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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织金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选任及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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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的试行办法》及《毕节市织金县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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