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被盗海外文物主要的法律依据依旧是1954年《海牙公约》、1970年 《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即1970年《禁止非法出口转让公约》)、1995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即1995年《罗马公约》),以及1999年海牙国际会议通过的《关于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公约第二议定书》(即《1999年第二议定书》)。
1954年《海牙公约》最早在国际法律文本中正式提出了在战争中将文物和私人财产一样对待并加以保护的规则,开创了国际上归还流失文物的先河。1970年《禁止非法出口转让公约》明确了“非法进出口文物应当归还”的原则,并希望各成员国的国内机构可以相互协作,采取合理的措施限制非法文物在文物市场的流通,并使得该文物最终返还给合法所有者。此外,公约还规定了遏制文物非法流转的措施,包括设立专门机构保护文物,制作文物清单,通过制定国内文物的进出口管制法来保护文物,设立文物出口监管制度,对文物的返还进行国际合作等。在文物返还上,公约规定了被盗文物和非法出口文物的返还规则,值得肯定的是公约禁止各成员国进口被盗文物。对于进口的被盗文物,文物原属国可以要求返还。1995年《罗马公约》则明确了对于被盗文物应当予以归还的原则,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进行了完善和细化,规定了善意购买人的认定标准,以及“给予在文物交易时已尽到审慎义务的善意购买人公平与合理的补偿”,同时关于在公约生效之前的被盗文物的追索问题,公约对于生效之前的文物的性质是否合法不做评判,但是也不反对国家或个人以公约规定的救济途径提出被盗文物返还的请求。
除此而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99年制定的《文化财产交易商国际道德准则》以及国际博物馆理事会于2004年制定的《博物馆职业道德规范》也规定了文物返还的相关要求。《文化财产交易商国际道德准则》规定参与非法文物买卖的交易商须采取积极的措施配合返还该非法文物,这与公约的目的和宗旨是相符合的。另外,如果取得人是从该类交易商处获得文物,则他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善意购得人从而获得合理补偿。《博物馆职业道德规范》是主要针对博物馆收集、出口、返还文物的规定,要求博物馆全面遵守相关国际公约与法律,向文物来源国归还文物。
对我国而言,因为自身是被盗文物的受灾国,故而我国现在也积极参与相关规则的制定。2014年1月,中国代表团促进了《关于打击文化财产非法贩运的犯罪预防与刑事司法对策国际准则(草案)》(以下简称2014年《非法贩运预防与对策国际准则》)的通过。2014年《非法贩运预防与对策国际准则》对于文物清单做出宽泛解释,增设国际文物追索领域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将非法的文物贩运明确归入刑事司法领域,将文物犯罪明确为可引渡犯罪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对非法文物进行追缴,促进文物的返还,明确各国应为文物犯罪提供最广泛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对于我国追索被盗文物具有重要作用。另外,我国组织召开了2014年第四届文化财产返还国际专家会议,通过了《关于保护和返还非法出境的被盗掘文化财产的敦煌宣言》(以下简称《敦煌宣言》),针对各国在被盗文物追索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敦煌宣言》呼吁各国应及时发布有关文物的发掘与研究信息并记录于国家登记的文物清册,支持各国采取一切适当的必要措施防止被盗文物的非法出境及限制虽经合法挖掘但属于非法占有的文物的流通;鼓励对虽然已经过诉讼时效但是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的返还请求。《敦煌宣言》是第一次以我国为主导制定的在非法文物追索领域内的国际性法律规范,是我国对非法文物的追索从被动适用规则开始过渡到积极主动参与制定规则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