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倡议的首要合作伙伴是周边国家,首要受益对象也是周边国家。自2017年提出构建中老和中缅经济走廊的倡议以来,我国不断通过法治方式巩固与周边国家的合作成果。近年来,虽然我国周边国家的政治法律环境总体稳定,但个别国家存在滥用国际国内法律工具的风险,特别是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背景下,中资企业赴周边国家投资面临法律制度风险、执法行为风险、争议解决风险、企业合规风险和国际形势风险。为进一步推动与周边国家共建“一带一路”,我国需加强对“一带一路”倡议的顶层设计与国别设计。具体而言,应当充分运用多边、双边经贸协定的规制功能,不断推动中国法治成果为周边国家理解、认同与借鉴,积极提升企业的合规意识与法律运用能力,并切实提高我国涉外法律服务的能力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