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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个案监督”现象的反思与制度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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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个案监督是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种监督形式,是指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对于同级人民法院审理具体案件方面实施监督的行为。据有学者考察,“人大最早介入对法院审判案件的监督是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辽宁台安县‘三律师案’的监督。当时,台安县三律师王百义、王力成和王志双因履行律师职责被检察院逮捕,申诉到全国人大,引起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注,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的指示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与有关部门多次督促协商,使该案在1988年得到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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