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民粹立宪主义的传统”大致如下:“人民自己”制定了宪法,“人民自己”实施宪法,“人民自己”解释着宪法,当宪法本身不明确的时候,“人民自己”应当通过深思熟虑后决定宪法含义。这种人民对于宪法的解释约束任何国家机关,包括司法、立法与行政,而且如果人民对宪法不满意可以修改宪法,甚至重新制定宪法。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司法制度,体制改革
翟国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