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什么样的所有制结构,从根本上取决于社会发展阶段和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如果对当时社会发展阶段的认识出现误判,那么采用的所有制结构就会与生产力的发展不相适应,要么滞后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要么超前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苏联时期和我国改革开放前的一段时期,由于在社会主义所处历史阶段的认识上出现“左”的倾向,超越了历史发展阶段,所以在所有制问题上采取了“一大二公”的纯而又纯的单一公有制结构,忽略了生产力发展的现实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新审视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阶段和历史定位,总结了过去单一公有制的教训,提出了建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并把它确定为基本经济制度。
我们为什么要确定这样的而不是别样的基本经济制度?确定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的客观依据是什么?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正确分析国情,做出了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断。邓小平指出,“中国社会主义是处在一个什么阶段,就是处在初级阶段,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本身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而我们中国又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是不发达的阶段。一切都要从这个实际出发,根据这个实际来制订规划”。
第一,我国已经进入社会主义社会。
社会主义是我们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长期革命斗争取得的伟大成果,也是中国人民的历史性选择。我们必须坚持而不能背离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性质要求国家的经济基础必须是公有制。坚持社会主义,就必须坚持公有制。我们强调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并不是出于主观的臆想,也不是像空想社会主义者那样出于善良愿望,而是反映了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要适合生产力发展的状况,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规律。马克思指出:“人们在发展其生产力时,即在生活时,也发展着一定的相互关系;这些关系的性质必然随着这些生产力的改变和发展而改变。”
到了资本主义时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日益专业化且联系密切的生产分工使整个国民经济越来越成为一个相互依赖的整体,许多分散的生产过程逐渐融合成为社会的生产过程。生产力的这种性质客观上要求由社会来占有生产资料和调节国民经济。然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制和整个社会生产的盲目性使生产形式与占有形式发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生产的社会性与生产资料的私人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就构成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资本主义周期性经济危机就是这一矛盾的表现。在资本主义制度范围内无法根本解决其固有的这一基本矛盾。按照生产力的社会性质的客观要求,用公有制代替私有制,是唯一出路。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与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用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符合社会发展的历史趋势,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恩格斯在论述未来社会主义社会时说,未来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当然在于,在实行全部生产资料公有制(先是单个国家实行)的基础上组织生产”。
既然我们已经进入社会主义社会,虽然是不发达的社会主义,但社会主义的性质决定了我们必须坚持公有制。如果取消公有制、实行私有化,就会丧失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建立在这一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就会轰然倒塌。因此,决不能认为,所有制不是判断社会性质的决定性因素;决不能认为,公有制是可有可无的,没有公有制也可以搞社会主义。
第二,我国的社会主义还处于初级阶段。
一方面,我国的社会主义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没有经过一个资本主义充分发展的历史阶段,生产力水平远远落后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我们不是在资本主义高度发展的基础上建设社会主义的,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经历一个很长时间的初级阶段,去实现西方发达国家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实现的工业化、现代化。另一方面,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很不平衡,既有依靠机械化工具进行生产的先进生产力,也有依靠传统手工工具进行生产的落后生产力;既有高度社会化的生产形式,也有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小农经济;既有现代化工业,也有落后于现代水平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工业;既有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也有广大不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生产力的落后,决定了在生产关系方面,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必需的生产社会化程度还很低,而且这种多层次的生产力水平,客观上要求有多种所有制与之相适应。另外,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劳动就业压力大等因素,使公有制经济也难以做到全面覆盖。这就要求,必须发展多种经济成分,才能适应多层次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才能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我们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保证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前提下,还需要有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各种非公有制经济作为补充。
正是基于上述实际情况,我们党总结了过去的经验教训,在所有制问题上提出公有制为主体,这既坚持了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又不搞单一公有制,允许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正如邓小平在1985年指出的:“我们允许个体经济发展,还允许中外合资经营和外资独营的企业发展,但是始终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
1987年,党的十三大总结了改革以来的新鲜经验,进一步提出了发展私营经济问题。十三大报告指出:“目前全民所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成分,不是发展得太多了,而是还很不够。对于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继续鼓励它们发展。”
需要指出的是,当前阶段我们大力发展各种非公有制经济,绝不是因为私有制符合人的所谓自私本性,也不是因为私营经济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只是一定历史时期的政策。我们现在发展私有经济是为最终消灭私有制创造物质条件。因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本身不是一种独立的社会形态,只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一个发展阶段,它既不是凝固不变的,也不是永无期限的,而是不断向前发展的,即初级阶段要向中高级阶段发展直至共产主义。我们现在的政策方针措施要为将来向中高级阶段做准备,我们的奋斗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因此不能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凝固化、永恒化,不能说私有制经济发展得越多越好,因为私有制经济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应该看到,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一种历史现象,将来随着社会主义进入更高级的阶段,私有制经济是要逐步减少直至最终消失的。
在社会主义的整个发展过程中,除了生产力更加发达、物质财富更加丰富外,在经济基础、生产关系等方面,社会主义的因素应该越来越多。也就是说,在中高级阶段,社会主义因素要比现在初级阶段的更多才对。而这一结果不会自动出现,需要有预见性,需要为实现这一目标而采取措施做好准备。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就明确了新民主主义的方向是社会主义,当时就在方方面面加强和扶持社会主义因素:在经济上坚持公有制经济的领导权,在政治上加强无产阶级领导权,在文化思想上确立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当前,我们也应该思考如何为将来社会主义从初级阶段发展到中高级阶段进行必要的准备的问题,思考今天所做的事情是否能够和怎样才能为将来的发展打好基础、做好铺垫的问题。
总之,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都应该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种基本经济制度。只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没有发生变化,我们就不能改变这个基本经济制度,既不能搞单一公有制,也不能搞私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