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言论限制法或议程排除策略》(载埃尔斯特等主编《宪政与民主:理性与社会变迁研究》,三联书店,1997)中,美国纽约大学法学教授斯蒂芬·霍尔姆斯曾总结美国宪政实践中的“闭嘴原则”(gag rule)。2013年他在重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的“宪政与民主”讲习班中指出,邓小平的“不争论”比他所说的“闭嘴原则”更为形象,是更好的表达方式。霍尔姆斯论证了“闭嘴原则”(“不争论”)的必要性,其中最主要的一点是,有些争议很大的问题总是被不断提出,会使国家发展“负担过重”,因而需要搁置这些争议很大、容易导致社会分裂的议题。美国建国以来最典型的两个例子,一是在国家议政中长期搁置有关奴隶制的争议,直至南北战争爆发;二是将宗教信仰问题划为个人领域,避免让宗教争执进入公共政治领域,这一策略一直沿用至今。但“不争论”的原则也有其限度,其一,“闭嘴原则”强调的是在议会等政治场域“闭嘴”,而不是在所有场合“闭嘴”。例如,在一般的社会辩论中,奴隶制等议题的讨论并没有被严格禁止。其二,当“闭嘴原则”所要规避的问题总是不断在新的社会政治实践中被提出,这些问题在一段时期内被规避之后,会不得不呈现出来。比如,美国黑人奴隶制的问题,虽然立法要求不争论,但当美国向西部扩张,在那些新的州,人们不得不面对这个问题——究竟搞不搞奴隶制。这种情况一多,关于奴隶制的争论就不得不来一次总的爆发——美国内战。那么,究竟何处是“不争论”的限度?斯蒂芬·霍尔姆斯的看法是,这个完全是经验性的,没有一定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