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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人口低收入的个人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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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诸多因素导致贫困的发生,本章侧重讨论导致贫困的个人因素。2012年本书作者之一樊明组织了涵盖全国内地31个省区市关于城乡居民收入的问卷调查,其中获得针对乡村居民的有效样本4362个。所调查乡村居民的收入包括务农收入和非务农收入,二者相加构成个人收入。笔者将总样本中30%的低收入群体定义为贫困人口,由此得到贫困人口的样本数为1308。将总样本数的30%作为贫困人口,是同时兼顾低收入者的个人特征及贫困人口的样本数。如果划分贫困人口比重过低,虽然更具贫困人口的特征,但样本数过小;相反,如果比重过高,则贫困人口的特征不够显著。与2016年问卷数据相比,2012年农民收入问卷数据包含更多反映个人因素的变量,更适合本文问题的研究。此外,2016年扶贫问卷数据也是本文用于分析的数据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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