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执行人之法律地位的争论一直有固有权说与代理说之争。通过对日本关于遗嘱执行人地位的立法、理论争论以及司法实践之运用的考察,可知遗嘱执行人是拟制继承人之代理,而非真正的代理。正是通过此种立法技术来解决不承认死者法人格带来的遗嘱执行人地位之争,值得我国借鉴;同时,通过考察亦得知我国存在必须由遗嘱执行人独立所为的遗嘱执行事项。故可确立以拟制代理为主、固有权为例外的遗嘱执行人地位,方可明确遗嘱执行人的产生、辞任和解任,区分遗嘱执行人的委托职责和固有职责以及诉讼地位。
婚姻法,家庭,法律关系
赵莉: 赵莉(1968~ ),江苏南京人,日本横滨国立大学国际经济法学博士修完,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