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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德治与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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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是法制经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是不断完善起来的社会主义法制经济。这种观念,或者这种理念,不仅为学术界,而且为政治界,为执政的领导者们所熟知和认可。大家都懂得,商品经济是按照市场上的价值规律运行的,市场将一切商品所有者等一化了;由此而生成的社会,是人人平等的市民社会;市民社会不分等级,不承认任何超越公民人格的权威。因而,市民社会的法律制度是以公民平等为前提的制度;故此,对市民社会的治理(管理),只能依法进行,而不能借助任何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威。1687559这就是“依法治国”的理论依据。这些道理,全都来自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

但是,只要有了完善的法律制度——法制,只要依法治理——法治,就能确保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正常运行,良好运转吗?还不够。法制和法治,只是必要条件,还不是充分条件。如果把“制度”这个概念一般地理解为“公共行为准则”的话,那么它应当包括两个组成部分:一是法律制度,二是由道德规范组成的伦理体系。1687560因此,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生成的市民社会的“制度”,就还包括社会伦理。这种社会伦理,一言以蔽之,可用“诚信”二字概括。我们知道,在商品交往中,交往双方的诚信程度会给他们带来同等程度的信誉。“信誉”会随着交往频次的增长而不断积累:这种积累可能是正值——诚信,也可能是负值——不诚信,那要看交往中的实际表现。但是,信誉越高,越受市场欢迎,交往的社会成本(实现交往的人力、物力、时间、空间等)也因而越低。事实上,“信誉”是商品社会一种软实力,一种“无形的资本”。再有,这里说的“信誉”,不仅指商家,同样包括“劳动力商品”的所有者——工人、教师、医生、公务员等,包括手里拿着“货币商品”进入市场的消费者,因而,它是指全体社会成员。并且,值得注意的是,商品经济越发达,信誉的社会价值越高;公民也越重视诚实守信的行为品德,因为由此而积累起来的信誉是公民人格形象的基本体现。可见,诚实守信的伦理体系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而生成的,是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

然而另一方面,又必须看到诚实守信的社会伦理体系的相对独立性,以及它对商品经济的重要反作用。正因为如此,我们才说它是“制度”层面上保障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正常运行、良好运转的又一必要条件。就中国当前的现实情况来说,这种社会伦理的基本内涵可以用中共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所说的“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来概括。这也就是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伦理的基本内涵。这种伦理体系的生成,不是靠立法,不能靠强制,要靠公民的自觉和社会舆论的引导与监督。但有一点十分重要,就是所谓“凡国之举事,主体在民,主导在官”。领导者的作为,领导者的品德,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出于这个原因,《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品德要求是,“身体力行共产主义道德,大公无私,清正廉洁,服从大局,艰苦奋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只要将前面的“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与这里的“大公无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比较,就可以明显看出对领导干部的品德要求比普通公民要高、要严格。为什么会这样?我们来做些进一步的阐释。

现代商品经济早已走过了资本主义初期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阶段,任何一个较发达国家的商品经济都要受到该国政府的“宏观调控”,以防止垄断,防止自由资本造成的资源浪费、分配不公等。中国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还非常年轻,只有30年历史,而且从一开始就受到社会主义政府的监督和保护。中国政府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宏观调控”的力度,也远远高于其他国家。一是因为中国有强大的国营经济,有能力这样做;二是出于中国政府的社会主义性质,更加不能容忍资源浪费、分配不公等。然而,政府的宏观调控由谁来做?当然是政府官员,领导干部。那么,这些领导干部,是从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出发进行宏观调控,还是着眼于眼前利益、局部利益、集团利益、私人利益,这当然是一个事关全局的大问题。即使他们做到了“依法治国”——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条例、规定等,也还是有很大的选择余地,可以这样“调控”,也可以那样“调控”,究竟怎样做,取决于他们的品德,取决于他们是不是大公无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很明显,政府领导干部这种“宏观调控”的社会作用,不是普通公民所能做到的。除此之外,领导干部还要执行人民政府的许多其他职能,其性质、社会作用与对商品经济的宏观调控相当。可见,对领导干部提出更高的品德要求是必要的、应当的,是出自他们社会职能本身的需要。最近,中共中央特别强调“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拔任用干部标准,也是为了强化对干部的品德要求。就干部德、才两个方面而言,为什么“以德为先”呢?因为“才”——进行决策的才能,可以借助科学论证、调查研究、向专家请教等方式,进行一定的弥补;而“德”——进行决策的品德,却没有“补足”的药方,只能以决策者本身的品德为转移。而且,我们应当清醒地意识到,对领导干部高标准的品德要求,是保障中国商品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以及政府其他职能的社会主义性质的重要条件。再就社会伦理建设而言,也只有领导干部“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大公无私、身体力行,才能率领全体公民构建起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相适应的诚实守信的社会伦理体系,推进当今社会健康发展。这就是德治。

以上所说法制、法治和德治,都是指当今社会,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因而,又必须与人治划清界限。所谓“人治”,并不是指什么“个人魅力”,而是指高居于法律和道德之上的个人权威对国家、对社会的治理。这种治理,在中国古代的等级制社会曾长期存在。

我们以秦至清的皇权等级制1687561时代为例,谈谈这种情况。那时实行中央集权的专制统治。皇帝是全社会的最高统治者,集政治权威、思想权威于一身。皇帝任命各级官吏对百姓进行管理,官吏也就成了皇权的代表。官吏对百姓的关系是“牧民”,百姓视官吏为“父母官”。那时没有公民,所有社会成员都只有“名分”。“名分”的实质是等级划分。1687562不同名分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较高名分有剥削压迫较低名分的权利,较低名分则有被迫接受较高名分剥削和压迫的义务,因而任何一个名分的权利和义务都是互不对应、互不相称的。这些权利和义务,又都通过当时的伦理和法制确立起来,巩固下来。中国古代向来以伦理治国,法制不及伦理发达。比如“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原是伦理体系的核心内容,但同时又成为立法的根本原则。以“三纲”为核心而衍生的伦理规范,还有“忠、孝、节、义”,“仁、义、礼、智、信”等,这些规范直接贯彻到皇权等级制的各个名分之中,保障着各个名分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以“三纲”为原则而建立的法制体系,又成为强制社会成员尊奉上述权利、义务的“公器”,其特点有三:(1)皇权至上。皇帝的话就是法律,并且高于一切成文法。(2)法自君出。一切成文法由皇帝授权制定,皇帝颁布实行。(3)“应经合义,礼法融合”。“经”指儒家经典。“礼”原是先秦的名分等级界限,后来在儒家经典中发挥成对当时社会全部名分的解读。这句话的意思是,如果有法律管不到的地方,就将儒家经典中关于“名分”的内容当做法律,实行“以经代律”。可见,那个时代,无论伦理还是法制都是旨在维护皇权等级制的。

为什么将上述情形称做“人治”?人治是相对于法制而言的,凡存在“人大于法”的场合,均可称做人治,哪怕“人”的品德极其高尚,也不例外。上述情形正是如此。皇权高于一切,官吏的权力来自皇权,又是皇权的延伸;无论伦理还是法制,均是皇权的附属品。岂非人治而何?

诚然,人治也可以是德治。我国历史上出现过不少好皇帝、大清官,就是因为他们实行了人治社会里的德治。但法制社会里的德治,包括社会主义德治,决不可以是人治。因为法制社会里,视法制为最高权威,法制规范着德治,德治只能依法实行;如果将德治置于法制之上,或者二者各行其是、互不相扰,就会出现“人大于法”的情况,那就不再是法制社会。

为什么社会主义的法制、法治和德治必须与人治划清界限?因为这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社会上层建筑。社会主义的法制、法治和德治,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之上、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服务的。社会主义法制,不仅以人人平等为前提,而且确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与皇权等级制风马牛不相及;社会主义德治则处于社会主义法制规范之内,其内容也与历史上的“德治”有天壤之别;它们都与商品经济息息相关。而皇权等级制时代的人治,是建立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之上、为自然经济——大量自耕农经济、不同时代大小数量不等的地主经济,以及贵族大地主经济服务的;在那里,所谓“法制”不过是皇帝及其官吏手里的一根拐杖,“人大于法”的情况是普遍的、公开的——“以经代律”本身就是“人大于法”的表现。如果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承认人治,承认“人大于法”的合理性,势必破坏社会主义法制,为皇权等级制招魂。那样的话,就会严重损害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弄得不好,还会开倒车,即使现政权的社会主义性质不变,也会退回到30年前的计划经济时代。这是所有人都不愿意看到的局面。

那么,当今社会究竟有没有“人大于法”的情形,存不存在“人治”的影子?存在,存在于不同时期的不同场合,有些局部情况还相当严重。然而,为什么会存在呢?一方面由于社会主义法制还不够完善,有人钻法制的空子。另一方面,则来自传统的、习惯的力量。当我们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时候,有些人就把好皇帝、大清官及其携带着的仁爱、正义、公平等一股脑儿地搬到现在,搬到当今现实中。我们的公民,也就自视为“臣民”;我们某些政府官员、领导干部,似乎也当之无愧地自视为“治理”公民的“老爷”了。于是,为“人大于法”留下了空子,腾出了地盘。然而,这是一种什么样的地盘,什么样的社会空间呢?这是一种脱离了社会主义法制,消解了人民监督——由于公民变成了“臣民”,人民的“老爷们”可以为所欲为的空间。既然这种场合里人民公仆变成了“为所欲为”的“老爷”,那不是产生官员腐败的温床又是什么呢?可见,“人大于法”、“人治”是与官员腐败联系在一起的。

然而,怎么办?如何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又如何对待传统的、习惯的力量?我们认为,最重要的是要提高中国人民的公民意识,建设权利的法制文化。中国古代的法制,主要是“管民”的,是告诉百姓不准做什么,如果做了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因而刑法较完善、相对于民法也较发达。在各种“名分”的权利和义务之中,法制主要管义务,那是一种义务的法制文化。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成了国家的主人。但法制并不健全,基本实行“以政代法”——政府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仍然是刑法较完整,民法不发达的状态。只是到了30年前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才意识到法制的重要性,才开始逐步确立全面的法制观念,建设与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相适应的法制体系。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公民意识开始抬头,民法进一步发展,不断改变着“以政代法”的情况。然而,直到现在民法建设仍然不够全面。怎样才算全面?只有当中国的民法建设具体细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将其中的“公民权利”转换为民法细则,构建成可操作的法律程序,使得普通公民能够借助社会主义法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法律程序“管住”政府官员,使得政府官员只能做公仆,不能做“老爷”,从而收回“人大于法”、“人治”的社会空间,清除掉产生官员腐败的温床,民法建设才算完整。此时,公民才现实地“做主”国家事务,政府官员履行职责时才时刻不忘对公民的承诺,公民与政府官员的关系,才真正成为公民与公民之间的正常的平等关系。这时候,即使有人以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名义把历史上的好皇帝、大清官及其携带着的仁爱、正义、公平等一股脑儿地搬出来,社会主义的公民们也懂得了历史的评价并非现实的行为标准,并进而懂得到底应当怎样去继承、吸纳、发扬光大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了。这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制建设?是一种提升公民意识,维护公民权利的建设,因而可称之为权利的法制文化建设。只有形成了这样的法制建设成果,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法治和德治才摆脱了人治的阴影,真正健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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