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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中后期的商业税收研究——《明代中后期的税收制度研究》成果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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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林枫教授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明代中后期的税收制度研究》(批准号为02CZS003),最终成果为专著《明代中后期的商业税收研究》。

明代嘉万时期,社会经济呈现出一派繁荣景象,商业的发展尤为引人注目,商品增多、市场扩大、商人活跃,海外贸易又带来巨额白银财富,人民生活富庶,社会风气侈靡。但是,商业税收在国家税收总收入中没有得到应有的反映,商业税定额表现出很大的不合理性,严重影响政府税收。商业税收定额的不合理之处主要表现为:第一,社会生产发展,国内市场扩大,商人活跃,商品交流频繁,为商业税的课征提供了充裕的税源,但商业税不受重视,税入十分低下,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表现尤为明显。第二,官盐销售不足,盐税收入亦低,但盐商以私盐买卖牟取暴利。第三,海商获利甚巨而其税甚轻,富埒王侯。万历时期矿监税使的大量出现,与商业税收入偏低从而留下很大增收余地的状况颇有关联。税收制度设计的缺陷,造成政府财政困境的不可避免,并最终导致国家覆亡;另一方面,制度设计的缺陷又为相当一部分人创造了从中牟利的机会。然而,滞留民众之手的财富并不会带来原始资本的有效积累,反倒会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

全书共分六章。

第一章主要介绍万历前期的商业税制。首先对商业、商业税的定义做出界定,作为下文分析的基础。明代商业税明确规定以商品为课征对象,实际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商业税,指的是对所有商业领域课征之税,包括国内贸易、国际贸易及专卖行业,分为盐茶税、市舶税、狭义商业税三种。狭义商业税指的是国内商品流转税,可以分为通过税与营业税两类。通过税即在各水陆要津设立关卡,对通过商品及其运载工具所征之税,包括钞关税、抽分税、淮安四税、门税及其他相关税种,遵守不重征原则。营业税包括市肆门摊钞、塌房税、商税等税种。此外还有杂税,如鱼课、酒醋税等。通过对各税种具体征收制度的分析,可以看出:明代中后期的商业税制已经基本实现了对不同商业领域、不同商品流通环节的全方位监管,体现出一定的科学性,如通过税的不重征原则,为解决征税不便而实行的包税制等,在当时条件下,算得上是一种比较完善的商业税制。将万历初年商业税入与同期两税收入、宋代商业税入、晚清商业税入进行比较,万历初年商业税入相形见绌,处于一种相当低下的水平,这与嘉万以来商业的繁荣景象很不相称,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商业税入在国家财政中应有作用的发挥。

第二章主要对营业税进行评价。《万历会计录》卷四三《杂课》、《明会典》卷三五《商税》两大序列相对集中地保存了万历前期的营业税资料,其中存在着两个明显的问题:内容混乱,数据缺失严重。但这两大序列也并非全无可取之处,它们至少保留了一部分可用的营业税资料,依据一定的原则对两大序列进行修正,求出万历初年的各省营业税额。营业税针对区域商品购销活动课征,与区域商业关系最为密切,因此,具体考察各省区商业水平,将有助于判别其营业税定额的合理性。从商业定义出发,商业水平实际上就是市场上商品购销的数量与金额所能达到的层次,工农业生产状况、购买力高低、交通条件、专业化生产区域等因素结合在一起,对全国十五个省区商业水平分别进行考量,分成四个不同等级。再将万历初年的营业税额与各省商业水平进行对照,发现各省商业水平与营业税额之间存在着严重的脱节,表现有二:对多数省区而言,商业水平与营业税额在全国的地位不相符合;各省区商业水平与营业税额不相称。造成这种格局的原因主要在于:课税对象的狭隘,造成营业税额的普遍低下,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各省区营业税额与其商业水平的分离;对宋代商税的机械沿袭,则造成了明代分省区营业税额与其商业水平在国内地位的不相一致。

第三章主要考察市舶税。嘉万时期,国内商品经济的发展,欧洲人东来经商的热切,促成了东南沿海私人海上贸易的迅速发展。隆庆之后,政府部分解除海禁,开放漳州月港为唯一合法的民间海外贸易口岸。与此同时,贡舶贸易日趋衰落,嘉靖中,仅存的广州市舶司移驻澳门。其时,在澳诸国番商、夷商已越出朝贡贸易的范围,大力发展自由贸易,澳门实际上成为外商进出口贸易的合法港口。政府对月港华商、澳门外商实行了有别于贡舶抽分制的新税制。月港设督饷馆,由漳州府佐贰轮流督税,岁入约2万两,全部留充漳州军饷;澳门由广州市舶司与香山县征税,岁入亦约2万两,留充广东军饷。本章对两地贸易额、贸易利润与税额之间的比例进行分析,认为:月港开放有限,走私普遍存在,政府课税对象狭隘,且税率极低,巨额财富滞留海商手中,国家税源严重流失;政府对澳门外商缺乏有效税收征管,使利用税收对葡商所获巨额利润进行调节、实现利益重新分配的可能落空。

第四章主要考察盐税。盐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洪武初年即陆续设立两淮等六都转运盐使司、广东等七盐课提举司,推行盐专卖制度。其主要内容是民产、官收、商运商销。专卖制下,商人纳盐价及各类税费于官后,盐就进入了事实上的商运商销过程,与其他商品无异。盐税为商业税之大宗,岁征约300万两,在国家财政中举足轻重。本章以两淮盐运司为例,对明代中后期开中制下的盐税征收进行了初步探讨。在食盐的纯粹商品性运销过程中,利润极高,但是,从事官盐合法运销的盐商,其经营活动是在盐专卖制度的严格监控下进行的,超额利润甚至于合理利润,被政府以种种名目的规费搜刮殆尽。政府制定的盐税税率过高,真正能从盐业经营中牟利的是不法商人,他们囤积盐引,贩卖私盐。而私盐的泛滥,缘于官盐定额相对食盐产销量的低下。政府扩大官盐销售的种种努力,在当时的情境下收效甚微。因此,盐税总额低于应税水平,利入私门。

第五章考察万历中后期商业税制的变化。万历中期以后,商业税制发生了显著变化:税目增多,税额增加,通过税、营业税、盐税、市舶税等均有明显增长;商业税征管机构与税入分配变动,大批矿监税使驻扎在各省,接收了部分商业税种的征管权,商业税入因此进行了重新分配,一半直接进入皇室内库。矿税大兴,有其内在的深刻原因:明代前期税收制度的不合理设计,为商业税增收留下了很大余地,从而为中期而后的矿税大兴开启方便之门。矿税大兴固然有着自身不可克服的诸多弊病,但是从理性的角度加以考虑,它确实对前期商业税收制度的不足多所匡正。内臣地位尴尬,为人乖戾,往往为士大夫和百姓所歧视。增加税额,在崇尚“轻徭薄赋”的国家里本就令人难以接受,一经内臣之手,世人的抵触情绪就愈加激烈,合理性更受质疑。后来内臣的恶劣行径,更证实了人们心中早有的想法。税入内库,是对国家财政的直接侵掠,在当日财政紧张的状况下,难免会激化社会矛盾;矿税大兴的最大受益者是矿监税使及其随从,明神宗抑或是皇室财政都没有从中真正受益,明朝的最后覆亡与矿监税使有着或多或少的关系。

通过对万历时期商业税收的脉络梳理和种种利害关系的阐释,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万历前后期,商业税定额表现出明显的不合理性,严重影响了政府税收收入,政府财政的困境因此不可避免。商税体制存在的弊端,使得一部分人从中非法获取了大量好处。藏富于民,在当时的生产力条件下,对社会经济、文明的进步并无实质性作用。重本轻末,造成农业税在国家税收中的主体地位,而商业税却长时间处于低水平状态;与此同时,西方资本主义世界的兴起是通过对农业的残酷掠夺以积累原始资本、降低商税以保护和促进工商业的发展来实现的。东西方在税收的表象上是一致的,但是,不同的原因导致了不同的结局,西方迅速崛起,中国却长期徘徊不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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