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一直以来并没有国际社会上所指称的文化财产的概念。《左传》中将礼乐典章制度中的礼乐仪服等器物称为文物,唐代开始将各类前朝遗物称为文物,至宋代才有了与现代文化财产意义相近的古董、古玩、古物等称谓,到民国时期出现了文物一词,后被沿用至今。
文物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着不同的称号,德国和法国称为文化遗产;意大利将可移动文物称为文化遗产,将不可移动文物称为景观遗产;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则称为文化财产;我国香港地区把可移动文物称为古物,把不可移动的文物称为古迹。虽然叫法各异,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文化财产、景观遗产、古物、古迹的内涵大多都和我国的文物内涵重合。
我国作为一个文明古国,有着丰富的历史文化积淀,而当中最具智慧的物质结晶便是文物。我国的文物种类繁多、数量巨大,由于文物本身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客观上就刺激了针对文物的盗窃、盗掘、走私、损毁等犯罪行为的发生。尤其是最近盗墓“祖师爷”姚玉忠被判死缓后,文物犯罪再度成为讨论焦点。今年,习近平主席强调:“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厚滋养。”并提出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16字方针。可见,保护文物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而刑法,作为保护文物安全的终极救济法律,通过打击文物犯罪,发挥保护文物的功能,是保护国家文物管理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