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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任与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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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是资本主义经济体系的核心制度。没有市场,任何劳动分工体系都不会发展,即便是当代才产生的一些复杂分工体系也不例外;没有市场,任何竞争体系都不会产生,进而竞争对商品、服务有效供给的强化作用将不复存在;没有市场,物质资源的分配就将需要非经济领域的准绳来规制管理。

尽管上述市场交换带来的重要影响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但关于市场究竟在何种条件下产生和兴盛的问题却仍然悬而未决。一个前提条件是需求商品的供应。再者,至少需要一些制度上的保障来保护买卖双方,使其免于欺诈、暴力和搭便车行为的侵害。经济社会学家(Granovetter,1985;Fligstein,2001)和制度经济学家(Williamson,1975)近年来探索了市场形成的制度前提,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层化组织、社会网络和基于文化的惯例图式。

本研究认为,商品的供应和制度保障对于市场的发育形成是一个必要但不充分的条件。进一步来说,对于大多数市场来说,交换双方之间的信任是市场形成和发展的一个更为深刻的本质要素。正是因为信任,交换双方彼此才产生了预期11066500,即自己的先行让步不会被另一方背叛利用,即便背信弃义可能带来更大的利益。

信任(或不信任)虽然是社会关系的一个普遍面向,但它只在特殊情况下会成为重要的分析性议题。如果微观经济理论中关于完全信息的假设成立,即市场参与者知晓商品的所有相关信息,并且明了交易伙伴的意向,那么在市场中就不需要信任发挥任何作用。然而,当上述条件不能满足,即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信任就在避免市场失灵中充当了关键角色。在信息经济学和博弈论的学科视野下,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问题已在委托代理问题(principle-agent problems)、不完整契约(incomplete contracts)、道德危机(moral hazard)和反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等议题中得以分析研究(Arrow,1985;Stiglitz,1987)。而在社会学视野下,它被置于双重不确定性(double contingency)的概念之下进行讨论(Parsons,1951;Ganβmann,2006)。

信息不对称会引致策略性代理商(strategic agency)的出现,而这势必损伤交易一方的利益。为避免市场失灵,承担风险的一方需要相信另一方不会使用投机策略使自己蒙受损失。代理理论和博弈论主张通过抵押、可信承诺或者监控等手段,改变潜在违约行为的诱发结构来避免此种现象。这些制度性手段作为一种理性策略,的确建立了一个减少欺诈行为的基本保障,在信息不对称和不确定的市场交易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整合作用。然而这里争论的是,上述制度性手段仍然不能完全解决这个重要问题。

我认为,制度性保障只能部分地解释市场参与者相互信任的原因。而且,我们应该对制造可信赖印象的受托者(trust-taker)的行动加以特别关注。在对受托者的表意性(performative)行为的研究中,本文揭示了信任发挥作用的方式。受托者通过表意性行为体现出自己可信赖的品质,继而驱使信托者(trust-giver)先行让步。此处的“表意性”,是指通过一系列自我表现行为,使对方感到自己想与之合作的真诚意图以及可信赖性,这是一个创造信任感的过程。至于理论方面,通过分析受托者自我表现中着意显示可信赖品质的表意性行为,我们就可以厘清信任的关键特征,而这一点常常被那些认为制度才是信任基石的概念所遗漏。只有当行动者既无法避免被欺诈的风险,又无法理性计算出客观概率的情况下,对信任的讨论才是有意义的。

在接下来的篇幅中,我首先会批判性地讨论既有文献中对信任在市场上的发展所做的解释。然后,我将发展出一个聚焦于受托者的自我表现行为的信任概念。在本文的最后部分,我将在情景假设下分析受托者的自我表现对市场稳定性的重要意义,再逐一讨论四种创造信任感的表意性行为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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