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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授权经营制”仅仅是体制转型期的过渡形式,而非目标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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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全国推行的,由深圳发明创造的对国有资产“三级授权经营制”虽然在名义上既确立了“出资人制度”,又解决了“经营者选择问题”,但是,我认为,它仅仅是体制转型时期国有资产的管理过渡形式,而并非目标模式。

得出这个结论的理由是:无论是“多头管理”还是“三级专司”,也无论是“授权”还是“不授权”都根本解决不了现代企业制度中所应当具备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两大问题。

具体有四条。

第一,“投资主体”并不是“真正所有者”,在这里,没有具体的委托主体。一个“监督机制”完全可能变成“合谋机制”,所以它不是现代企业中的规范的“委托-代理”关系。

第二,现代企业制度并不是“授权经营”,它并不应该是“两权分离”而是“所有权全面让渡”。

第三,“政企不分,统负盈亏”正是国企的特征。让所有者不管自己的企业,本身等于侵权;同时,国家作为所有者,只能得到“剩余”,更重要的是,这种“剩余”还是一个不确定的量。加上所有者无财产能力却有支配能力,只能最终国负盈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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