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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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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 狭义是关于规定因自然人死亡后遗留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还包括有关身份继承和宗祧继承的法律规范。一般在狭义上使用。主要内容有:遗产的范围,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与遗赠,继承的开始、接受、放弃以及继承权的丧失,遗产债务清偿,遗产分割等。我国于1985年4月10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继承 公民死亡后,由其继承人依法承受其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制度。财产上的权利义务指所有权、债权、债务等方面。在古代,继承包括身份继承(宗祧继承、爵位继承、户主继承)和财产继承,以身份继承为主。现代各国一般只限于财产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如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条约、协定办理。

继承权 依法承受被继承人(死者)遗产的权利。继承权体现为继承人的法律地位,这种法律地位既包含享有财产利益的权利,又包括承担债务的义务。与被继承人有一定亲属关系的人,或由被继承人遗嘱指定的人,均有继承权。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继承人有权放弃其继承权,也可因法定事由出现而依法丧失继承权。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继承人 亦称“财产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可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一般将继承人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指定继承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限于自然人且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

法定继承 亦称“无遗嘱继承”。与“遗嘱继承”相对。根据法律所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应继份处理死者遗产的继承制度。法定继承是许多国家最主要的继承方式。其内容包括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法定应继份和代位继承。在我国,法定继承在无遗赠扶养协议,也无遗嘱处分的条件下适用。虽有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处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遗产中的有关部分仍按法定继承处理:(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资格,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资格;(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和遗嘱未处分的遗产。参见“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顺序”。

法定继承人 根据法律规定取得继承权的继承人。法定继承人都是和被继承人有婚姻、血缘、扶养等关系的人。在我国,法定继承人为:(1)配偶;(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全血缘),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半血缘)、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5)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可作为法定继承人。

法定继承顺序 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在我国,法定继承顺序是:(1)配偶、子女、父母;(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的儿媳和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代位继承 法定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丧失继承权时,他所应得的遗产份额由他的晚辈直系血亲按照他的继承顺序继承的制度。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遗嘱 遗嘱人处分自己死后的财产及有关事务,并于死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属单方法律行为,依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成立,无须经他人同意即有效。遗嘱的内容主要是指定继承人和分配遗产,还可包括遗赠、指定遗嘱的执行人等事项。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同时,又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法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遗嘱形式有:(1)公证遗嘱。即遗嘱人依公证程序订立的遗嘱。(2)自书遗嘱。即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遗嘱人自书遗嘱,要签名,注明年、月、日。(3)代书遗嘱。即遗嘱人亲口述说意思,由他人记录的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4)录音遗嘱。即遗嘱人以录音形式所立的遗嘱。录音遗嘱应当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5)口头遗嘱。即遗嘱人以口述方式所立的遗嘱。只有在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时才可使用,如遗嘱人生命垂危等。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方式立遗嘱时,口头遗嘱失效。上述(2)至(5)四种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遗嘱于制作完毕时成立,于遗嘱人死亡时,具有执行效力。

遗嘱见证人 遗嘱人指定的、在现场证明遗嘱出自遗嘱人真实意愿的人员。见证人必须有民事行为能力,且与遗嘱无利害关系。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他们有利害关系之人(如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不能作遗嘱见证人。

遗嘱继承 与“法定继承”相对。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进行继承的继承制度。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将个人财产以遗嘱指定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继承的为遗嘱继承;指定由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接受的则为遗赠。

遗嘱继承人 亦称“指定继承人”。遗嘱人以遗嘱方式指定的继承人。在有些国家,可以被遗嘱指定为继承人的,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内的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遗嘱继承人限定为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遗嘱人可以指定一个继承人,也可以指定数个继承人。遗嘱继承人优先于法定继承人按遗嘱继承遗产,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限制。但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而且规定,遗嘱所能处分的财产只能是遗嘱人个人所能支配的财产。

遗嘱的撤销 遗嘱人生前以法定方式撤回所立遗嘱之全部或一部的单方法律行为。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自己所立的遗嘱。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公证遗嘱。

遗嘱的无效 亦称“无效遗嘱”。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遗嘱。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下列遗嘱无效:(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2)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3)伪造的遗嘱无效;(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遗产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有价证券、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法律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协议办理。

遗产分割 继承人有二人以上时将遗产分配于各继承人的行为。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及有关司法意见,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除有约定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接受继承 亦称“继承的承认”。与“放弃继承”相对。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作出的接受被继承人财产权利义务的单方意思表示。现代继承法以自愿继承为原则,继承开始后,每个继承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选择接受继承或放弃继承。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放弃继承 与“接受继承”相对。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表示不继承的单方法律行为。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遗产通常由未表示放弃继承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遗产则按法定继承办理。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特留份 亦称“保留份”。被继承人在处分其遗产时,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为一定范围的亲属保留最低限额遗产份额。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遗赠 被继承人(遗赠人)以遗嘱方式将其个人所有的财产无偿赠与他人(受遗赠人)并于被继承人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通过遗赠赠与的财物称为遗赠物。遗赠人只能是个人,受遗赠人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在我国,对于被继承人以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社会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称之为遗赠,而将财产指定给予法定继承人以内的人为遗嘱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放弃受遗赠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执行遗赠不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参见“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 在我国,指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签订的以扶养和遗赠为内容的协议。属于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是有扶养能力并愿意承担扶养义务的公民或集体经济组织,被扶养人(遗赠人)是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无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协议的内容是扶养和遗赠,扶养内容包括生养死葬,遗赠财产为被扶养人个人合法财产,可以是被扶养人的全部财产,也可以是部分财产。遗赠扶养协议一经成立即对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已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而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如擅自转让遗赠财产,致协议解除的,应偿还已支付的供养费用。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和遗赠。

死亡推定 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而无法确定其死亡时间时,由法律规定判别死亡人先后顺序的标准。在我国,对于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无人继承的财产 无人继承也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由于死者既无法定继承人,生前又未立遗嘱指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所立遗嘱无效;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被取消受遗赠权;死者以遗嘱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等原因而产生无人继承的遗产。在我国,遗产是否为无人继承的遗产,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认定。当认定为无人继承的遗产后,应按法定程序对遗产进行清算,剩余部分依法归国家所有或归其他有权接受的组织。

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法定丧失”的简称。在某一具体的继承关系中继承人因法定事由出现而依法丧失继承权。各国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一般属于严重违反社会人伦道德的行为和罪行。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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