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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我国旅游市场监管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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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即监督管理,英文“regulation”,美国管制经济学家丹尼尔·F·史普博(Daniel F Spulber)认为:“监管是一种一般的规则或者特殊行为,其由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并且这种规则或者行为会通过直接的方式干预市场机制或通过间接的方式改变企业和消费者供需决策”。监管是政府规范现代经济活动的一项重要职能和制度设计,一方面,政府监管可以有效推动市场化不断深入、避免失灵、恶性竞争等市场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可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政府监管,发挥政府监管职能,有利于政府职能转变,促进现代监管型政府的建立。

旅游市场监管主要指市场监管主体(文旅、工商、公安、消防、食品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场失灵时对市场监管客体(生产者、经营者、旅游者等)及其行为进行的一系列诸如约束、限制、处罚等干预措施的总和。根据监管体系及内容,旅游市场监管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完善监管法律法规;二是事前预防性监管(如市场准入);三是事中协调性监管和事后处罚性监管(如规范市场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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