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分析了我国法律对药品缺陷损害规制的不足,介绍了国外对药品缺陷损害的规制经验,然后得出了要对药品缺陷损害进行合理和充分的救济,就必须对产品缺陷尤其是药品缺陷的认定标准进行修改、制定单独的药品损害赔偿法规、明确规定在药品缺陷损害救济中建立无过错责任制度、实行有限制的惩罚性赔偿的这一结论。
食品卫生,药品管理,质量管理,监督管理,研究报告,中国,2009
王志坚: 暂无简介
何伟: 何伟,成都理工大学法学院、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