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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自贸框架下的中泰双边投资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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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中国与东盟国家于2002年签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后,双方陆续在此框架下签订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协定,并最终完成了AFTA(即东盟自贸区)的初步建设,最后签署的投资协定也标志AFTA的最终建成。中国与东盟投资协定有着自身独特的价值,也具备许多的制度创新,并且在某种意义上比中国原先与包括泰国在内的东盟各国分别签订的比较粗陋的BIT有着质的进步。作为中国与东盟关系的创始成员国和奉行自由市场和外向型经济模式的国家,泰国无疑是检验中国与东盟投资协定是否成功与有效的试金石,而作为中国的传统友好邻邦和东盟举足轻重的成员,泰国与中国在上述区域投资法律框架下进一步改善乃至大幅度推进双边投资关系也对中国与东盟经济合作的全局有着重大影响和示范效应。而对泰国而言,推进与中国双边投资合作也是其拓展国外市场,奉行多元化战略的必然选择。可以看出,AFTA框架下的中泰双边投资合作对于双方都是不容有失的。

目前在AFTA框架下尤其是中国与东盟双边投资协定框架下推进中泰双边投资合作的困难集中在以下几点:首先,AFTA框架下的中国与东盟投资协定与中泰之前的双边投资条约存在内容重叠、定位不清的现象,因此为投资者寻求一个稳定的双边法律框架计,如何对AFTA下的投资协定与中泰BIT进行进一步的补充和协调成为一个难点。其次,中泰之间外资立法体系不尽相同,其对双边投资合作发挥着固有影响,如何修订完善也是一大课题。最后,笔者将提出对上述问题的建议,以求教于方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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