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页面

参与式合作型治理体制的建构阶段
在线阅读 收藏

任何社会的存在和发展都离不开社会整合,适度的社会整合成为社会存在和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回归以来,踏入新的社会变革期的澳门面对着新的国际背景、政权模式、社会结构与文化意识形态,遇到了诸多无法回避同时又难以仅套用原来的体制和方法可以解决的问题。一方面,原有体制下形成的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组织结构正在发生变动;另一方面,对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滋生的社会矛盾,再沿用原来的方法难以奏效。在这种情况下,澳门必然要寻求新的解决社会问题的机制和方法,以应对复杂的社会问题,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参与式合作型治理体制是特区政府因应急剧变化的社会环境,着眼于解决新形势下出现的一系列公共问题,增强回应和抵御社会危机的能力而进行的公共事务治理模式的变革。

发挥新的社会整合方式,即多元契约性社会整合的效应,除继续发挥政府的宏观管理作用外,还要特别注重发挥市场、法制、社团组织及文化价值等整合形式在社会整合中的重要作用。当前应着重加快推进政府改革和社会运行机制的重建与再造,保障澳门和谐社会建设的有序进行。

新体制建构的关键在于要循序渐进地改变单向社会治理观对和谐社会治理原则根本方向的偏离。参与主体从单一化到多元化,包括了政府、市场、中间组织以及社会成员等,要求公民具有积极的公民意识。公民不再是被动接受管理和服务的消极参与者,而是社会管理与社会活动的热心参与者,是具有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动机和能力的人。同时,新的治理理念全面渗透到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领域,落实到立法决策、行政执行和社会建设各环节中。

参与式合作型治理体制的构建是以澳门社会变革与转型过程中社会观念、社会结构和社会功能的需要为基础的。

第一,民主观念的再认识。当今,民主更多地被理解为是在宪政制度基础上存在着活跃的公民社会和丰富的社会资本,公民通过自治的共同体,获得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利,进入公共事务管理的参与过程。因此,衡量一个国家民主的最主要标准往往是公民是否有权获得公共领域的资源,并能够直接参与公共资源管理的过程,而不是像过去那样仅仅将民主等同于有主权的公民选择自己的民意代表管理和决定国家或地方的公共事务,而依靠行政的和技术的官僚执行公共事务管理的过程。

第二,社会建设的需要。政府组织无法成为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的单一力量,还要发挥市场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作用。以企业为主体的市场组织,具有了社会责任感,其财富取之于社会,回报于社会。以公益性民间组织为主体的社会团体,在弥补市场失灵、政府失灵以及减少社会管理成本、培育社会共识等方面发挥着独特作用。后两类组织在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中,都能发挥各自的作用。

第三,社会力量和利益要求多元化。澳门社会具有利益多元化和文化多样化特征。如何把多元化社会阶层和利益集团的意愿整合成为政治共识,真正实现“和而不同”,简单的选举民主不足以解决问题,需要引入协商民主的办法,以承认利益多元为前提,主张协调各方面的利益,谋求社会和谐,并逐步实现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结合。

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一个持续性过程,建设参与式合作型治理体制同样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需要付出长期的不懈努力。

从内容上看,参与式合作型治理体制的建构具体应在社会观念、社会结构、社会功能和社会价值四个方面实现更新或变革。首先是社会理念的更新。真正树立以人为本、互利共赢,以及社会治理和善治理念。其次是社会结构的调整。一方面建立政府、市场、社会、个体多元化的社会结构,各部分之间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同时,造就一个“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社会阶层组合,防止两极分化的继续扩大化,确保社会长治久安。再次,社会主体的功能调整。权力和资源在政府、企业、非营利组织和个体之间的适度配置,不同社会主体具有不同的社会功能范围,相互之间形成网络状权力关系结构。在社会主体的功能调整过程中尤其要防止政府功能的缺位、错位与越位,把重点放在制定正确的公共政策从而利用适宜的政策效应促进社会利益与社会关系的调节。最后,社会信任的重建。相关调查表明,澳门回归后发生的政府高官弊案导致市民对政府产生信任危机。众所周知,缺乏社会信任(尤其是官民之间)的社会内部容易产生社会分裂,从而因无法凝聚起社会共同体意识而必然影响到社会治理中公民参与的方向与强度。

从过程上看,参与式合作型治理体制的建构是由初级向成熟发展的循序渐进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同时,受现实和传统的影响,不同地区公民参与的水平、自主性程度与参与方式存在着明显差异。因此,在建构该治理体制的过程中,应避免急功近利和顾此失彼的现象,原有治理体制的根本问题在于它起源于殖民统治的非常态社会,存在的是结构性问题。特区政府成立后不断调整治理模式,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改革与调整往往是出于特定社会需求的反应,缺乏整体的制度安排与设计,缺乏“协同治理”的理念来配合,也没有贯彻“综合改革”的意识和思路,导致治理模式的发展滞后于本土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原有治理模式中的结构矛盾依然存在,改革的成效不明显。

随着特区的经济发展与社会文明进步,构建参与式合作型治理体制的实践条件已经基本具备。但是,成熟型的参与式合作治理体制一时尚不能完全达成。在治理观念方面,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民众,单一维度社会治理观的影响不可能短期内消除;在治理制度方面,社会互利共存意识缺乏有力的制度性保障,优良的社会治理原则缺乏实在的制度性嵌入;在治理能力方面,多主体参与式合作主体的治理能力难以速成,实际上,只有公民社会大体成形,方有长久的而不是短暂的、本质的而不是现象的和谐社会。而公民能力建设是公民社会的根基。因此,就目前的社会发育程度来看,澳门特区在自身民主政治未臻成熟之前,需要适度循序渐进地推进治理体制的建设。

考虑到澳门自身的地理因素、人口因素、历史传统和现时的时代背景,结合特区现实发展状况和今后的发展趋势,选择增量改革的进路较为可行,即改进存量治理资源,逐步引入增量性措施,综合吸纳多元观念以及其他地区治理模式的经验教训,创新观念、制度、组织和治理手段,有计划、分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进该制度建设。

帮助中心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