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法律体系构建方面所应进行的变革,其一是消除因身份差异而形成的二元权利法律体系,其二是消除立法过程中的公权力优位价值取向, 如刑法中的国家观、行政法中的保障论、诉讼法中的反中立主义倾向、立法中的议会权不受监督等。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以权利为设计尺度是势在必行的大趋向。
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体系,法治建设,中国
徐显明: 山东大学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
曲相霏: 山东大学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