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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国与中国台湾地区经验的评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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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都可以感觉到,这两个报告对正在深化的中国国有企业改革是有启发的。我想做三个方面的评论。

第一,这两个报告谈到的中国台湾地区以及法国国企在近些年的发展趋势。以下三点是共同的:国有企业的地位日渐式微;对国有企业进行私有化改革;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受到高度关注。国有企业地位变化的原因,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非国有经济的迅速发展,即在经济自由化、国际化的背景下,非国有经济以大大快于国有经济的速度发展;二是国有经济自身的问题,以及不适应新的外部环境,导致发展缓慢。这就引出了下一个问题,对国有企业进行私有化改革,事实上,是进行产权(或股权)重组的改革。尽管这一改革困难重重,如利益集团的制约、沉重的债务负担等,但成效是显著的。于教授的报告指出,台湾从1989年到2003年,对31个国有企业进行了私有化改革,保留了19个国有企业。调查发现企业的私有化随着法人治理结构的改善,企业效率和竞争力都得到了提升。可见,这里的关键是通过股权重组的改革,改变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庇古先生则告诉我们,现在法国国有企业治理的依据是私有企业模式,在一系列改革力量的推动下,治理结构成为“混合体”,进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第二,中国内地国有企业与台湾地区以及法国国有企业存在着共同的问题,如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经常亏损、自主权不够、经营者对企业的效益不太关心等,但是,中国内地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是不言而喻的。最重要的一点,中国内地的国有企业是作为计划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而存在的,它的生存、发展土壤,国家创办国有企业的目的,以及国有企业在社会的地位都是不同的。因此,我们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研究中国国有企业改革时,要特别注意到现阶段中国的特殊性。当然,我们希望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这些特殊性逐步减少,乃至消失。

第三,法国、中国台湾地区国企治理结构的经验给我们的启示:

1.加快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为改善其治理结构创造条件。根据法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经验,在政府应当也可以完全退出的一部分国企中,政府要彻底退出;由于渐进式改革的原因,或其他原因,政府需要占一部分股权的企业,要避免国有产权一股独大,否则,将达不到改善治理结构的目的。除非特别需要,国有独资、一股独大是越少越好。

2.政府所有者角色应该由一个部门担任。中国的国资委还不是这样的部门。

3.对经过产权改革的企业要以适应市场经济的方式管理。政府对企业的意图只能通过董事会体现。政府以出资人的身份,而非行政命令的方式组建、参与董事会,董事会应是企业的最终决策机构。企业行政领导由董事会向社会招聘。政府对国企经营、人员安排不宜插手。这有利于增强企业领导的责任心的经营效率。

4.产权重组后的“国企”在市场环境中与外企、私企公平竞争。政府没有必要在资源配置、资金获得、产品销售等方面对它们实行照顾,而要一视同仁。在开放的环境中运作非但不会损害国有企业,反而会促使它们加强内部治理、提高效率、增强竞争力。

5.为防止国有企业由于所有者缺位而产生的浪费和腐败,台湾地区的一个做法值得借鉴。它们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政府的预算、会计和统计总局派出,不对董事会负责,这样在理论上来说可以有效防止浪费和腐败。在国企数量大为减少的条件下,这种做法成为可能。

6.政府应从出售国有企业股权的收入中拿出一笔钱建立劳动力再培训基金,为国企改造过程中失业的职工重新就业创造条件。对国企改革来说,职工的再就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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