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包括公有制经济在内的各种所有制经济成分要“共同发展”。
在我国当前阶段生产力发展状况下,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都有利于经济的发展,有利于满足人民多方面物质文化的需求。因此,不能只发展某一种性质的所有制经济,排斥其他性质的所有制经济。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需要大力发展。当然,国家会从经济发展的全局出发,对所有制的结构进行宏观调整,有些领域、有些行业需要公有制经济多一些,有些领域、有些行业需要非公有制经济多一些,但不能把这种全国范围内的宏观战略调整笼统地说成是“国退民进”或者“国进民退”。事实上,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不仅没有“退”,总体上还在大踏步地“进”,而且发展速度还快于国有经济。一些人炒作“国进民退”的目的,是想迫使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迫使公有制经济大面积收缩范围,以使非公有制经济能够占据国民经济的主体地位。这是需要我们认真加以防止的。
第二,公有制经济在各种所有制经济成分中要占主体地位。
这一规定至关重要。因为哪种所有制占主体地位,哪种所有制处于辅助地位,涉及我国社会制度的根本性质,不容颠倒。从人类社会发展史看,原始社会瓦解以来的所有社会形态,都不是单一所有制的社会,都是几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并存的社会。那么要判断一种社会的性质,从经济上说,就看哪种所有制形式是主体。以资本主义社会为例,除了有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以外,还有一些小农经济、个体经济,以及少量的国家所有制经济。之所以说它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社会,就在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我国虽然存在劳动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多种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然而正是由于公有制占主体地位,所以我们是社会主义社会。因此,对于初级阶段我们实行的一些政策,不能做错误解读,比如,我们把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因此认为我们在所有制结构上不分“老大老二”,即不分主体和补充了,公有制与私有制应该平起平坐了,就应该取消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了。这样的认识是错误的。
所以,在不同社会制度下,不同所有制的地位是不一样的,不可能不分“老大老二”,不可能平起平坐,总有一种所有制形式占主体地位,其他所有制形式则处于补充地位。在所有制结构中区分“主体”与“补充”是十分重要的,它决定着社会制度的性质。同样,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种所有制经济成分不应该是平等的,公有制经济必须是主体,其他经济成分则是补充,其他经济成分的发展不能危及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这是涉及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原则问题,必须坚持。那种把“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解读为不分“老大老二”的观点,那种把两个“毫不动摇”变成只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一个“毫不动摇”的做法,那种一讲改革就想到要发展私营经济的定向思维,都是方向性的错误。
1953年中央修正工商税制时有同志提出“公私一律平等纳税”的口号,毛泽东批评说:“‘公私一律平等’违背了七届二中全会的决议;修正税制事先没有报告中央,可是找资本家商量了,把资本家看得比党中央还重;这个新税制得到资本家的叫好,是‘右倾机会主义’的错误。”
但是,不管是什么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它们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因为市场规则适用于一切市场主体,所有市场主体在统一的市场规则面前是平等的,不能对一种所有制实行一种规则,对另一种所有制实行另一种规则。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规则面前的平等地位,与在所有制结构中的不平等地位,是不矛盾的。
我们党始终坚定不移地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就多次强调,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是我国社会能够保持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原则。他指出:“在改革中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
1992年邓小平在视察南方的谈话中提出了社会主义本质论,即“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因此,只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才不但适应了生产社会化的发展趋势,而且使人民群众的大多数生活在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之中,这种占主体的生产关系保证了分配关系上的按劳分配,这就从所有制上消除了出现两极分化的根源,保证了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而这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经济关系、分配关系的存在,就决定了上层建筑必然是为这种经济基础服务的,才会可能去节制资本、规范剥削。因此,只有公有制为主体,我们这个社会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社会。
第三,国有经济要在各种所有制经济中起主导作用。
党的十五大指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
第四,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国策。一方面,要大力支持各种非公有制经济在国家法治的范围内充分发展。否定非公有制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性,否定非公有制经济在搞活经济、提供就业、增加税收、技术创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是错误的。另一方面,对非公有制经济只讲鼓励、支持,而不讲引导,也是危险的。因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非公有制经济的作用具有两重性:首先,非公有制经济对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因此我们必须鼓励和支持它们发展。其次,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还存在雇佣关系和一定程度的剥削关系,这同社会主义的本质是有矛盾的,因而必须加以引导,以便使它的发展能够符合社会主义社会的需要。这就是我们为什么对非公有制经济不仅要鼓励、支持,还要加以引导的道理。如果只讲鼓励、支持,忽视引导,就会激化非公有制经济同社会主义的矛盾,从而不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确立以来,我们党对这一制度的内涵和要求始终是清晰和鲜明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再一次阐述并全面地规定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以及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主要要求和措施。全会强调:“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关系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全会明确规定“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同时“从多个层面提出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的改革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