论,而且会得出洛特马人的亲属制度证明着绝对的血缘婚姻和血缘家庭的结论。可是,如果从直接反映婚姻关系和非婚姻关系的证据,即同辈之间的亲属称谓上看呢?一方面,夏威夷人亲属制度中标明普那路亚群婚及其产生的亲属关系的称谓全部消失了(对于摩尔根来说,就是全部变为血缘婚姻的证据了),另一方面标明个体婚姻及其产生的亲属关系的称谓却明显地单独列出来了(对于摩尔根来说,则当作偶然现象舍弃不问了)。谁都知道,标明群婚——哪怕像普那路亚群婚这种群婚的残余形式——的亲属制度比仅仅标明个体婚姻而不标明群婚的亲属制度更加古老,因此,洛特马人的亲属制度肯定比夏威夷人的亲属制度要晚近些,难道因为它更简单就能否认这一点吗?如果说夏威夷人的亲属制度还没有反映“已开始向一夫一妻制的婚姻过渡”的情况,那么对于洛特马人的亲属制度就不能这样说了,因为这里并不存在与一夫一妻制婚姻及其亲属关系相抵触的称谓。文明社会里的叙述式亲属制度,大约就是从类别式亲属制度一直简化到像洛特马人这样的亲属制度时开始形成的。所以,简单并不一定意味着古老,在氏族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特定历史时期,由于群婚形式的逐渐消失而造成的亲属制度的简化,倒是证明着它的晚近。
许多同志还提到中国西双版纳景洪县基诺族的亲属制度,在此也谈一点看法。多年研究基诺族的学者杜玉亭同志认为,基诺族的亲属制度比夏威夷人的亲属制度更加古老。我同意这样的结论。但我觉得,基诺族亲属制度之所以古老并不是因为它简单,而是因为它还保留着一个单独的称谓——“阿居”(at tpyt),即母亲的兄弟——舅舅。虽然父母辈既有男女两性共用的称谓(“阿俄”、“阿科”),也有两性分别相称的称谓(“阿布”、“阿嫫”、“阿赤”、“阿美”),但是把舅舅单独列出来与任何别的称谓都不相重合的情况,却表明舅舅这个称谓既不属于马来式亲属称谓(马来式亲属制没有这样的称谓)也不属于叙述式亲属称谓(因为没有把舅母也单独列出来),而是图兰—加诺万尼亚式亲属制度的残余
我们的妻——实际只指自己一个人的一个妻子。
我们的夫——实际只指自己一个人的一个丈夫。
车饶——“这是兄弟姊妹及远近从表兄弟姊妹的通性共称”,而且“包括姊妹的丈夫,丈夫称妻的兄弟姊妹等”。
阿朔——“只包括哥哥、嫂子、姐姐、姐夫及父母双方的一切远近从表的哥哥、嫂子、姐姐、姐夫、妻的兄嫂等”。
涅饶——“弟弟、妹妹及父母双方的一切远近从表之弟弟、妹妹,夫妻双方的弟弟、妹妹、妹夫、弟媳等”
从这里可以看到,标明婚姻关系的称谓与标明兄弟姊妹(包括兄弟的妻子、姊妹的丈夫)关系的称谓并不相重复,这说明基诺族的亲属制度也不是所谓血缘婚姻和血缘家庭的证据。关于“我们的妻”、“我们的夫”之中“我们”这样一种说法,杜玉亭同志曾向基诺族同志提出“为什么名不符实”的问题,得到的回答是:“害羞,我的妻这话不好意思出口。”
总之,马来式亲属制度不能证明摩尔根所说的血缘婚姻和血缘家庭,既不能证明这种婚姻家庭形式发生在氏族社会之前,也不能证明这种婚姻家庭形式在氏族社会之后的现实存在。如果借用上述夏威夷人婚姻状况的一点说法,那么可以这样说,马来式亲属制度证明血缘婚姻和血缘家庭的合理程度,仅仅在于氏族外婚制被打破以后,使得原属于同一氏族(或同一外婚制胞族)的“不同生母的兄弟姊妹之间的婚姻”被禁止到什么程度“无法断定”;至于摩尔根所说的“这种婚姻开始于嫡亲兄弟姊妹之间的通婚,随着婚姻制度的扩大,才逐渐发展到从兄弟姊妹”
现在谈第二种证据——“兄”“妹”通婚的现实例证。首先,这些例证都处于氏族社会之后,因而像马来式亲属制度一样不可能穿过氏族外婚制的历史阶段而一直上推到氏族社会之前,就是说,它不是氏族社会之前存在过的所谓血缘婚姻和血缘家庭的残留物,而是氏族解体以后,至少也是氏族解体过程中新发生的现象。所以,这些例证都不能作为氏族社会之前存在过血缘婚姻和血缘家庭的证据。其次,这些事例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同胞兄弟姊妹通婚的个别事例,像夏威夷人“出于系谱和宗教方面的理由”、“仅见于首领等级之中”的“亲兄弟姊妹之间结婚的事例”,以及人们常常提到的我国永宁纳西族同胞兄弟姊妹通婚的个别事例,当然还可以举出古希腊、古埃及的事例。但这些“事例”都没有构成独立的婚姻形态,即使在氏族社会之后一般也只能算作个别的社会现象,或者是出于特殊的社会原因,或者纯粹是私人事件,不为社会所承认,因此分析它也就没有多大意义。对于这种情况,摩尔根曾当作“个别事例”而排除于他的血缘婚姻和血缘家庭概念之外
“经过成年礼后年龄相近的青年们形成一个互相通婚的集团,这在基诺话中叫‘巴少体则’,即亲爱的通婚的班辈。事实上,基诺族的夫妻过去基本上都属于成年礼中结成的同班辈的伴侣。”“成年礼后的‘巴少体则’中的亲密伙伴中,除了同胞兄妹外,习惯法中仍允许血缘氏族内的男女恋爱甚至结婚。”“据在札果寨六十岁以上老人中调查,这里发生的血缘氏族内的恋爱同居和结婚的事例约占同班辈伙伴总数的三分之一。值得注意的是,基诺山腹地还有一个不禁止血缘氏族内婚的村寨——巴朵,直到本世纪五十年代中这个村寨仍只有一个氏族,除了同胞兄妹间禁止通婚外,这里仍在实行着血缘氏族内婚,不仅同年班辈的同亲属辈分间可以结婚,不同的亲属辈分如侄女与叔父间习惯上也可以通婚,因为其婚姻特征在于同年龄班辈——‘巴少体则’(‘巴少体则’的成年礼班辈伙伴,年龄相差三岁左右——笔者引原文的一个注),而不在于是否符合马来亚式亲属制中的同等辈分。”
可见,血缘婚姻和血缘家庭的历史真实性恰恰在于,氏族解体过程中“除了同胞兄妹外”,“允许血缘氏族内的男女恋爱甚至结婚”。巴朵寨孤居深山腹地,情况确有特殊性;但札果寨“血缘氏族内的恋爱同居和结婚的事例约占同班辈伙伴总数的三分之一”的情况,则应当承认是有一定的代表性或典型性的。这样理解的血缘婚姻和血缘家庭与摩尔根所说的血缘婚姻和血缘家庭当然就不能同日而语了,但惟其如此,才是所谓血缘婚姻和血缘家庭的合理限度。
这样理解的血缘婚姻和血缘家庭有三个特点:第一,它不包括同胞兄弟姊妹之间的婚姻,在基诺族那里还不存在这样的婚配,所以才一再申明“除了同胞兄妹外”,甚至巴朵寨也申明“除了同胞兄妹间禁止通婚外”。这与马来式亲属制度完全不反映同胞兄弟姊妹间的婚配的情况,是一致的。第二,作为氏族解体过程中发生的氏族内婚的血缘婚姻和血缘家庭,它不仅不是最古老的婚姻家庭形态,而且也不是独立的婚姻家庭形态,它只占通婚“班辈”人数的大约三分之一。然而我们却不能不重视这个“大约三分之一”,因为它从质的方面标志着氏族外婚制被打破这样一个重大的历史变化。第三,正是这种氏族外婚制被打破,出现氏族内婚的情况,造成了图兰—加诺万尼亚式的亲属制度向马来式亲属制度的转变。如果说,从前只有表兄弟和表姊妹之间才允许通婚的话,那么现在扩大到兄弟姊妹(除同胞兄弟姊妹外)之间的通婚约占全部兄弟姊妹人数的三分之一了;而到了下一代呢,又一个三分之一;传过几代之后,表兄弟与非同胞兄弟,表姊妹与非同胞姊妹之间这些称谓的内涵就没有多大区别了——因为在不分亲疏远近的类别式亲属称谓中,这些亲属称谓之间的区别也就在于是否可以通婚。而对于下一代人来讲,姑母与姨母,叔父、伯父与舅父之间的界限也开始消失,原先与姨母的子女是不能通婚的,与姑母的子女是可以通婚的;与叔父、伯父的子女是不能通婚的,与舅父的子女是可以通婚的,而现在,都可以通婚了。于是原先称姨母为“母亲”但不称姑母为“母亲”,现在都称“母亲”了;原先称伯父、叔父为“父亲”但不称舅父为“父亲”,现在也都称“父亲”了(请注意,以上这些我们是用叙述式的称谓来描述类别式称谓的变化的,这样说容易理解一些)。这就是图兰—加诺万尼亚式亲属制度发生简化,转变为马来式亲属制度的具体情形。它的现实根源显然是氏族内婚的发生。在基诺族的亲属制度中,我们看到“舅舅”这个称谓依然存在;但是也应当看到这个称谓的外延在缩小,其他父母辈的称谓,除“阿布”、“阿嫫”是反映个体婚姻的个体称谓以外,都包括父母之“远近从表”同辈,唯独“阿居”(舅舅)仅包括“母之兄、弟”,这不是比原先的外延已经缩小了的表现吗?至于“阿居”这个称谓以后在基诺族亲属制度中会不会消失,还是直接转变为叙述式的亲属称谓,那当然要看基诺族婚姻形式的具体发展变化。因为基诺族毕竟已经进入社会主义时代的新中国了。
总之,“兄”“妹”通婚的现实例证,由于全部都是氏族解体过程中或者氏族社会之后新出现的婚姻现象,不能证明氏族社会之前存在血缘婚姻和血缘家庭。其中,同胞兄弟姊妹通婚的个别事例,或者出于特殊的社会理由,或者仅仅是个别的私人事件,都只能看做偶然的社会现象,没有普遍意义;只有在氏族解体过程中发生的除同胞兄弟姊妹外的氏族内婚情况,像基诺族的通婚状况那样,可以算作血缘婚姻和血缘家庭的历史真实性,但这与原来意义上的摩尔根所说的血缘婚姻和血缘家庭就完全不同了,而且随着氏族界限的完全消失,这样的历史真实性也即结束了。
主张血缘婚姻和血缘家庭是婚姻家庭发展史上最古老的独立形态的同志所提到的第三种论据,是几乎世界上所有民族都存在的洪水故事中“兄”“妹”通婚的历史传说。其实,这类传说所升华出来的时代也不可能是氏族社会之前,而恰恰是氏族解体过程中出现氏族内婚的情况;而且这类传说的普遍性,还反过来证明着几乎世界上所有民族都曾经历过氏族外婚制被打破、出现氏族内婚的这样一种重大的历史变动。为什么这样说呢?这些历史传说一般都包括三个情节:第一,按照原来的习俗“兄”与“妹”是不准通婚的;第二,后来,由于洪水泛滥、淹没人类,世上只剩下兄妹二人;第三,为了繁衍人类,有神的启示或其他机缘的撮合,终使兄妹成为夫妻。在这里,“兄”“妹”不准通婚是一个不可缺少的历史前提,一切其他情节的安排都是针对这个前提的,都是为了打破“兄”“妹”不准通婚的陈规而存在的。如若去掉“兄”“妹”不准通婚的历史前提,这类传说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然而,“兄”“妹”不准通婚的说法是从何而来的呢?那显然是氏族外婚制的婚姻形式的反映,而不可能是氏族社会之前的什么婚姻形式的反映,因为氏族社会之前还没有过什么“兄”“妹”不准通婚的婚姻形式。即使按照主张氏族社会之前有过作为最古老的独立形态的血缘婚姻和血缘家庭的同志的理解,从杂乱性交状态到禁止上下辈之间的血亲婚配、到同辈之间的所谓血缘婚姻和血缘家庭,在这段时期内“兄”与“妹”之间的两性关系也一直是被允许的,不可能出现“兄”“妹”不准通婚的说法。因此,这类传说,无论看起来怎样古老,也只能是氏族解体过程中出现氏族内婚的情况的反映。而且基诺族的实例还活生生地证明了这一点。就在上述基诺族通婚情况的历史条件下,还存在着基诺族的“巴什”情歌和“巴什”故事。我们再从杜玉亭同志的文章中引录几段事实。
在过新年或上新房的重大庆典上,有一个节目:“由知名歌手或长老领唱众人合唱‘巴什’——血缘氏族内婚的情歌。这种情歌内容丰富,情节细腻,有的‘巴什’描绘氏族内恋人自幼友爱共处,成年后更钟情互爱,最后经过曲折的斗争,终于达到结婚的目的。而在禁止氏族内婚的村寨,‘巴什’的结局就有些不幸,尽管情歌详细描述了他们爱情的忠诚纯洁,但经过种种斗争仍不能结婚,结果双方约定死殉,即死后到祖先居住的‘鬼寨’去结婚。”
“人们讴歌‘巴什’时神情专注异常,随着情节的深入时而充满了欢悦,时而忧怨肃穆,唱到悲切处竟至热泪盈眶,即使年过六旬的领唱的知名歌手——多是长老,也往往声音哽咽,不得不在多次停顿后才继续领唱下去。亲临其境后不禁令人感到,人们所唱的绝非‘兄妹成婚’一类的人类来源传说,而颇似自身经历的非凡际遇。”
“过年的歌舞仪式上人们兴高采烈,齐集长老家(或上新房
“基诺族中不仅有感人的‘巴什’情歌,而且还有许多‘巴什’故事……有的故事已演化成风俗。”“如在巴卡寨(旧称曼卡),就有这样一个氏族内婚的故事:巴卡寨曾有一对氏族内的恋人誓志成婚,但在禁止氏族内婚时遭到村寨长老的阻止,他们到基诺山知名的长老处去求告亦遭否决,可是他们并不灰心,又到傣族的车里土司处去求告,遭否决后更到汉族所在的昆明官府去求告,均告失败。待他们返还到巴卡寨时,齐人高的手杖已磨得手臂一样长。但他们仍不死心,一再到巴别(旧称曼别)寨的长老处去央求,结果感动了巴别寨长老,并在给以种种考验,命其敬献猪头祭祖后,同意了他们结婚。这个故事的结局,已成为习惯法,止到本世纪五十年代前,巴卡寨的氏族内婚者如誓死成婚,仍按这一古俗手捧猪头到巴别寨长老处去请求,只有待巴别寨长老给以考验并用猪头祭祖后,他们才能成婚。”
请看,这里的“兄”“妹”通婚故事是多么亲切、生动、具体、现实啊!在这里,我们不仅看到了“兄”“妹”通婚的历史传说的原生形态,而且联系基诺族现实的通婚状况我们还为传说中“兄”与“妹”这两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找到了确定的答案。原来,传说中所说的“兄”与“妹”是指同一氏族但非同胞兄妹的那些兄弟姊妹们,换句话说,这种“兄”与“妹”原来是类别式的亲属称谓,更确切地说是图兰—加诺万尼亚式亲属制度中的“兄弟”与“姊妹”——虽然基诺族的现行亲属制度中这种称谓已经消失,已经发生简化(与“表兄弟”、“表姊妹”合起来了),但从基诺族的“巴什”情歌和“巴什”故事可以看出,这样的称谓在基诺族过去的历史上一定是存在过的。这样的“兄”“妹”通婚故事,与其说是对“兄”“妹”通婚的赞颂,倒不如说是对过时的氏族外婚制陈规的抗议。难道其他“兄”“妹”通婚的历史传说就不如此吗?可见,不能把“兄”“妹”通婚的历史传说放到氏族社会之前。
在基诺族的“巴什”情歌、“巴什”故事中,没有看到“洪水泛滥、淹没人类”的情节。关于“洪水”问题,有的学者把它与战争联系起来考察
主张血缘婚姻和血缘家庭是婚姻家庭发展史上最古老的独立形态的同志,虽然提到的前三种证据都处于氏族社会之后,或者氏族解体的过程中,可是所做的结论,却比摩尔根还要古远。摩尔根当时对人类历史的估计不过“十万年或二十万年之久”
以上这些,就是我对血缘婚姻和血缘家庭的看法,不揣浅陋谈出来,恳切地希望同志们批评指正。
');" class="a2">收藏我在几篇文章中都提到,摩尔根所说的血缘婚姻和血缘家庭是不存在的。可是一直没有较全面地谈谈自己的看法。有同志写文章批评了这个观点,也有同志在讨论中同我谈过这个问题,都使我深受启发和教益。但从学术研究的角度出发,我至今仍然坚持着自己的看法。现在较全面地单独谈谈这个问题,以和学术界的同志进一步商榷。
主张血缘婚姻和血缘家庭是婚姻家庭发展史上最古老的独立形态的同志,共提出四种论据:(1)马来式亲属制度;(2)“兄”“妹”通婚的现实例证;(3)“兄”“妹”通婚的历史传说;(4)三四十万年前的古人类学资料。我们就按照这个顺序谈谈这些证据究竟证明的是什么,能不能证明所谓血缘婚姻和血缘家庭是最古老的、标志着一个独立阶段的婚姻家庭形态。我们还是从摩尔根谈起。
大家知道,摩尔根据以论定血缘婚姻和血缘家庭是婚姻家庭发展史上最古老的独立形态的唯一证据是马来式的亲属制度。摩尔根说:“作为家族制中最早和最古老的形式的这种家族,即使在最低级的蒙昧部落中也已不复存在了。”“有史以来,在野蛮民族甚至在文明民族之中,也曾有过兄弟与姊妹通婚的个别事例;但是,这却截然不同于以这种婚姻为主体,以这种婚姻为社会制度基础的社会状况中那种兄弟姊妹集体相互通婚的习俗。”“血婚制家族(即血缘婚姻和血缘家庭——笔者)的存在必须由这种家族本身产物以外的证据来证明。”“证据是在一种亲属制中找到的……这种亲属制就是马来亚制(即马来式亲属制度——笔者)。”
摩尔根之所以把马来式亲属制度看做比图兰—加诺万尼亚式亲属制度更加古老的,因而是最古老的亲属制度,除了因为它“简单”以外,更重要的原因还在于,摩尔根受到当时所掌握的民族学资料的限制,对具有马来式亲属制度的民族的社会发展程度估计得过低了,他认为这些民族一般都处于氏族社会之前的历史阶段。比如,对于具有马来式亲属制度的典型形式的夏威夷人,摩尔根就说过“当时(指19世初海兰·宾汉牧师在夏威夷做传教士的时候——笔者)的夏威夷人尚未到达氏族组织的阶段”
再谈马来式亲属制度所反映的婚姻形式和亲属关系究竟如何,它能不能作为血缘婚姻和血缘家庭的证据的问题。摩尔根《古代社会》的第三编第二章是专门论述血缘婚姻和血缘家庭的。他把这种婚姻家庭形式描述成这样:按照马来式的亲属制度,“这种婚姻关系推广到一切承认存在兄弟姊妹关系的地方;每一个兄弟有多少亲姊妹和从姊妹,就有多少妻子,每一个姊妹有多少亲兄弟和从兄弟,就有多少丈夫。婚姻和家族看来就是按这种行辈或范畴组成,并与之长久共存”
从这两组称谓可以看到,“我的妻”包括三项——我的妻(可以理解为“主妻”,指一个女子)、我的妻之姊妹和我的所有兄弟之妻,但不包括任何一个“我的姊妹”。“我的夫”也包括三项——我的夫(可以理解为“主夫”,指一个男子)、我的夫之兄弟和我的姊妹之夫,但不包括“我的兄弟”(这里,女子的“我的兄弟”只列出了直系兄弟,可能由于氏族解体,女子出嫁等原因,使得旁系兄弟的称谓意义不大之故)。这就已经表明婚姻关系与兄弟姊妹关系不相重合。此外,还有两个称谓可以进一步证明这种不相重合的情况,一个是处于同一个婚姻集团的同性之间的称呼——“普那路亚”(pǔ-na-lǔ-ä),另一个是处于不同婚姻集团的同性之间的姻亲关系的称呼——“开考埃卡”(käi-ko-a’-kä)也列在下面(见表2)。
表1
表2
这就是说,在“我的妻”这个范畴里,我的妻与我的妻之姊妹,自然互称姊妹,这些姊妹与我的兄弟之妻则互称“普那路亚”;但这种“普那路亚”的范畴绝不包括我的姊妹,作为“我的妻”的“普那路亚”们对我的姊妹是称“开考埃卡”,我的姊妹对她们也称“开考埃卡”,双方绝不会互称“普那路亚”的。同样,在“我的夫”这个范畴里,我的夫与我的夫之兄弟,自然互称兄弟,这些兄弟与我的姊妹之夫则互称“普那路亚”;但这种“普那路亚”的范畴绝不包括我的兄弟,作为“我的夫”的“普那路亚”们对我的兄弟也另有称谓,也称“开考埃卡”。这样,就进一步把婚姻关系的范围确定下来,而与兄弟姊妹的关系严格区分开了。原来,被下一辈人称做“父亲”、“母亲”的人,并非全是兄弟姊妹——异性的“我的妻”与“我的夫”之间不是兄弟姊妹,同性的“普那路亚”、“开考埃卡”也非兄弟或姊妹,而他们都被下一辈的人称做“父亲”和“母亲”。同时,被上一辈人称做“儿子”、“女儿”的人,虽然确属兄弟姊妹,但又确实不是夫妻;上一辈人对所有儿子的“我的妻”和所有女儿的“我的夫”统称“胡瑙那”[hǔ-no’-nǎ,在直系方面还有性的区别,即称“我的媳”(hǔ-no’-nǎ wä-hee’-na)和“我的婿”(hǔ-no’-nǎ kä’-na)]。这些都明白无误地列在表里,绝不会混淆。而如果我们再把“马库厄胡那埃”(对公公、婆婆、岳父、岳母的称谓)这样的个体称谓以及兄弟姊妹之夫的称谓——“开考意卡”(käi-ko-ee’-kä,与“开考埃卡”只差一个音节)也放进去一起考虑,我们就会毫不犹豫地得出结论:夏威夷人的亲属制度所反映的根本不是摩尔根所说的血缘婚姻和血缘家庭,而是摩尔根所说的普那路亚婚姻和普那路亚家庭,也就是兄弟共妻姊妹共夫但其中存在主妻和主夫这样的婚姻形式,以及由该婚姻形式所产生的亲属关系。
得出这样的结论,并不奇怪。笔者在另一篇文章中曾经谈过,亲属制度是婚姻形式及其产生的亲属关系的权利意志形式,一定的婚姻形式及其产生的亲属关系只有通过与其相适应的一定的亲属制度才能实现。
“夏威夷群岛和波利尼西亚其他各地一样,兄弟和姊妹之间的婚姻,照例是被禁止的,不同生母的兄弟姊妹之间的婚姻也是被禁止的,但严格到怎样的程度,现在无法断定(请注意,这是氏族外婚制消失以后所造成的‘无法断定’——笔者)。这与人们所知道的夏威夷群岛曾有亲兄弟姊妹之间结婚的事例并不矛盾,这些例外的事情仅见于首领等级之中,并且是出于系谱和宗教方面的理由。”
夏威夷人中的普那路亚婚姻是“群婚晚期阶段的一种变形,是贵族氏族(指贵族等级中的世系联系,并非典型意义上的‘氏族’——笔者)中还保留着的一种群婚的残余形式”。“夏威夷群岛通常的婚姻形式,和波利尼西亚其他地区一样,是对偶婚;已开始向一夫一妻制的婚姻过渡。”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作为“例外的事情”的“亲兄弟姊妹之间结婚的事例”没有反映到亲属制度之中;“已开始向一夫一妻制的婚姻过渡”的情况,也还没有反映在亲属制度之中——因为一夫一妻制婚姻所形成的亲属关系,与夏威夷人亲属制度中反映普那路亚婚姻的婚姻关系及姻亲关系的亲属称谓是互相矛盾的;只有普那路亚婚姻和作为“通常的婚姻形式”的“对偶婚”反映到了亲属制度之中,而且是以更概括、更一般的形式完整而准确地反映出来的。这种情况清楚地表现了亲属制度的概括性、稳定性和相对独立性——这是摩尔根也看到并且坚持了的;同时,又说明亲属制度是对现实中占主导地位的婚姻形式及其产生的亲属关系的反映。它不可能与现实的婚姻形式和亲属关系完全脱节——这又是摩尔根走过头了的地方。
在这里,我们还可以比较一下夏威夷人的亲属制度与同它列在同一张表里的洛特马人的亲属制度,也可以说明一下关于简单和复杂的问题。我们看到,洛特马人的亲属制度比夏威夷人的亲属制度更加简单,凡属夏威夷人称“我的婿”、“我的媳”的地方,洛特马人都改称“我的孩子,男”、“我的孩子,女”,即儿子、女儿了;夏威夷人称公公、婆婆、岳父、岳母的称谓,也改为与父、母称谓相同的了。然而,“我的妻”和“我的夫”却完全变成了个体称谓,在夏威夷人的“我的妻”中分别出了“我的大姨、小姨”(homfue),在夏威夷人的“我的夫”中也分别出了“我的大伯、小叔”(也称homfue)。如果按照摩尔根只看简单复杂,只看上下辈关系的眼光,那就不仅会得出洛特马人的亲属制度比夏威夷人的亲属制度更加古老的结论,而且会得出洛特马人的亲属制度证明着绝对的血缘婚姻和血缘家庭的结论。可是,如果从直接反映婚姻关系和非婚姻关系的证据,即同辈之间的亲属称谓上看呢?一方面,夏威夷人亲属制度中标明普那路亚群婚及其产生的亲属关系的称谓全部消失了(对于摩尔根来说,就是全部变为血缘婚姻的证据了),另一方面标明个体婚姻及其产生的亲属关系的称谓却明显地单独列出来了(对于摩尔根来说,则当作偶然现象舍弃不问了)。谁都知道,标明群婚——哪怕像普那路亚群婚这种群婚的残余形式——的亲属制度比仅仅标明个体婚姻而不标明群婚的亲属制度更加古老,因此,洛特马人的亲属制度肯定比夏威夷人的亲属制度要晚近些,难道因为它更简单就能否认这一点吗?如果说夏威夷人的亲属制度还没有反映“已开始向一夫一妻制的婚姻过渡”的情况,那么对于洛特马人的亲属制度就不能这样说了,因为这里并不存在与一夫一妻制婚姻及其亲属关系相抵触的称谓。文明社会里的叙述式亲属制度,大约就是从类别式亲属制度一直简化到像洛特马人这样的亲属制度时开始形成的。所以,简单并不一定意味着古老,在氏族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特定历史时期,由于群婚形式的逐渐消失而造成的亲属制度的简化,倒是证明着它的晚近。
许多同志还提到中国西双版纳景洪县基诺族的亲属制度,在此也谈一点看法。多年研究基诺族的学者杜玉亭同志认为,基诺族的亲属制度比夏威夷人的亲属制度更加古老。我同意这样的结论。但我觉得,基诺族亲属制度之所以古老并不是因为它简单,而是因为它还保留着一个单独的称谓——“阿居”(at tpyt),即母亲的兄弟——舅舅。虽然父母辈既有男女两性共用的称谓(“阿俄”、“阿科”),也有两性分别相称的称谓(“阿布”、“阿嫫”、“阿赤”、“阿美”),但是把舅舅单独列出来与任何别的称谓都不相重合的情况,却表明舅舅这个称谓既不属于马来式亲属称谓(马来式亲属制没有这样的称谓)也不属于叙述式亲属称谓(因为没有把舅母也单独列出来),而是图兰—加诺万尼亚式亲属制度的残余
我们的妻——实际只指自己一个人的一个妻子。
我们的夫——实际只指自己一个人的一个丈夫。
车饶——“这是兄弟姊妹及远近从表兄弟姊妹的通性共称”,而且“包括姊妹的丈夫,丈夫称妻的兄弟姊妹等”。
阿朔——“只包括哥哥、嫂子、姐姐、姐夫及父母双方的一切远近从表的哥哥、嫂子、姐姐、姐夫、妻的兄嫂等”。
涅饶——“弟弟、妹妹及父母双方的一切远近从表之弟弟、妹妹,夫妻双方的弟弟、妹妹、妹夫、弟媳等”
从这里可以看到,标明婚姻关系的称谓与标明兄弟姊妹(包括兄弟的妻子、姊妹的丈夫)关系的称谓并不相重复,这说明基诺族的亲属制度也不是所谓血缘婚姻和血缘家庭的证据。关于“我们的妻”、“我们的夫”之中“我们”这样一种说法,杜玉亭同志曾向基诺族同志提出“为什么名不符实”的问题,得到的回答是:“害羞,我的妻这话不好意思出口。”
总之,马来式亲属制度不能证明摩尔根所说的血缘婚姻和血缘家庭,既不能证明这种婚姻家庭形式发生在氏族社会之前,也不能证明这种婚姻家庭形式在氏族社会之后的现实存在。如果借用上述夏威夷人婚姻状况的一点说法,那么可以这样说,马来式亲属制度证明血缘婚姻和血缘家庭的合理程度,仅仅在于氏族外婚制被打破以后,使得原属于同一氏族(或同一外婚制胞族)的“不同生母的兄弟姊妹之间的婚姻”被禁止到什么程度“无法断定”;至于摩尔根所说的“这种婚姻开始于嫡亲兄弟姊妹之间的通婚,随着婚姻制度的扩大,才逐渐发展到从兄弟姊妹”
现在谈第二种证据——“兄”“妹”通婚的现实例证。首先,这些例证都处于氏族社会之后,因而像马来式亲属制度一样不可能穿过氏族外婚制的历史阶段而一直上推到氏族社会之前,就是说,它不是氏族社会之前存在过的所谓血缘婚姻和血缘家庭的残留物,而是氏族解体以后,至少也是氏族解体过程中新发生的现象。所以,这些例证都不能作为氏族社会之前存在过血缘婚姻和血缘家庭的证据。其次,这些事例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同胞兄弟姊妹通婚的个别事例,像夏威夷人“出于系谱和宗教方面的理由”、“仅见于首领等级之中”的“亲兄弟姊妹之间结婚的事例”,以及人们常常提到的我国永宁纳西族同胞兄弟姊妹通婚的个别事例,当然还可以举出古希腊、古埃及的事例。但这些“事例”都没有构成独立的婚姻形态,即使在氏族社会之后一般也只能算作个别的社会现象,或者是出于特殊的社会原因,或者纯粹是私人事件,不为社会所承认,因此分析它也就没有多大意义。对于这种情况,摩尔根曾当作“个别事例”而排除于他的血缘婚姻和血缘家庭概念之外
“经过成年礼后年龄相近的青年们形成一个互相通婚的集团,这在基诺话中叫‘巴少体则’,即亲爱的通婚的班辈。事实上,基诺族的夫妻过去基本上都属于成年礼中结成的同班辈的伴侣。”“成年礼后的‘巴少体则’中的亲密伙伴中,除了同胞兄妹外,习惯法中仍允许血缘氏族内的男女恋爱甚至结婚。”“据在札果寨六十岁以上老人中调查,这里发生的血缘氏族内的恋爱同居和结婚的事例约占同班辈伙伴总数的三分之一。值得注意的是,基诺山腹地还有一个不禁止血缘氏族内婚的村寨——巴朵,直到本世纪五十年代中这个村寨仍只有一个氏族,除了同胞兄妹间禁止通婚外,这里仍在实行着血缘氏族内婚,不仅同年班辈的同亲属辈分间可以结婚,不同的亲属辈分如侄女与叔父间习惯上也可以通婚,因为其婚姻特征在于同年龄班辈——‘巴少体则’(‘巴少体则’的成年礼班辈伙伴,年龄相差三岁左右——笔者引原文的一个注),而不在于是否符合马来亚式亲属制中的同等辈分。”
可见,血缘婚姻和血缘家庭的历史真实性恰恰在于,氏族解体过程中“除了同胞兄妹外”,“允许血缘氏族内的男女恋爱甚至结婚”。巴朵寨孤居深山腹地,情况确有特殊性;但札果寨“血缘氏族内的恋爱同居和结婚的事例约占同班辈伙伴总数的三分之一”的情况,则应当承认是有一定的代表性或典型性的。这样理解的血缘婚姻和血缘家庭与摩尔根所说的血缘婚姻和血缘家庭当然就不能同日而语了,但惟其如此,才是所谓血缘婚姻和血缘家庭的合理限度。
这样理解的血缘婚姻和血缘家庭有三个特点:第一,它不包括同胞兄弟姊妹之间的婚姻,在基诺族那里还不存在这样的婚配,所以才一再申明“除了同胞兄妹外”,甚至巴朵寨也申明“除了同胞兄妹间禁止通婚外”。这与马来式亲属制度完全不反映同胞兄弟姊妹间的婚配的情况,是一致的。第二,作为氏族解体过程中发生的氏族内婚的血缘婚姻和血缘家庭,它不仅不是最古老的婚姻家庭形态,而且也不是独立的婚姻家庭形态,它只占通婚“班辈”人数的大约三分之一。然而我们却不能不重视这个“大约三分之一”,因为它从质的方面标志着氏族外婚制被打破这样一个重大的历史变化。第三,正是这种氏族外婚制被打破,出现氏族内婚的情况,造成了图兰—加诺万尼亚式的亲属制度向马来式亲属制度的转变。如果说,从前只有表兄弟和表姊妹之间才允许通婚的话,那么现在扩大到兄弟姊妹(除同胞兄弟姊妹外)之间的通婚约占全部兄弟姊妹人数的三分之一了;而到了下一代呢,又一个三分之一;传过几代之后,表兄弟与非同胞兄弟,表姊妹与非同胞姊妹之间这些称谓的内涵就没有多大区别了——因为在不分亲疏远近的类别式亲属称谓中,这些亲属称谓之间的区别也就在于是否可以通婚。而对于下一代人来讲,姑母与姨母,叔父、伯父与舅父之间的界限也开始消失,原先与姨母的子女是不能通婚的,与姑母的子女是可以通婚的;与叔父、伯父的子女是不能通婚的,与舅父的子女是可以通婚的,而现在,都可以通婚了。于是原先称姨母为“母亲”但不称姑母为“母亲”,现在都称“母亲”了;原先称伯父、叔父为“父亲”但不称舅父为“父亲”,现在也都称“父亲”了(请注意,以上这些我们是用叙述式的称谓来描述类别式称谓的变化的,这样说容易理解一些)。这就是图兰—加诺万尼亚式亲属制度发生简化,转变为马来式亲属制度的具体情形。它的现实根源显然是氏族内婚的发生。在基诺族的亲属制度中,我们看到“舅舅”这个称谓依然存在;但是也应当看到这个称谓的外延在缩小,其他父母辈的称谓,除“阿布”、“阿嫫”是反映个体婚姻的个体称谓以外,都包括父母之“远近从表”同辈,唯独“阿居”(舅舅)仅包括“母之兄、弟”,这不是比原先的外延已经缩小了的表现吗?至于“阿居”这个称谓以后在基诺族亲属制度中会不会消失,还是直接转变为叙述式的亲属称谓,那当然要看基诺族婚姻形式的具体发展变化。因为基诺族毕竟已经进入社会主义时代的新中国了。
总之,“兄”“妹”通婚的现实例证,由于全部都是氏族解体过程中或者氏族社会之后新出现的婚姻现象,不能证明氏族社会之前存在血缘婚姻和血缘家庭。其中,同胞兄弟姊妹通婚的个别事例,或者出于特殊的社会理由,或者仅仅是个别的私人事件,都只能看做偶然的社会现象,没有普遍意义;只有在氏族解体过程中发生的除同胞兄弟姊妹外的氏族内婚情况,像基诺族的通婚状况那样,可以算作血缘婚姻和血缘家庭的历史真实性,但这与原来意义上的摩尔根所说的血缘婚姻和血缘家庭就完全不同了,而且随着氏族界限的完全消失,这样的历史真实性也即结束了。
主张血缘婚姻和血缘家庭是婚姻家庭发展史上最古老的独立形态的同志所提到的第三种论据,是几乎世界上所有民族都存在的洪水故事中“兄”“妹”通婚的历史传说。其实,这类传说所升华出来的时代也不可能是氏族社会之前,而恰恰是氏族解体过程中出现氏族内婚的情况;而且这类传说的普遍性,还反过来证明着几乎世界上所有民族都曾经历过氏族外婚制被打破、出现氏族内婚的这样一种重大的历史变动。为什么这样说呢?这些历史传说一般都包括三个情节:第一,按照原来的习俗“兄”与“妹”是不准通婚的;第二,后来,由于洪水泛滥、淹没人类,世上只剩下兄妹二人;第三,为了繁衍人类,有神的启示或其他机缘的撮合,终使兄妹成为夫妻。在这里,“兄”“妹”不准通婚是一个不可缺少的历史前提,一切其他情节的安排都是针对这个前提的,都是为了打破“兄”“妹”不准通婚的陈规而存在的。如若去掉“兄”“妹”不准通婚的历史前提,这类传说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然而,“兄”“妹”不准通婚的说法是从何而来的呢?那显然是氏族外婚制的婚姻形式的反映,而不可能是氏族社会之前的什么婚姻形式的反映,因为氏族社会之前还没有过什么“兄”“妹”不准通婚的婚姻形式。即使按照主张氏族社会之前有过作为最古老的独立形态的血缘婚姻和血缘家庭的同志的理解,从杂乱性交状态到禁止上下辈之间的血亲婚配、到同辈之间的所谓血缘婚姻和血缘家庭,在这段时期内“兄”与“妹”之间的两性关系也一直是被允许的,不可能出现“兄”“妹”不准通婚的说法。因此,这类传说,无论看起来怎样古老,也只能是氏族解体过程中出现氏族内婚的情况的反映。而且基诺族的实例还活生生地证明了这一点。就在上述基诺族通婚情况的历史条件下,还存在着基诺族的“巴什”情歌和“巴什”故事。我们再从杜玉亭同志的文章中引录几段事实。
在过新年或上新房的重大庆典上,有一个节目:“由知名歌手或长老领唱众人合唱‘巴什’——血缘氏族内婚的情歌。这种情歌内容丰富,情节细腻,有的‘巴什’描绘氏族内恋人自幼友爱共处,成年后更钟情互爱,最后经过曲折的斗争,终于达到结婚的目的。而在禁止氏族内婚的村寨,‘巴什’的结局就有些不幸,尽管情歌详细描述了他们爱情的忠诚纯洁,但经过种种斗争仍不能结婚,结果双方约定死殉,即死后到祖先居住的‘鬼寨’去结婚。”
“人们讴歌‘巴什’时神情专注异常,随着情节的深入时而充满了欢悦,时而忧怨肃穆,唱到悲切处竟至热泪盈眶,即使年过六旬的领唱的知名歌手——多是长老,也往往声音哽咽,不得不在多次停顿后才继续领唱下去。亲临其境后不禁令人感到,人们所唱的绝非‘兄妹成婚’一类的人类来源传说,而颇似自身经历的非凡际遇。”
“过年的歌舞仪式上人们兴高采烈,齐集长老家(或上新房
“基诺族中不仅有感人的‘巴什’情歌,而且还有许多‘巴什’故事……有的故事已演化成风俗。”“如在巴卡寨(旧称曼卡),就有这样一个氏族内婚的故事:巴卡寨曾有一对氏族内的恋人誓志成婚,但在禁止氏族内婚时遭到村寨长老的阻止,他们到基诺山知名的长老处去求告亦遭否决,可是他们并不灰心,又到傣族的车里土司处去求告,遭否决后更到汉族所在的昆明官府去求告,均告失败。待他们返还到巴卡寨时,齐人高的手杖已磨得手臂一样长。但他们仍不死心,一再到巴别(旧称曼别)寨的长老处去央求,结果感动了巴别寨长老,并在给以种种考验,命其敬献猪头祭祖后,同意了他们结婚。这个故事的结局,已成为习惯法,止到本世纪五十年代前,巴卡寨的氏族内婚者如誓死成婚,仍按这一古俗手捧猪头到巴别寨长老处去请求,只有待巴别寨长老给以考验并用猪头祭祖后,他们才能成婚。”
请看,这里的“兄”“妹”通婚故事是多么亲切、生动、具体、现实啊!在这里,我们不仅看到了“兄”“妹”通婚的历史传说的原生形态,而且联系基诺族现实的通婚状况我们还为传说中“兄”与“妹”这两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找到了确定的答案。原来,传说中所说的“兄”与“妹”是指同一氏族但非同胞兄妹的那些兄弟姊妹们,换句话说,这种“兄”与“妹”原来是类别式的亲属称谓,更确切地说是图兰—加诺万尼亚式亲属制度中的“兄弟”与“姊妹”——虽然基诺族的现行亲属制度中这种称谓已经消失,已经发生简化(与“表兄弟”、“表姊妹”合起来了),但从基诺族的“巴什”情歌和“巴什”故事可以看出,这样的称谓在基诺族过去的历史上一定是存在过的。这样的“兄”“妹”通婚故事,与其说是对“兄”“妹”通婚的赞颂,倒不如说是对过时的氏族外婚制陈规的抗议。难道其他“兄”“妹”通婚的历史传说就不如此吗?可见,不能把“兄”“妹”通婚的历史传说放到氏族社会之前。
在基诺族的“巴什”情歌、“巴什”故事中,没有看到“洪水泛滥、淹没人类”的情节。关于“洪水”问题,有的学者把它与战争联系起来考察
主张血缘婚姻和血缘家庭是婚姻家庭发展史上最古老的独立形态的同志,虽然提到的前三种证据都处于氏族社会之后,或者氏族解体的过程中,可是所做的结论,却比摩尔根还要古远。摩尔根当时对人类历史的估计不过“十万年或二十万年之久”
以上这些,就是我对血缘婚姻和血缘家庭的看法,不揣浅陋谈出来,恳切地希望同志们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