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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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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实协议是婚姻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之规定而签订的要求双方严格恪守夫妻忠实义务的协议。由于《婚姻法》并未赋予婚姻当事人签订夫妻忠实协议的权利,自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底审理全国第一起“违反夫妻忠实协议案”以来,婚姻法学界和司法审判实践中关于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始终处于争论不休之中。然而,夫妻忠实协议不仅反映了《婚姻法》的平等、自由、诚信、公平、安全、效率等鲜明的价值取向,而且可以发挥督促、警告、维系、预防、效益、惩罚、抚慰等积极功能,促进婚姻家庭稳定、实现社会和谐。因此,应当赋予夫妻忠实协议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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