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司机这种职业,本质上是互联网经济环境下的非典型劳动关系。从社会资源配置的角度来看,网约车行业的整体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平台经济的发展使得许多劳动技能不足的劳动力能够在这种新兴行业中找到自己的谋生方式、获得一份相对稳定的收入。但由于旧有法规难以或没有将其纳入,弹性用工往往在很多领域以混乱用工的形式存在,全职滴滴司机像是被迫进入这种碎片化生产方式的无保障者。许多互联网新经济、新产业中的劳动者也面临相似的境况。但是,灵活就业并不等于这个行业的劳动者应该长期处于无保障的状态,如何建构一套新的劳动关系、权益与信用保障制度才是新经济条件下要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