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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研究新视野——被害人行为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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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行为”是笔者最初在研究被害人过错后,通过理性思辨提出的一个崭新概念;互动理论、恢复性刑罚目的、处分原则等都说明了应当加强对刑法视野中的被害人行为的研究;被害人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主体、客观行为、行为的作用力和行为时间等要素;以犯罪行为的发生为界,可将被害人行为分为犯罪前、犯罪中和犯罪后的被害人行为。犯罪前的被害人行为主要指被害人的同意行为,犯罪中的被害人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被害人的过错行为,犯罪后的被害人行为包括被害人的事后原谅行为、被害人的告诉行为和被害人的和解行为;通过刑法视野中被害人行为的境外比较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刑法关于被害人行为的规定还有待于立法完善。借鉴国外立法,条件成熟时,对于被害人的同意行为、被害人的过错行为、被害人的和解行为等,我国刑法应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对于被害人的告诉行为,在确定告诉后才处理案件时应该确立一个清晰明确的标准。将被害人行为纳入刑法学研究视野后,应当进行刑法学理论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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