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我国在引进西方国家市场规制理论时,法学领域惯用的翻译词语。它是西方国家政府为了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而采取有别于传统政府干预行为的各种手段对市场行为目标进行相对独立的主动干预活动。监管最常见的分类是经济监管与社会监管。其中,经济监管直接干预企业行为与市场运行,社会监管维护诸如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等社会价值。所谓社会监管,是指在市场经济社会,政府为了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而采取有别于传统政府干预行为的各种手段对诸如卫生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等涉及社会价值的市场行为目标进行的主动干预活动。
旅游市场,市场监管,旅游法规
刘红春: 法学博士,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宪法学、人权保障与社会组织、对外投资法律风险防控。出版专著1部,发表学术论文12篇,主持2016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缅甸新政府执政后中国投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研究”。获省部级奖2项,获得认可决策咨询27篇,获评2017年云南省委信息智库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