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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法学30年:回顾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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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翻开了新中国历史上崭新的一页,30年来,神州大地上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作为法学重要分支的行政法学也不例外。

回顾这30年来行政法学发展的历程,可以将其大致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年行政法学恢复、新生至1989年《行政诉讼法》之前。

1978年,行政法学研究在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停滞后得以恢复,学者们开始围绕行政法学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内容体系进行一系列的探索和研究,第一本统编教材在1983年出现。但这个阶段的中国行政法学更多是以当时译介的苏联和东欧的行政法学著述为蓝本,渗透着浓厚的行政管理学色彩,行政法学论题都是在行政管理法制化的主题下展开的,对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行为的探讨还未能完全摆脱行政学的藩篱。不过,该阶段实现了行政法学从无到有的发展,行政法学的基本架构、基本概念体系得以确立,为以后阶段的发展打下了基础。

第二阶段: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至2000年《立法法》之前。

《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和颁布不仅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而且也表明行政法学理论的研究开始逐渐趋于成熟。围绕《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针对行政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在当时已经译介的一些外国行政法著述的影响下,学者们开始建构和讨论“行政行为”、“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律关系”、“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等一系列概念,从而逐步建构起中国行政法学体系,实现了行政法学由行政科学向法律科学的转向。这一阶段是行政法学发展的第一个高峰,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大大地推动了行政法学研究范围的拓展和研究水平的提高。

第三阶段:2000年《立法法》颁布至今。

在这一阶段中,行政法方面的立法活动进入了一个相对的平稳期,行政法学研究得以重新积淀,开始呈现更加多元化的特点。一方面,传统行政法学领域的研究更加深入。在行政法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救济、比较行政法等传统行政法研究领域,涌现出一大批集大成的、水平更高的专题性研究成果。另一方面,行政法学研究成果从总论拓展到分论,新行政法的影响逐步扩大,政府规制(管制)领域成为行政法学研究中的新热点。行政法学者们在研究中还借鉴和应用了来自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比如公共选择理论、博弈论、利益衡量理论等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的研究方法。这个时期是行政法学孕育新突破的时期。

这30年来,中国行政法学从无到有,取得了长足进展,我认为,以下几点是行政法学发展所特有的经验总结。

第一,中国行政法学始终与中国的行政法治建设进程紧密联系,有非常强的现实观照,不务虚,不空谈。比如,在第二个发展阶段,1990年出台了《行政复议条例》,1994年是《国家赔偿法》,然后有1996年的《行政处罚法》,1999年的《行政复议法》,以及后来2000年的《立法法》,几乎每两年都有一次行政法的重大立法活动,这成就了行政法学研究的第一个高峰时期。所以,中国行政法的发展是与行政法治建设的发展合拍的,这种“立法推动模式”充分说明,改革开放的时代既需要同时也造就了中国行政法学。

第二,“约束与控制行政权力的滥用”的控权论一直是中国行政法学的主流思想,既契合了从高度集权体制下解放出来的社会结构的需要,也符合现代法治的精神,有很强的生命力。行政法学界提出的很多行政法原则、观念,现在已经普遍被政府机关和社会大众所接受。

第三,行政法学界有着开放、兼容的学术品格,与世界行政法学界保持紧密互动。从王名扬先生开创比较行政法学研究先河的“行政法学三部曲”开始,整个行政法学界始终注重吸收和借鉴各国有益的经验和先进理论。而且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行政法相对的技术性,在学习、借鉴他山之石的过程中没有遇到明显的意识形态阻力,这也使得行政法学的发展相对比较顺利。

第四,行政法学研究机构和组织发挥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在这些学术机构或组织中,除了行政法学研究会以及各大高校的相关系、所之外,还有一个鲜为人知的“行政立法研究组”。该行政立法研究组在20世纪80、90年代起到了凝聚各方面力量、推动行政立法快速发展的作用。行政立法研究组开创了一种立法模式,即专家学者起草法律试拟稿,立法部门根据试拟稿拿出草案,再由全国人大审议。这种模式把法学研究人员和法律实践部门的工作人员结合起来,使立法促进研究,而研究又不断促进法律的完善,形成了一个良性循环。

但我同时也认为,经过30年的发展,中国行政法学面临着以下四个方面的挑战或者说是需要突破的方面。

第一,实践发展速度远远超过学术发展的速度,由此给行政法学带来深层次的挑战。目前,行政法学界对于实践中提出来的很多问题并没有作好充分准备,对很多现象甚至无法解释,更不用说提出好的对策和建议。这是给快速转型、变革的社会对包括行政法学界在内的中国学术界带来了必然挑战。

第二,我们所信奉的“控权论”在社会治理结构进入再造阶段面临着理论上的缺陷和不足。无论是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还是三聚氰胺毒奶粉、出租车司机罢运等事件,与其说是政府权力的滥用,倒不如说是政府在现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缺位。所以我们在面临政府滥权的同时,也面临政府缺位的问题。因此,曾导致中国行政法学快速发展的控权论在一个需要政府更多、更好发挥作用的时代已经力不从心。

第三,进入新世纪以来,国家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民生问题,并做出了相应的战略调整,中国行政法学之前所依赖的“立法推动型”模式将面临立法资源的瓶颈限制。我们可以看到,在2000年之后,尽管还有一些行政立法的酝酿、制定和出台(比如《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但与20世纪90年代相比,行政立法进入了一个相对平缓期。行政法学的发展模式亟须调整和更新。

第四,中国行政法学过于务实的学风,导致了行政法学界批判能力的降低、前瞻性理论研究的缺失以及知识结构上的缺陷。尽管包括罗豪才教授在内的老一代行政法学家一直在提倡加强对行政法学基本理论的研究,但学界目前在这一方面还做得远远不够,与国际学术界的距离也非常大。这也是理论既来源于实践又要超越实践的一个重大问题。

因此,结合前面总结的30年来发展的经验以及面临的挑战,我对未来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有如下四个愿景。

第一,在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上,行政法学应该更深入结合实践、从实际出发。实践不仅仅是表面的现象或者立法、行政、司法实践中提出来的一些问题,这些只是小实践。作为理论学术研究,我们更需要深入事物发展的普遍规律中,借助于更具有指导性的科学研究方法和理论成果,从更高层面来指导实践发展。

第二,在价值体系上,行政法学将从单纯的控权论向更加多元的价值体系转变。管制经济学将政府的作用归纳为三只手:既是掠夺之手,又是无形之手,还是帮助之手。我们在约束掠夺之手的同时,还需要培育无形之手,健全帮助之手,使政府职能得到更为全面的发挥。

第三,从研究方向上,行政法学需要实现三个转变:从单纯重视总论向更深入研究分论转变,然后回过头来进一步支持和深化总论的发展;从过于集中对司法审查这种事后救济机制的研究向注重行政过程论的研究转变;从单一学科知识运用向跨学科研究转变。

第四,在学术的组织形式上,不同形式的主体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现在全国已经有了600多个法学院;除了行政法学会之外,与行政法紧密相关的其他法学研究会也不少,比如信息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等。因此,年轻学者的快速成长和百花齐放的局面是可以期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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