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约为:固定资产原值占2%,生产经营资金占3%,从业人员占4.2%。在现阶段,它们在发展社会生产、方便人民生活、扩大劳动就业、繁荣市场、活跃经济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指导思想不明确,具体工作未跟上,在“看一看”之后,没有及时有效地“管一管”,致使它们的发展有某些失控,显露出较多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
第一,经营中的不正当手段和违法行为,成为社会风气不正的来源之一。紧俏原材料、紧俏商品和计划内的平价物资,基本上掌握在政府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手中,个体户、私营企业为了获得这些物资,采取了不正当的手段:(1)行贿,如回扣、送礼、佣金(各种酬劳费、辛苦费、手续费、交际费、服务费、咨询费等);(2)利用“双轨制”钻空子,从掌握公有资源的人手中搞来“条子”,通过价差获利;(3)偷税漏税,如隐瞒营业额与盈利、推销特区减税免税商品、经营走私品。在上述活动中,一些个体户与企业主同国有企业及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相互勾结,进行钱权交换。
第二,企业短期行为甚为普遍。企业主出于对自身经济利益及政治风险的考虑,对政策始终抱有怀疑心态。有些企业主“能捞则捞”,追求短期收入的增加,无长期经营计划,急功近利,进行掠夺式经营。在利润再分配中,有些个体户主和企业主有“重消费、轻积累”的倾向,尽量把收入转化为非生产性的家庭财产。因为家庭财产既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又可供家人享乐,并能光宗耀祖、传之子孙。
第三,部分企业产权关系模糊,集体财产受到损害。主要有三类:(1)许多地方在社队企业的承包合同上对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只规定合同期内承包金额的数量,对企业财产的收益权、处置权及新增资产的归属未进行规定,有的地方甚至规定新增资产属个人所有。随着企业资产增值,属于承包人的资产成为企业资产的绝对主体。(2)许多独资企业通过各种方法挂靠在乡镇或城市街道名下,以使用集体牌照获得独特的发展条件。据估计,全国在册乡村集体企业中,约有50%实质上为私营企业。(3)目前,不少个人在承包集体企业的同时又经营自有企业。当事人对不同性质的企业实行统一管理,资金混用,混合建账,发生集体性质企业向私营企业无偿转移产权行为,使集体产权受到侵害。
第四,企业主、部分个体户收入过高,引起社会分配不公。从全国范围看,目前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发展远未达到与公有经济相对抗的程度,它们还有相当大的发展余地。但是占主导地位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并不能从根本上干预私人企业内部的分配格局。调查资料表明,雇工7人以下的企业主与雇工收入差距为7.1倍,雇工8人以上的企业主与雇主的收入差距为13.3倍。由于私营企业的经营规模迅速扩大,雇工人数不断增加,企业主私有资产积聚与收入增长的速度比较快,出现了几十万元甚至百万元户,使个体企业主和私营企业主同一般劳动者、国家干部和知识分子的收入差距越拉越大,影响了公有企业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加强了社会不公正情绪。在全国人民普遍不太富裕的现阶段,收入大户的出现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上述问题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最主要的原因是前一阶段政策性失误。为了保证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建议采取以下政策和措施。
第一,有限度、有控制地发展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这并不是要求各地区规定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比重,而是建议改目标管理为对发展过程的管理。具体措施如下。
①在经营范围上,从总体上限制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的批发活动。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如钢材、有色金属、煤炭、原油、电子产品、化肥、农药、棉花、粮食、棉布等,严禁个人经营批发业务。对于鲜活的农副产品及以此为原料的加工品,国营、集体商业无法包揽。为保证对城乡居民的正常供应,减少损耗,扩大外销,可以允许个人在严格的监督、管理下从事批发业务,以补充国营、集体商业的不足。
②在行业上,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把资金投向一、三产业,从事开发性生产。为了避免个体户、私营企业与公有企业争原料、争市场的行为,应制定保护性的竞争条例。对在同一社区内,公有经济已确有相当生产能力的行业,要限制个体户、私营企业的发展。
③加强立法工作。规定个体户、私营企业应承担社区发展的部分责任,同时取消对个体户、私营企业不合理的临时性摊派。对个体户、私营企业偷税漏税现象,一方面要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要对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暴发户典型处以重罚,同时表扬一些照章纳税的模范户典型。
④建立、健全管理监督部门。首先要设立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的主管部门,便于统一协调和统一规划;其次要健全、完善管理机制,各职能部门根据本部门的业务性质,把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纳入自己的管理序列。建立一套简便易行、切实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方法,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发展进行有效的宏观指导和调控。
第二,加强对公有资源的管理,改善公有企业的经营机制,提高竞争力。近几年,一些个体户、私营企业主成为暴发户,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对公有资源管理不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物资管理混乱。许多紧缺的物资通过各种非正常渠道流入个人手中。二是人才管理不善。国有企业改革步伐迟缓,在人才竞争上处于劣势,致使部分优秀人才无偿流出,影响了公有经济的长期发展。三是资金管理没有规范。信贷工作时紧时松,“松”到“送款上门”,各地竞相从资金上“垒大户”。建议从完善制度入手,加强对国有资源的管理,纠正前些年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在竞争条件上的“一边倒”现象;同时加快国有企业的改革步伐,健全和完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改善科技人员的待遇。在“双轨制”下,计划内的要管住,不准流入市场;计划外的要增加透明度,不搞“地下交易”,应全部进入市场,以得到社会的监督。对经济交往中的索贿行贿,不仅要依法制裁受贿人,而且要制裁行贿人。对税收,建议采取“轻税重罚”政策,使企业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有钱可赚,但一经查出偷漏税,则予以重罚。
第三,建立和完善私营企业自我约束机制。首先规定各企业应建立会计账簿制度;其次要完善劳动工资制度,规定主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适当调节主雇双方的收入差距,以避免或减轻劳资冲突;最后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应建立雇工工会,以保证工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企业主守法经营。
原载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1990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