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中外之间所建立起来的不平等条约关系,从性质上而言,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由常规性特权制度即在中国所属领土上持续实施的行为规则形成的法律关系;二是由交割性的条约权益形成的法律关系。与前者不同,后者系一次性或总括性的交付行为。条约中“一般规则”,即常规性规则所形成的持续性法律关系,包括司法法律、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经济、文化方面的持续性法律关系,其内容亦由条约中“一般规则”所构成,严重损害和限制中国的主权。经济方面,主要包括片面协定关税、沿海和内河航行、在华设厂及路矿投资,片面最惠国待遇等条约特权。由“个别规则”构成的交割性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割地、赔款的相关条约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