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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发展宜强调“以担当诠释忠诚”,慎提“容错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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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我国不少地方政府为了积极推动改革创新,调动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破解在国家雷霆反腐、高压执纪的新常态下一些官员的“不作为”难题,纷纷推出“容错免责”相关制度。这从主观动机而言,也许是正面的,但从客观效果来说,则并无实际意义。首先从理论与逻辑分析来看,我国实行的党内监督和问责体制是以自上而下的逐级监督问责为特征的,是否“容错免责”的权限在上级党组织,各级官员并无自我“依法容错免责”的可行性。其次从改革开放的历史经验事实而言,大量案例表明,各级决策层在推进改革中出现的重大“失误”,其领导人都毫无疑问地被追究了“政治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如改革开放初期著名的“20世纪80年代初广东走私和‘投机倒把’现象”“1984年海南汽车事件”“1985年晋江假药案”等,都是因为地方改革决策者缺乏经验、操之过急或管控失当,以及片面理解中央精神。最后从当下“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全局而论,党中央正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全覆盖”,党内监督要“在强化日常监督执纪下功夫,抓早抓小,动辄则咎”70091644,因此,如何实现“两个尊重”和做好“三个区分”70091645,是上级党组织,直至党中央才可能把握的,“容错免责”不可能成为规范性的体制机制,至多属于精神激励性政策导向,其尺度与标准是上级党组织的“自由裁量权”,严格意义上只有党中央才可能给勇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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